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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時相」這個用語很陌生,今年以前從來沒聽過。想知道法令對「行人專用時相」有什麼規定嗎?這個設定對行人或開車的人的要求是一致的還是開車的人有其他要特別注意的地方?設置的原因是什麼?決定該設或不該設會經過什麼程序嗎?如果交通相關機關之後要調整的話,還會需要經過什麼程序嗎?也想知道還有其他「時相」是遵守交通規則時,需要特別注意的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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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特休(即「特別休假」)沒休完,雇主原則上要在當年度換成工資給勞工,但2018年修法後,放寬規定為雙方可以協商遞延到隔一年再休,但如果隔年還是沒有休完,就不能再遞延,雇主必須換成工資給付勞工。至於可以換多少錢,如果是月薪上班族的話,就依照當年度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到的月薪(例如因為請育嬰假沒有薪資的期間,就不算正常工時所得工資),除以30,再乘以沒休完的天數。特別休假的定義、排定方式和未休完的處理的詳細說明,可以進一步閱讀法律百科文章:黃蓮瑛、黃彥倫(2019),《特別休假未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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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將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別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受讓人使用著作時是否要表示我的姓名,也就是著作權法第16條的姓名表示權?還是要特別約定才可以?著作權法第16條: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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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隔壁香蕉有一串特別大,香蕉已經長到我家籬笆內,重到枝幹斷裂,還壓歪了圍牆已經砍掉並丟回隔壁農田,尚未告知鄰居,請問這樣做屬違法行為嗎?但鄰居早知道果實會往這邊長,已經不是第一次了,是這次太嚴重還壓歪我家的籬笆,才自行處理果實已經長到我家土地範圍,這樣可以自行處理嗎?還有鄰居還插了竹棍子在我家籬笆內(棍子為撐住香蕉之用處)(也把棍子移往對方那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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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而會聽到一些新聞,提到報案人因為是正妹所以資訊特別被警察記下來轉傳,或是警察將資訊外流給徵信業者的情況。請問一般民眾向警察報案,相關的資料警方會怎麼保存呢?有什麼法律去規定這個事情嗎?如何有什麼方法,可以避免自己檢舉報案的資料被外洩,讓對方知道是我檢舉的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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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公司的雇主,有很多勞動相關法規需要遵守,有沒有什麼勞檢的重點是特別需要知道的呢?我經營的是新創公司,會容易遇到勞檢嗎?勞檢可能的重點對象是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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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22年12月交屋的新住戶,上一手賣家是老屋改裝潢的投資客,所以我們交屋並沒有再特別裝潢,在1月底時搬入新家。一層樓有三戶,另外兩戶都是老住戶。在入住第二天遇到對門鄰居,他表示電梯外的公共空間皆是他自費裝潢的天花板與地板。因為要求我方身為新住戶應獨立負責改善原有公設裝潢,把新家和鄰居家在公設區域的裸露在外的明線整理到天花板的木作中,且需要重新粉刷公共空間的天花板,不接受使用壓條等方式整理電線。要求30日內按照他的作法完工,凌晨00:30先破壞我方家門口大燈以示警告,他說燈是他安裝的不准使用,還要求地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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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房東,租客已改姓名,我該如何處理原合約呢?(配合租客申請租屋補助)有需要特別註記什麼,或者附上什麼文件?還是以新名字重新寫一份新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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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員工出國前往沒有被限制的國家旅遊,回國後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造成全公司同事必須居家隔離,公司必須請人進行全面消毒,且無法繼續營運,產受損失,請問公司可以向員工請求損害賠償嗎?法律上有沒有相關規定?如果公司特別公告,要求員工有出國計畫必須主動向公司說明,並且簽署保證書,保證如果因為自己確診並造成公司損害,要負賠償責任。這樣的情況,如果公司要向員工請求賠償,是否不需要再另外引用法律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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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有很多補班日,而最近的「113年(西元202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的補班日則少了很多。請問法律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與「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到底是什麼層次的標準?這篇(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698)有提到「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是命令,但需要被這兩個規定拘束的人,實際是哪些身分的人?