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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封不知道去那了,只好再問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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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要店員購買自己負責排面上沒檢查到,被同事查到的過期商品回家,是否違反勞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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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勞保局申訴公司未依規定幫員工投保勞健保,但勞保局卻回函說,公司負責人表示我並不是員工,我跟公司只是合作關係,非僱用關係,公司每月匯款轉帳27,000元給我只是因為我沒有經濟基礎,所以協助提供生活費,並非薪資,勞保局竟然會採信這種理由?我覺得根本是睜眼說瞎話,請問這樣勞工該如何爭取權益呢?難道只能這樣這樣忍氣吞聲被公司跟勞保局欺負嗎?最後勞保局回函表示因為我跟公司各執一詞,如果對於我跟公司是否具有僱用關係存有疑慮的話,請我自行找勞工處或司法途徑處理,為什麼我覺得勞保局給我一種推卸責任的感覺?難道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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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燒肉店工作,領薪時發覺加班費非常奇怪,和自己算得略有出入,提出疑惑得到的回答是照公司算法算得沒錯往下看薪資袋細項,有諸多不合理:1.我本身是低收入戶福保對象,並不用額外付健保費,但公司收了我6、7月福保費用,說好的是連同八月薪資一起,退還1000多元的多收健保費,但上面只有退513元(6月健保費)2.多收住員工宿舍的錢及超收不合理電費,當初入住時公司承諾不收我三個月的員工宿舍,老闆口頭承諾,並告知我是工作表現良好的福利(6.7月沒有收費),但八月離職卻收整月的租金4500,我認為應該僅收819離職後到搬離日期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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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詢問特休假問題,因爲我有去看過勞基法,一但員工排定特休後就成效,只要告知雇主一聲就好,但是我現在已經告知雇主了,雇主就說我沒有按照公司規定走,疑似要記我曠職,是不是一但雇主拒絕勞工排休特休,就是違法的那我也看過一則條規就是,雖然員工違反了公司規定,雇主還是要與員工協商,但現在雇主就一直執意我沒有按照公司規定提出申請特休假,疑似要記我曠職,拒絕我休特休假,那這樣的雇主是不是也違反了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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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假應該在親人死亡日起多久後請畢,應該分別視請假人的身分而定,說明如下:一、公務人員、教師應於親人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規定,喪假可以分次申請,但是應於親人死亡日起百日內請畢。至於,教師的部分,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的規定,喪假也是可以分次申請,但是應於親人死亡日起百日內請畢。二、勞工無一定期間的限制,但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在現行制度下,勞工只要有「正當事由」就可以請假 。另外,依據「勞動基準法」授權制定的「勞工請假規則」目前也只有明文定有喪假「請假天數、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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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第一年進去做月薪到第二年就說我手腳不快為理由把我降級計件沒幾個月後就又說表現良好調回做天數的又沒幾個月後又說表現不好降級計件的然後今年又說景氣不好怎樣的要休無薪假薪資都沒到上萬元這樣合法的嗎我又是弱識的人不好找工作我怕我去勞工局申訴會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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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近期因轉職需求面試了該公司,資方在面談過程中明確告知加班僅提供補休不給予加班費,期限內未休完之補休不提供變現,內容已明顯違法。但因最後未被錄取不屬於該公司勞工,也並未採取錄音等記錄動作,請問遇到這樣的情況是否能向勞動部申訴呢?(事後檢索勞動部系統也發現該公司已被檢舉4起與加班工時相關條款,有兩起已被罰款共約20萬左右,但似乎罰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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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公司在上周突然通知跨年元旦要工作,但不發薪也不補假這樣是合理的嗎?那勞工有說不的權益嗎?(是正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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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符合勞基法第35條本文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原則上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所以如果公司要求加班必須要從18:45起算,18:00~18:45不算加班費,這是否有違反勞基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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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為什麼身為業務好不容易取得與廠商的合作.卻被老闆與會計說成本不符直接就扣除獎金?沒業績反而不會被扣錢.而有業績時經常因為成本被扣錢.我詢問會計.也拿以前業務留下的資料對比.加上老闆與主管說外出做勞工體檢只要半日有超過2萬就不會被扣錢可我4萬多還是被扣錢.而且是經常性的.