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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開槍要殺乙,但卻沒射到乙而是射到旁邊的丙,這時對丙應該只能討論殺人罪的過失既遂犯。1.如果丙沒有死。甲有對乙之殺人故意,但僅產生了丙受傷之結果,是否論以過失傷害罪?2.如果丙送到醫院之後原本可以救活,但因醫療疏失仍然死亡。雖然結果發生,但中間介入了醫療疏失行為,所以阻斷了甲的行為與丙死亡的結果之間的客觀歸責,所以應該僅能檢討是否成立殺人未遂犯,但因甲是打擊錯誤所以主觀應為過失,這樣甲客觀僅該當未遂,而主觀為過失的情況下怎麼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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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在臺灣要向法院請求贍養費不容易,必須是裁判離婚、對離婚原因無過失,贍養費金額也只是確保最低生活水準,但仍有幾個疑問:一、法院怎麼判斷金額可以達到「最低生活水準」呢?二、請求贍養費的人,是一次拿走離婚後生活所需的所有贍養費嗎?或是按年、按月領取呢?三、為什麼常看到新聞報導政商名流得到高額贍養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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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機車從車庫出來,出鐵門之後隨即按遙控器,關閉鐵門,這時後面的機車沒有看到鐵門即將關閉,跟著要出車庫而被鐵門夾到,後車的車主受輕傷,前車是否需要負責?若要,雙方過失責任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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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歲賴姓外送員,去年10月15日送餐結束後,行經淡水中正東路二段往三芝方向,因超車不慎,撞上騎單車的陳女,導致陳女顱內出血,經急救仍因傷重不幸過世。賴男偵查中,聲稱時速只有20公里,但說詞不被採信,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起訴。賴男在案發後隨即自首,出庭也坦承肇事,法官認定賴男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間隔,貿然前行肇事導致陳柔縉死亡,使陳柔縉子女痛失至親,造成難以回復損害,應「嚴予非難」,但考量賴男坦承犯行、願意賠償,只是無力負擔陳柔縉子女提出的500萬餘元賠償,【未續行調解程序,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可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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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親人在一家精神療養機構上班,之前有一個病患因自行偷吃東西噎到,被我親人發現後,我親人馬上進行急救並呼救安排送醫。上救護車前已經沒有呼吸,但最後在醫院急救回來,但結果成為植物人。限在病患家屬要告機構的主任跟我親人過失傷害。我所了解狀況如下一機構有規定飲食區域,猜測病患自行收藏食物到自己病房食用而導致噎食二病患能自行飲食,不需他人餵食三我親人是第一發現者,並馬上進行急救和呼救送醫四出事病房內沒有監視器證明病患吃東西的部分和我親人第一時間發現急救的部分想請問如過這樣狀況下,病患家屬控告過失傷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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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搞混…精障兒住院遭火化罹癌母2年後才知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472096&from=y在這樁案件內,民事方面,該病患母親除了民法第184條可以做為請求權外,還能有哪些請求權依據?刑事上,該看護是否算是過失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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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在路上遇到惡意逼車的人因為沒有真的發生車禍所以好像也沒什麼過失傷害之類的問題可是開車時常為了閃躲這種人而提心吊膽難道真的都拿他沒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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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22/08/19出車禍,對方酒後駕車並與我擦撞,肇責初步判定後確認對方全責,但對方在與我調解之前就進入監獄服刑,我在半年內聯絡不到對方,只好起訴對方過失傷害,在2023/04/06開第一次刑事偵查庭後檢察官認為我們兩個都有和解意願,於是告知對方於4/21出獄後與我聯絡和解事宜並將結果通知檢察官,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是檢察官會幫我們把案件交給調解委員會處理嗎?還是我們得自行申請調解後再於下一次偵查庭提出和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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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由車禍導致的過失傷害經由訴訟後已以簡式審判進行判決,(被告)原因判決過輕打算進行上訴,無奈經濟等因素及上訴時程冗長,故選擇了放棄上訴。但卻在近日收到法院寄來的上訴函,上載“xxx檢察署檢察官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茲檢送相關卷證,請查收辦理。”想請問1.此上訴函是檢察官不服判決提出或是經由被告請檢察官代為提出的上訴?上訴狀中無任何理由狀,為什麼?2.若是被告提出,二審被告會被判更輕嗎?『刑事審判中,上訴制度可以幫助被告防禦,如果上訴有可能判更重,會造成被告不敢上訴,也就失去上訴保護被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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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飾店客人試穿時被脫落的別針刺到,沒有明顯傷痕於是離開現場,門市人員有關心並提供ok蹦被拒絕。