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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吵著要離婚,離婚條件其中一條,跟男方說明要拿回來當初買房子由女方支付的房貸利息錢,來支付小孩扶養費,才願意簽離婚協議書,此間房間登記為男女方雙共有,想請教的是,這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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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甲向債權人乙簽立多張本票共700萬,並提供土地提供抵押設定300萬。甲因無力償還後,乙聲請強制執行。經拍賣後,乙願予承受。請問甲是否無須再償還積欠乙之所有欠款,還是僅無須償還設定之300萬?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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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半先前因家裡用他的名義開立公司做生意失敗,導致信用破產、欠稅金額龐大,已無力去償還。先前也與他已有共識不登記結婚,目前懷孕中,若是小孩出生要從父姓(辦理認養手續)往後這些債務是否會影響到孩子或是母親呢?國稅局是否會查核這些呢?因為我本身有房子擔心往後是否會影響!婆家還是希望孩子能從父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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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債務人賠償但債務人至始即未依判決主文匯款給債權人,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且現以打零工日領薪水為職業,試問;債權人可持支付命令出示債務人的老闆代為收取日薪資1/3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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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家人在網路上買了三件衣服,實物與賣家照片不符我們想退貨,但賣家在產品說明的地方寫說,退貨要買家自付運費,想請問這是我們買家必須負擔的部分還是賣家依舊要照法律規定不能跟買家收取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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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母親過逝時,我因案在監,到我今年一月16出來時已經快1年了,由於本身有債務問題不想繼承,這樣的情況我還能辦理拋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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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面上娛樂性質卡包等外觀看不到裡面隨機內容物,但由於廠商產品設計不良,故容易透過燈光確認出包裝袋內的款式,拆開很多包都沒有自己想要的款式,也不能確定是否為賣家做小動作,這樣賣家有責任幫忙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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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法律編輯朱繼亨回答)您的發問可以分成「履行利益的積極損害」(所受損害),和「替代給付」兩個部分。請容我先逐段解說「債務不履行」、「積極損害」、「所受損害」、「替代給付」分別的含意,最後再回答您「替代給付」的舉例。由於這個問題比較接近學術討論,我盡量將普及的文字作回答,恐有疏漏,尚祈其他先進不吝指正。 什麼是「積極損害」在民法的世界中,「履行債務」是一個重要題目。粗淺的說,如果每個欠債的人都能依約還債,皆大歡喜,大家就不用太費神去討論法律問題;所以會讓法律人費神去討論的,就是「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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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實際點會發現,土地所有人取得價金,且該徵收補償金,但買受人之土地卻遭政府徵收,此其不合理之處。在法律上的論述,如下︰一、土地之買受人得依照民§225第二項之規定,向出賣人請求交付該補償金︰(一)債務不履行︰1.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在不動產買賣中,出賣人具有交付該不動產與移轉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義務,其中關於移轉所有權,依照民§758之規定,土地出賣人應為一法律行為(讓與合意)並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2.本件,出賣人尚未移轉土地所有權於買受人,並未履行其契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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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問前幾天執行處陪同去債務人家中查封動產有詢問債務人判決列表爭係物去處債務人避而不談可對債務人提告毀損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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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在20年前簽訂,債務人記得有履行一、兩次(一、兩年),但不是很確定。如今債權人死亡,繼承人還能繼承債權,並請債務人繼續依照合約履行嗎?還是債務人可以說債權人已經超過15年沒有行使權利,請求權超過時效,不需要在履行了。請問債務人要證明嗎?或是只要這樣主張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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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件請求離婚及代償債務給付的案件,是請求離婚、酌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以及負擔前夫應給付之扶養費(也就是前夫的代償債務)。我有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法院也准許了。但是法院告訴我:我請求的項目分別屬於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另外的代償債務事件並非家事事件而屬民事事件。我聽不懂法官的意思,所以是「程序費用各自負擔」,還是「訴訟救助制度不應侷限訴訟事件,非訟事件法也可以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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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中“今借......”與“今借到......”只相差一個“到”字,就給了債務人賴賬的口實。假如借條中寫的是“今借某某10萬元”一些債務人便會以此大做文章,在法庭上辯解稱,借條雖然是我寫的,但只是表達了借錢意願,本人並沒有真正收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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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父親要求未成年子女去商店買菸並賒帳,於日後翻臉不認帳,並說因為販售煙給未成年人先為不法之行為,不得向其要求債務之清償,請問商家仍有權要求債務的清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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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為三位自然人與兩位公司法人組成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公司法人為勞務入股,本於合夥契約內約定其勞務權利義務,例如約定時間提供勞務目標及提供成果供股東表決上市營運,(有明確約定事項及目標於合夥契約內),並約定未履行義務之違約責任如下「對本有限合夥營運有重大不利影響及未能積極履行其忠實及勤勉的合約義務或者惡意侵占合夥財產者,得於通知並使被開除之合夥人陳述意見後,經股東會投票同意開除之。並承擔違約責任。四、本合約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為支付違約金。不論是否出資其違約金按照資本額為基準計算,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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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剛拍得一間法拍屋,已完成過戶。拍定前不知道前任屋主有積欠7萬多元管理費。管委會堅持要新任屋主繳清,否則不給大門磁扣,並主張拍賣公告“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以及引用“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第二條增訂:【新區分所有權人、應承擔並清償前手區分所有權人積欠本社區之管理費及公共基金費用,方能向管理委員會申請裝修所拍定之房屋並辦理入住。】”要求要繳清前受債款否則不給入住。想請問,是否可主張債之相對性,以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要求管委會先給磁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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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向債權人提告重利罪超出的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債務人借款的本金需清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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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繼承的遺產比債務還少,請問再陳報遺產清冊的時候,可以扣除喪葬費用,或是哪些必要費用呢?扣除之後,再用剩餘的遺產償還死者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