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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刑的另一個名稱,又稱之為善時制度。指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的受刑人,每個月可以縮短一定的刑期,藉此來獲得提早回復自由的機會、也可促使受刑人在服刑過程中努力悔改向善的制度。而縮刑與假釋相同,都是與累進處遇制度一起運作,一般受刑人必須累進處遇至少達到三級的級別,才符合適用縮刑的前提資格,但如果是外役監受刑人,則第四級或是未編級的受刑人都適用縮刑。註腳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1第1項:「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之有期徒刑受刑人,每月成績總分在十分以上者,得依左列規定,分別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一、第三級受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