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典
虞犯指的是有犯罪疑慮的人,而此概念僅適用在少年、兒童。雖然是基於保護少年、兒童健全成長等目的,過去在少年或兒童有逃學、逃家、出入不正當場所等行為時,讓少年法院能先介入處理,但貼上虞犯的標籤,認為兒少是潛在犯罪者的方式並不妥當。因此修法後將這些在危險環境中的少年改稱為「曝險少年」,由少年法院介入處理。註腳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