是只有公務員還是包括其他人?為什麼實際上很多勞工的作息,也必須跟著政府機關的日曆表來進行呢?另外,對企業人資來說,有沒有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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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75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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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客積欠租金,我該如何催告他支付?一定要用存證信函嗎?或是簡訊、Line可以嗎?2.我催告他在相當期間內支付租金,法律好像沒有規定相當期間是多少天,請問應該幾天才可以呢?如果限他1天內支付有效的嗎?3.如果他一直不付,我該怎麼終止租約?近年來新訂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有特別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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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有一名男性追求自己前前後後除了我開口向他借款的5000也表明自己會還款其餘都是他自己匯款給我的後來只因為我上班當天比較忙沒回覆訊息他就說我詐騙他?而且他叫我休假我才特別去排休假想說跟他出去吃飯一切有對話紀錄也提交然後他告我是說(已交往為前提)但我跟他認識的時候他表明自己有女友也根本沒交往為前提只有他一直叫我老婆我還跟他說我們八字都沒一撇太快了我只說如果他分手給他機會追求我而已這樣構成詐欺嗎?他說我交友詐欺?我是不懂啦根本哪裡詐騙他我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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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我是坐辦公室的工作,有幾個問題想請教:1.我的公司上班時間是9~12,13~18,其中16點會放音樂一起休息15分鐘。請問這15分鐘是否就打破了「連續工作4小時」的連續性,因此可以再繼續「連續工作4小時」?如果可以,那是不是「9-12,休息15分鐘,12:15-15,休息15分鐘,15:15-18,休息15分鐘,18:15-21」只要總計不超過12小時(勞基法第32條第2項堆定的每日最高工時)也可以?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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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提離職後,公司方又另外把上個月的後面幾天以曠職做處理,打了1955確認後特別再傳訊息告知前主管終止勞動契約的日期,本人因為家事實在無法回公司簽離職單,也跟主管說了我的狀況,公司那邊都說可以再喬時間。我們的薪水都是16號發,結果薪水被拖欠,去問前主管卻說還沒簽離職單不可以領薪水。請問我該怎麼做才能拿到我的薪水,麻煩大家幫我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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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本公司內勤人員僅四名基本上一人身兼多職未簽署任何休假特別辦法主管要求若該員請假(基本上都是特休),其職務代理人需全權全天處理代理職務內容,是否有法可申訴因一人身兼多職,每日完成事項已經幾近不可能,若要達成此要求,等同變相不准假另有其他疑問1.職務代理人不是應該由公司指派嗎?2.公司人力不足狀況,職代又臨時外派,公司歸屬錯誤為請假同仁,是否能爭取什麼權益?附註:請假已告知主管,並登錄系統(兩個禮拜前)交辦事項已條列式並詳細說明交代職代職代因公司臨時變動會議時間,導致無法勝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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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個人有一個3歲的女兒妍妍(是親生的)和一隻1歲的寵物貓妮妮(母的),妍妍和妮妮是玩伴,她們無論如何也不想分開,而且這人每個月都花很多錢來養妍妍和妮妮,但是後來這人因為公司倒閉失去工作,沒錢養她們,於是就在某個網路購物平台上以5萬元的價格把妍妍和妮妮一起賣掉(想找另一個人來養她們),並且特別強調她們是玩伴,不肯分開,所以恕不單賣,而自己因為公司倒閉養不起她們而只好賣掉,那麼他這樣做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是違反什麼法律?可以處以什麼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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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創作完成時就有著作權?還是需要特別登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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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同婚公投的議題,我查了資料後顯示說大法官釋憲保障同性婚姻的權利,只是差別在於民法跟專法的不同,我想請問兩者之間有權利高低差異嗎,如果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什麼情況下會引用比較特別的法律,而不是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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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租屋處是分租套房類型。房東有規定不能帶外人過夜,若發現一天需加一千塊租金,並在鐵門出入處加裝監視器。請問1.若房東有在契約中特別規定「若帶外人過夜,需額外加收費用」這樣算是合理的定型化契約嗎?若否,房客可以以什麼理由與房東抗議?2.房東可以透過查看監視器,關切我的生活習慣嗎?(ex.帶朋友回家夜宿,因房東調閱監視器,打電話給我確認是否有人過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