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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來台租車自駕遊,但不幸地發生交通意外。當時,停在路口打燈等待左轉,但後來對方車子從後撞上來,當時已報警進行筆錄,理應我方沒有錯。回港後,收到租車公司的訊息,指保險公司回覆,對方全責的情況下,將賠付我方車輛損壞的全額損失。但我方仍要向租車公司賠償折舊與營業損失的金額。由於我從香港來,不熟悉台灣的法律,想問一問我可否向對方進行民事索償有關金額?用不用親身到台灣?有什麼程序要進行呢?十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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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謗官司証人是前a公司的法務,前公司主管聽我前前b公司主管亂講說我像訟棍一樣告人。。。但我和a公司和解,但a公司律師有去查證,我有告B毀謗,但要a公司律師作證不起訴書上A公司律師以刑事訴訟法180,拒絕作證。。我沒錢請律師我應怎辦。再議時能說我是本人,同意他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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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租客占用社區共有之巷道長期停車問題1.是否可以管委會身分蒐證後報警直接告刑事竊占罪?問題2.蒐證時間應該多長照片或影片形式可以嗎?問題3.社區共有巷道為當初建商告知區域範圍若另外在附上地籍圖足夠嗎?還是需要再申請鑑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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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因為之前法官判決我是歇業的前雇主員工,但是我認為我是新雇主員工,因為沒投保沒薪轉不好認定,之前提告3件事情,一件成功,2件失敗,一件是資遣費,一件是民事法官判我為前雇主員工,我有新證據是新雇主員工,但是這次只想先讓新雇主承認我是他員工,上次失敗的資遣費想等新雇主承認後再提告,現在單獨針對我是新雇主員工提出新證據,因該怎麼做呢?訴狀是是民事再審嗎?是非因財產權再審嗎?是否再審裁判費4500元?是否算是因確認僱傭關係,暫免徵收裁判費2/3呢?之前判決有2件失敗,現在只針對一件失敗提出新證據,會不會提告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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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個台灣人,是不同性別的旁系堂表親(四等親),到日本登記結婚,婚姻有效嗎?2.兩個日本人,是相同性別的無任何血緣關係的人,到台灣登記結婚,婚姻有效嗎?3.一個台灣人和一個日本人,是不同性別的旁系堂表親(四等親),到日本登記結婚,婚姻有效嗎?4.一個日本人和一個台灣人,是相同性別的無任何血緣關係的人,到台灣登記結婚,婚姻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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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了解什麼是前面偶然煞車就跟後車未保持距離的的差異與定義是再哪而且又是晚上在堤防拜託請救救我我的車是我上班要使用的交通工具莫名奇妙的一張危險駕駛可以跟我說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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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實收利息發還之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公布,已於103年12月18日施行,其中第1項前段規定:「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因此,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只要以現金繳納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同法第119條第3項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保證金實收利息發還之理由:保證金所生利息屬具保人所有刑事保證金,係具保人為被告免予或停止羈押之目的而繳納,具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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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自己查到的資料是: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按民事訴訟法第436-2條: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小結:依上述法條內容來看,上訴第三審的條件分別是:依第466條:(1)所受利益逾100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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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代購的商品都是由買家自行上海外平臺選擇再交由我下訂,近日遇到一位請我代購商品,商品費用也由我墊付的買家,在商品寄出後卻以沒錢為由不取貨,包裹退回後買家拜託我再幫她寄出一次,以為買家是真心悔改所以又再次寄出,經過多次提醒後也是以未取收場,現在買家不願出面解決此事,商品為買家自行選擇也很難再賣出去。想詢問以下問題1.請問由買家自行選物的代購模式算不算"客製化委託",此模式是否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內的七天鑑賞期保護?2.一般網購未取貨不會有刑事責任只有民事,可是這個代購模式是否能涉及刑事的詐欺,買家承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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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要找律師要找律師的情形可以簡單分成兩種:一種是依法必須委任律師,這是比較少數的例外;另一種就是法律沒有規定非要委任律師不可,這是原則的情形,雖然不一定要委任律師,但可以尋求律師協助,避免因為專業不足,引發日後糾紛或沒有獲得法律上應有的保障。法律規定必須委任律師的情形舉例來說,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沒有辯護人,但犯的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或是被告因為精神障礙,說話雜亂無章,沒有辦法好好地陳述等。另外,刑事案件在偵查時,被告面臨羈押的審查程序時,法律也規定必須要有律師或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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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第一審的官司如果打到一半想更換律師,行得通嗎?就是法律上是否有相關規定當事人(本人)於訴訟進行中,可以:一、終止委任律師,自己親自打官司(終止委任訴訟代理人,自為訴訟行為)二、終止委任律師後,再請另外一位律師。就是換律師啦!(變更訴訟代理人)三、保留原本的律師,但新委任一位以上律師(同時委任兩位以上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有查到幾條相關條文:第71條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第74條訴訟委任之終止,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前項通知,應以書狀或言詞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或告知於他造。