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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有限合夥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有限合夥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共同組成的一個企業組織。普通合夥人需負責事業的經營,且需要對公司經營所產生的債務負無限責任。換句話說,無論有多少債務,普通合夥人都有責任要清償完畢;而有限合夥人並不參與經營,僅提供資金,也僅就自己的出資額部分負有限責任,無論有多少債務,有限合夥人只需要負責跟自己出資額相同金額的部分。舉例來說:甲、乙、丙登記成立A有限合夥,甲是普通合夥人,乙和丙各出資100萬元,是有限合夥人。A有限合夥因為經營不善有1000萬元的債務,但乙和丙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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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合夥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合夥是一種共同經營的契約,意思是有兩人以上一起出資共同經營事業,可以以營利為目的(例如開餐廳、書店),也可能是非營利的合夥(例如經營會計師事務所)。跟公司不同的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合夥,應該適用商業登記法進行登記。而合夥的主要經營、決議等事務是依據契約或民法規定,而非公司章程。延伸閱讀:林詩梅(2019),《企業組織型態簡介(一)我一個人創業,應該設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哪種組織比較合適?》。註腳民法第667條:「I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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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有限責任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債務人以特定財產為限,對債務負清償責任;就算債務大於特定財產,也不用再拿自己的錢出來清償。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或有限合夥的有限合夥人僅以出資額或特定財產為限,對公司或合夥債務負擔清償責任。註腳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4款:「公司分為左列四種:……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有限合夥法第4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有限合夥人:指依有限合夥契約,以出資額為限,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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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技術出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技術持有人將公司所需要的技術提供給公司,包括商標、專利等無形財產,並將技術換算成投資金額來換取公司的股份。在其他企業組織中,合夥和有限合夥的型態也可以用技術出資的方式成為合夥人。註腳公司法第43條:「股東得以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並須依照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公司法第115條:「兩合公司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5號民事裁定:「又股東本得以信用、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公司法第43條定有明文,則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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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股東或合夥人,向企業組織(例如: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有限合夥或合夥)提供金錢、技術或其他法律認可的利益,以換取企業組織營運的權利或分潤,他們所出資的金額,或依出資利益所換算的價值,就稱為出資額。但若是股份有限公司,並沒有出資額的概念,而是稱為「股份」,所有公司的資本都應該分為股份。各股東依據其出資金錢、技術或其他法律認可利益的價值認購相對應的股份。舉例來說:甲和乙各出資了新臺幣50萬給A公司,成為了A公司的有限股東,甲和乙的出資額則各為50萬元。註腳公司法第43條:「股東得以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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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勞務出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公司的型態中,是指出資人為公司服勞務來換取公司的股份。例如股東以其專業技能提供一定期間的勞務給公司。目前只有無限公司、兩合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用勞務出資。在其他企業組織中,合夥和有限合夥的型態也可以用勞務出資的方式成為合夥人。註腳公司法第43條:「股東得以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並須依照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公司法第115條:「兩合公司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定。」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2項:「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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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信用出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公司的型態中,是指出資人將其個人信用提供給公司來換取公司的股份,例如允許公司使用出資人的名稱作為公司營利性使用。但公司法在2018年修法後已禁止信用出資的方式來換取公司股份。在其他企業組織中,合夥和有限合夥的型態還是可以用信用出資的方式成為合夥人。註腳公司法第43條修法理由:「基於信用界定不易,且現行勞務或其他權利出資,已足敷股東使用,又查迄今為止,所有登記之無限公司並無以信用出資者,爰刪除無限公司信用出資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公司法第117條修法理由:「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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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現金出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公司型態中,是指出資人提供現金給公司來換取公司的股份,是最傳統的出資方式。在其他企業組織,包括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等型態,出資人也可以用提供現金(金錢)的方式成為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註腳公司法第41條第1項第5款:「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公司法第99條之1:「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公司法第115條:「兩合公司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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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股份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公司資本都應該分成股份,各股東依據其出資金錢、技術或其他法律認可利益的價值認購相對應的股份,以獲得企業組織營運的權利或分潤。與股份類似的概念為出資額,適用在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合夥、有限合夥。舉例來說:A公司現在每股為600元,甲提供了B技術,經董事會決議認為B技術價值300萬元,甲擁有的股份便是5000股(300萬/600)。