客人離開使用網路客服提問,拒絕接受折扣也沒有提供受傷證明,不斷詢問要怎麼補償她,提出若如果受傷無法上班能得到賠償嗎?若是別針有其他人血液是否造成感染,針對此事已陪同去醫院驗傷,結果是刺傷無外傷,對方是醫護人員並要求賠償18000無法達成協議,因此到警察局備案,對方說要告過失傷害。想請教嘗試和解對方卻一直要求賠償會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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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請求金錢損害賠償時除了週年利率5%以外可以計入通貨膨脹、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的因素嗎?如主計處公布的CPIhttps://www.dgbas.gov.tw/point.asp?index=2105年時的物價是100的話111年3月的近期是106.33也就是如果債務人在105年就賠償給我100塊,我那時還可以買到100塊的東西但在111年3月的現在才賠給我100塊,已經沒辦法買到本來是100塊的東西了因為通貨膨脹及CPI上升了這個損害賠償可能是定期給付,如確認僱傭關係中的工資給付也可能是固定金額的,如積欠或短少的加班費不知道能不能計入通貨膨脹、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的因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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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錦生1、現行「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而輔助辦法第5條謂:「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直接排除行政訴訟,是否超越母法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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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在中國的網路報導上看過,有一些遊民或是流浪漢會躲在車子的底盤下面,然而駕駛在一般的狀況下,並不會在啟動車子時檢查車體的下方,當因如此,而輾傷甚至是輾斃車體下的人,被控訴過失傷害/致死罪時,有沒有其他可援引的法條可加以為其辯護(例:當時路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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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車禍,雙方都有過失受傷,但因為雙方都有強制險,後來就各自跟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請問我的保險公司理賠給對方之後,還會向我求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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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層樓層與樓層中間會鋪水管,若造上述法條規定,如果二樓水管自然損壞而造成一樓漏水,又因為是自然損壞而漏水,不是二樓故意或過失弄壞二樓水管造成漏水,那這樣二樓自然損壞水管是否要由一、二樓共同承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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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95年台灣高等上更(一)」(玻璃娃娃案)判決為例。在二審時,法院以陳姓少年需應注意而未注意產生之過失,要求陳姓少年賠償一百多萬元,造成社會譁然。在「善心助人」的情況下,即使違反法律也要判罰,是否與「法律為最低道德標準」相違背。判決中,無形造成在助人前要先想想後果之寒蟬效應,這樣是否造成「法律限制道德」的問題?而如果遇到相關案件,法官通常會依法裁決,或是加入道德因素加以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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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A屋所有人,出售該屋予乙,訂立契約後,乙立即交付頭期款新台幣100萬元。但在房屋移轉及交付前,A屋因鄰居丙的過失,失火焚毀。試問:甲得向丙主張何種權利?乙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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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判決書的型式,略如下述︰訴訟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本件事件的摘要(例如,上訴人對於某某裁判進行上訴),最後會附帶「本院判決如下」判決主文(指得是結論)判決理由民事案件原告/被告/上訴人/被上訴人主張︰被告主張︰前審審判理由本審審判理由刑事案件案發事實判決有罪或無罪的理由明知與預見、可預見明知,指得是「行為人」主觀知悉特定情事。故明知,應以「行為人」當時的認知進行判斷。「預見」和「可預見」是不同的概念。預見,就是知悉,就是明知,他的相反是「沒預見」。可,指得是一種能力,客觀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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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普通傷害與重傷害的主觀構成要件要先說明的是,普通傷害和重傷害的差別,主要在於「加害時有無致人重傷的故意」。行為人如果沒有重傷故意,只有普通傷害故意卻造成重傷結果,那就會成立普通傷害致重傷罪(刑法第277條第2項)。但問題在於,行為人主觀上的犯意是個人內在的心理狀態,他人不可能知悉,也因此,司法官於調查和裁判時,也只能以各種外在的客觀事證,例如行為動機、目的、手段、凶器類別、傷痕多寡、傷勢程度、受傷部位、案發情境等客觀因素,予以綜合判斷而認定行為人於行為時是具備傷害或重傷害的故意。關於問題第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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