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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的過失、具體的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請問這三種過失種類在法官在裁判過失責任時,有什麼責任輕重上的不同?在認定上,哪個會比較難認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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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行為責任︰(一)侵權行為責任,有分成︰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過失責任指必須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始應負責;無過失責任,指得是就算沒有故意或過失,亦應負責。(二)通常情況下,一般人對於他人是負擔過失責任,僅在特別法有規定時,始負無過失責任。(三)本案中,天災傷亡並非一般人所能控制,亦即沒有人需要為天氣災害造成的損傷負責。因此,颱風將招牌吹落,即使造成人員傷亡,所有人因無故意或過失,故不須負責。但如果因為疏於管理、維護,造成招牌、窗戶不穩故,則需要對其所生的損害負責。二、國家賠償(一)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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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日前在美食街用餐,因精神焦慮而放棄此餐點,然而當刻無法獨自處理剩餘餐點,我心想大部分清潔人員看到未食用完產品應該會倒入廚餘桶,所以才請清潔人員代為處理.因此離座請清潔人員協助,清潔人員立即把餐點移至失物招領區且在店舖打烊時欲把餐點帶回家食用,我見狀立刻告訴他這可能有人吃過,不要吃了,清潔人員才將剩餘食物入廚餘桶.問題:我不知道清潔人員打包前是否有食用部分食物,因此前來詢問.1.若清潔人員因為食用此剩餘餐點,而有身體上損害(食物不新鮮)或生命上損失(嚴重過敏),我會不會因為沒有預想到清潔人員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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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想問一下,如果我持有職業大貨車駕照,平常上班是開大貨車,但我是在非上班時間或上班途中,騎車.開小客車,如果發生車禍,這樣也算業務過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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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幹線道騎雙黃線未減速,乙:無照在支線道停車查看無來車後左轉完後撞上,乙被甲告過失傷害,乙能跟甲要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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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一間手機貼膜店上班,店裡的手機貼膜進貨成本大部分都是不到20甚至不到10元的低單價玻璃保護貼,在離職的時候盤點庫存發現有玻璃保護貼破損,本人表示願意賠償,但希望以成本價格並非售價賠償,老闆不同意並且表示要提出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我也有上網爬文「若勞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它物品,其觸犯刑法部分,雇主可訴請司法機關辦理」想請問上述情況有觸犯刑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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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被告具結了卻在過失傷害偵查庭誣賴告訴人一直打電話跟他要錢告訴人有通聯紀錄證明沒有是否能告被告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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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您要如何撤銷刑事過失傷害的告訴,撤銷的程序要怎麼做呢?另外提問,我在下班回家途中發生車禍事故,公司另外有補償職災住院一些的薪資,我是不是可以跟對方肇事者的保險公司主張我其餘部分的不能工作的損失呢?我如果跟對方的保險公司協調後他們不願意賠償我的工作薪資損失的話,請問您,除了民事提告求償訴訟以外,有沒有其他比較快速的方法,或者是可以申訴保險公司的管道,我接下來要如何做才會比較好呢?請您教我怎麼做,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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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販賣商品每天都必須開車,如果在販賣途中出車禍算業務過失嗎?如果是載小孩上學出車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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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如果不慎致人民受傷,除了有警械使用條例上的賠償問題以外,算是有刑法上的過失傷害嗎?如果警察是因為自我防衛,有正當防衛的適用嗎?還是說依刑法第21條阻卻違法了,就不會檢驗到是否正當防衛呢?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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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回應你的提問。案例類型︰實例 事實案例1甲為無照駕駛,於行車期間,遭後方乙車輛追撞。經鑑定,甲於車禍之發生,並無過失,乙有過失。案例2甲為無照駕駛,於行車期間,遭後方乙車輛追撞。經鑑定,甲於車禍之發生,有3成過失,乙有7成過失。法律的解釋︰首先,一個重要的觀念是,他方當事人違反法律,不表示自己可以侵害該人之權利。例如,看到行人違規穿越馬路,駕駛人亦應閃避,而不可以抱持「你行人違規在先,我遵守用路規則,所以我可以不用閃避,而撞上你。」這個觀念是錯的!因為,道路交通規則,僅在規範用路人之間的用路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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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者或可先行提出︰兩者有何較大的相似之處,此較有助於問題的釐清。一、依照無因管理的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民法第172條)」,即其本身與無償委任最大的差別。另外,無因管理人對於管理行為,負抽象輕過失責任,但是無償委任之受任人,對於委任事務則負擔具體輕過失責任(民法第535條前段)。二、過失責任區分為︰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簡而言之,其意義如下︰(一)重大過失︰係指一般人(普通人)都會注意到,但行為人卻沒有注意到。(二)具體輕過失︰指得是行為人在處理他人事務時,竟然沒有像在處理自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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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過失行為只有「過失傷害、過失致死、過失公共危險」會被判刑,那為什麼之前那個不小心把「學妹抱歉了」打成「下面x起了」的學長(他是用自動選字的,結果選錯字),是已經犯了罪?他也是過失行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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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開槍要殺乙,但卻沒射到乙而是射到旁邊的丙,這時對丙應該只能討論殺人罪的過失既遂犯。1.如果丙沒有死。甲有對乙之殺人故意,但僅產生了丙受傷之結果,是否論以過失傷害罪?2.如果丙送到醫院之後原本可以救活,但因醫療疏失仍然死亡。雖然結果發生,但中間介入了醫療疏失行為,所以阻斷了甲的行為與丙死亡的結果之間的客觀歸責,所以應該僅能檢討是否成立殺人未遂犯,但因甲是打擊錯誤所以主觀應為過失,這樣甲客觀僅該當未遂,而主觀為過失的情況下怎麼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