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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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了網站的文,大概知道提告有分成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好奇告人有基本的流程嗎?民事、刑事有無不同?在一開始提告的時候就要決定我是要走民事或刑事嗎?預備提告的人必須本人到法院?如果決定提告,要去哪一級的法院、以及哪一間法院才是正確的?可以選擇離對方很遠的法院嗎?提告要花的錢每個案子都一樣嗎(或是依循什麼規則)?再上訴還要再花錢?提告之後我要怎麼知道案件有順利進入法院?看新聞,有人在網路上辱罵他人,被辱罵的會備好證據去警局報案,請問這個報案就等於提告對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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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婦泣訴,他們向銀行貸款裝修的全新廠房,先被不肖集團堆置廢棄物,接著又被一把火燒毀,「我們全家可能會因此破產」。橋頭地院認為郭哲瑋惡性重大,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判他10年徒刑,另24名被告則分別判處8月至6年6月不等徒刑。專案小組成員表示,因為濫倒廢棄物遭法辦的不肖業者,多數判刑不會超過2年,其中多數會以協助清運垃圾、繳罰款等手段爭取緩刑,而過去被依《廢棄物清理法》判刑最重的案例,是雲林東佶環保公司在承租土地堆置高污染事業廢氣物,業者遭判刑8年,這次郭男被處10年徒刑,應該創下史上亂丟垃圾判刑最高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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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民證的正式名稱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可以線上申辦或到警察局現場申辦。現實生活中,會想申請良民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的民眾,多半是想證明自己「沒有刑事犯罪記錄」。然而就政府而言,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是無論申請人有沒有犯罪記錄都可以申請的文書。只有在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政府才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一)受通緝尚未撤銷者。(二)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因此,有前科紀錄的民眾,仍可申辦良民證。但申請人如通緝中、假釋中、易科罰金尚未繳清或易服社會勞動尚未執行完畢,則警察機關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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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聲請反訴的問題前幾天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法官已經定宣判日期了這邊在想現在不知還能否聲請反訴或者只能另行起訴?反訴是要提確認租賃契約存在大概情況是這樣:甲方(原告)提告請乙方(被告)返還房屋並主張租賃契約已經終止乙方則主張租賃契約未中止乙方現在想要提反訴確認租賃契約存在並就甲方擅自終止契約所造成的損害求償重點來了那麼若在一審言詞辯論後提了反訴會變成怎麼樣呢?個人認為可能有下列幾種結果:一、駁回按民事訴訟法第259條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原告提起反訴。因為已經言詞辯論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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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法第10條: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請問在選舉罷免案件中,哪些訴訟類型會「提起行政訴訟」?(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罷法118)、「資格不符當選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罷法121)、「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罷124),只有此三種情況才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罷免案」兩者區別實益為何?兩者審理法院為何?其規定依據為「憲法增修條文」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兩者?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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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農田水利會收歸國有,農委會新成立的管理單位農田水利署10月1日正式掛牌運作。水利會是人民團體、公法人,官派除了陷入地方綁樁塞人的疑慮外,財產移轉更是最大焦點;根據農委會的盤點,農田水利會約有6、700億元現金,以及1500多億元的不動產,掛牌之後就收為國有。新聞網址:https://udn.com/news/amp/story/6656/4899477問題1:農田水利會法律地位為何?又改制為農田水利署,同樣皆為「公法人」,卻有哪些法律關係變更?問題2:有關「財產」爭議,已提起「行政訴訟」;若未提行政訴訟時,是否可以尋以「民事訴訟」救濟?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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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期間因為車禍心情不好生活受影響也因此沒辦法從事之前的工作車禍經過是這樣對方全責但對方是開公司的車而我方有受傷現在已經有以刑事附帶民事的方式在走訴訟流程主要是因為我們不明白法律相關資訊包括寫訴狀、提告求償等等所以有聘請律師只是現在有個問題就是跟律師貌似有些誤會導致律師想解約但後來律師又改口說不解約一樣照辦但心態上很明顯就不一樣了如果律師要抱持這樣我寧可談妥解約可是後來律師又堅持繼續受任想請問這樣是可行的嗎?有沒有辦法成立律師所提的解約呢?因為案件有點麻煩很多自身資料都不是很齊或者是說不知道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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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甲方:土地分割訴訟原告,主張分割繼承而得的農地。乙方:土地分割訴訟被告,農地所有權贈與而來。丙方:購買甲方持有農地的所有權。過程:1.甲方提出分割共有物民事訴訟,主張分割農地1/2持份,自行畫出土地方正的部分,要求法院按照此方案分割。2.經過法院調解後,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方案分割,可讓另1/2農地持份緊鄰另一塊自有土地,並有一段灌溉溝渠可引水從事耕作。3.法院發出正式和解筆錄後,因故未在地政完成分割程序,事後去地政查詢是遭到駁回,可能是程序有缺。4.甲方後來在未通知乙方情況下(與34-1規定不符),將所有權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