註腳公司法第156條第1項:「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股東之出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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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獨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一個人單獨出資、經營的事業。獨資事業是由出資人單獨所有、自負盈虧。獨資事業對外有欠債的話,出資人必須負全部的責任,而且是無限責任。 延伸閱讀:林詩梅(2022),《企業組織型態簡介(一)我一個人創業,應該設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哪種組織比較合適?》。註腳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15號民事判決:「(獨資)為一人單獨出資經營之事業,通常稱之為獨資事業,該事業為出資之自然人單獨所有,獨資事業之債務應由該自然人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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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8條規定,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代碼表可參考經濟部的檢索系統。 註腳公司法第18條第3項前段:「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n.d.),《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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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合夥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出資不出名,把財產移轉給對方,投資對方出名經營的事業。隱名合夥人可以分配營業利益、在出資限度內分擔營業損失,但對外面的第三人不負權利義務關係;出名合夥人則有親自執行經營的權義,隱名合夥人只能監督而沒有執行的權限。註腳民法第700條:「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民法第702條:「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民法第700條。民法第704條第2項:「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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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型態的一種,它必須是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股份不公開、轉讓也有限制的公司。這樣的公司型態適合新創事業、家族企業或小型企業,避免股份被不認識的第三人買走,維持股東組成的單純性與彼此間的信賴感。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在經營治理上也有一些彈性的調整,例如股東會可以用視訊,甚至可以透過章程明訂用書面的方式進行,來節省開會成本。註腳公司法第356條之1第1項:「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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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有限公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由1人以上股東所組織,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任的公司。例如A、B、C三人各出資50萬成立X有限公司,如果X有限公司對外欠下任何債務,則A、B、C三人也僅就其各自出資的50萬負有限清償責任。註腳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公司分為左列四種:……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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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股份有限公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由2人以上組成的股東,或由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的公司,公司的全部資本均分為股份;而各股東只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責。註腳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4款:「公司分為左列四種:……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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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兩合公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1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1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任的公司。例如A與B一起成立X兩合公司,A為無限責任股東,B出資50萬,為有限責任股東,如果X兩合公司對外負債500萬元,則A應對這500萬元負連帶無限責任,而B僅就其出資額50萬為限,負有限清償責任。註腳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公司分為左列四種:……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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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公司用出資、認股或受讓股份等方式,而成為其他公司的股東。不論公司是以長期投資為目的,或僅僅是為了追求短期買賣的差額利潤,都屬於公司法第13條規定的轉投資。註腳公司法第13條:「I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II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III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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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由保證人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之行為,依擔保方式之不同,可區分為「物保」、「人保」。 註腳「物保」指的是債務人提供「物」作為擔保(包含動產、不動產)。一般而言,動產或不動產通常可以經過鑑價,估算出一定的價值,債務人是在這個價值範圍內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所以說物保是一種「有限責任」。例:A向B借款500萬元,A以自有古宅提供給B設定抵押權。A清償期一到卻無法清償欠款,而後該古宅經鑑價為350萬元,B只能在350萬元範圍內優先受償。「人保」就是常見的保證人,是以「人的信用」作為擔保,但是「人的信用」通常沒有辦法量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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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無限責任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又稱為無限清償責任,是指如果特定財產不夠清償債務,債務人要拿自己的財產出來清償所有的債務。例如無限公司的股東或合夥事業的合夥人不以其出資額或特定財產為限,對公司或合夥債務負擔清償責任。註腳公司法第2條第1項第4款:「公司分為左列四種: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民法第6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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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人保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人保就是常見的保證人,是以「人的信用」作為擔保,但是「人的信用」通常沒有辦法量化成一個具體的價值。所以,相對於物保的有限責任,保證人對於債務人的債務等於是負擔無限責任。資料來源:佘宛霖(2019),保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