有什麼辦法維護自己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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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ㄧ問題想請教律師您、母親當年民國86年欲購屋貸款、條件不足所以我當年就簽名當連帶保證人、但因貸款無法繳納後、房子已被法拍完成、但還尚有欠款、母親也被追討剩餘欠款項、但因剩餘欠款無法償還所以便強制扣款母親的老人年金、至今還尚有欠款、但是母親今已死亡、自然日後債權人一定還轉向我、向我索討、想請教您、我與同居20年的女友欲想結婚、婚後採分別財產制、請問還需要向法院提出什麼樣的書面證明文件、才能確保我自身的債務、不會追討至另一半、讓她的財產(婚前及婚後她自己的不動產、動產)不受到連帶追討、再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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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兩個問題簡要說明如下:一、正常工作時間與延長工作時間的確認(一)正常工作時間,指的是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在雇主的設施內或雇主指定的場所提供勞務或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原則上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二)但是如果雇主要求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提供勞務,指的就是勞動法令所稱的延長工作時間,同時加班必須時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或者勞工個人同意,其餘內容可參照百科文章 《工時是什麼?商店營業前準備、待命及值班時間、上班前的早會屬於工時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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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問題說明如下:不簽保密協定,原則上不屬於雇主得任意資遣勞工的事由,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除了有「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改組或轉讓,未經留用。」的情形外,不可以任意資遣勞工。然而,實務上有雇主可能誤用「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條款,對所屬勞工啟動資遣程序。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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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應徵私人助理,為任務制,有需要才請助理協助(主要負責行政與跑腿),並發放單次任務酬勞。想請問以個人身份(非商業、公司行號)擔任雇主,處理項目皆為個人事務,欲聘僱應知悉哪些資訊?例如個人聘僱前需要申報xx資料、聘僱後為勞工申報任何所需保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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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書上看到親屬會議須以全體會員五人一同起被訴,請問親屬會議為非法人團體,是否可以依民訴第41條第1項選定當事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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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約定,屬於「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由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來處理。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的具體說明、判斷約定是否有效的步驟,請見黃蓮瑛、林宥廷(2018),《老闆說要綁N年──勞動契約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合法嗎?》。另外各行各業都可能遇到「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這樣的約定必須具備「必要性」和「合理性」;另外如果「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有效,勞工可以主張違約金酌減,請見曾翔(2019),《只有機師這個工作會被綁幾年約嗎?法律上怎麼處理「最低服務年限約款」?》。 註腳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I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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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大人好、我先生在2022年的年底發生車禍,是被一個外籍配偶開車闖紅燈撞過去,對方撞到人的當下沒有馬上叫救護車送先生去醫院,反而還要先急著想送小孩去上課怕小孩遲到,幸好有好心路人的幫助下,先生才能夠幸運的被送到急診室,當時也是昏迷沒意識的狀態下被送進了醫院,也因為這場車禍導致他至今頭部和手腳不定期的疼痛留下了後遺,後來有試著跟對方去調解委員會調解及談判,但當下肇事人和他的另一半似乎沒有一點悔改和歉意,反而還很囂張理直氣壯的質疑先生身上的傷都是先生後面自己造成的,疑是沒想要做任何賠償目前我們也在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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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假」的依據首先,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各縣市政府宣布的停止上班、上課的範圍,僅適用在機關和學校。一般私人公司的勞工是否出勤及工資給付,宜由勞雇雙方事先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之中;如果事前沒有約定,可以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訂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雇主此時無義務給付工資如果勞雇雙方並沒有事先約定或相關規則,依照前面提到的要點,勞工在天然災害當日未出勤,雇主「宜」不扣發薪資,也就是雇主沒有給付工資的義務,颱風假不是勞動基準法所認定的有薪休假喔!詳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