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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年輕夫妻因奉子而結婚,新婚大概一年,老公就因先前的犯罪而入監服刑,而老婆也在半年後棄孩子不顧去做傳播而認識另一個男子,近來在女方新開帳號的FB看到她與新認識的男子親密合照、寫著標題為:《這輩子能夠遇見你、真的很幸福❤》等字,而女方的FB設為單身,還有她他們倆人的親密合照等。小孩目前是男方家長在撫養,而小孩每個月的補助都匯到媽媽的戶頭裡,也沒有拿出來給小孩當尿布奶粉錢,因為她住外面幾乎不想來看小孩....請問這種情形男方可以做什麼事以維護配偶權呢?謝謝請問這樣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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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輩過世,聽到親人討論「除戶」的時機點,請問「除戶」在法律上的意義是什麼?除戶之前與之後,分別會影響到哪些事情?怎麼決定什麼時候要去辦理除戶呢?可以在除戶前,先使用親人的提款卡,把一些錢領出來以便處理各種喪葬等支出嗎?不去辦理除戶,會有什麼後果?會影響到繼承的辦理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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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被繼承人還完債務後,無剩餘遺產,是否還須要行使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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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友趁本人不在宿舍期間不經本人同意拿走我的物品,而且是挑著拿,本人回宿舍發現物品短少報警處理。警方抓到嫌疑人(真的是我的室友)將案件移送法院,地檢署開偵查庭,本人以證人身分被傳訊,到庭後陳述事件經過,檢察官訊問被告,被告坦承所有遺失物品都是她拿走,接著辯稱都將物品丟棄,隨後檢又問妳都把它們丟掉了齁丟到垃圾桶了齁?那是毀損罪,妳承認毀損罪?被告答承認,本人不同意被告說詞,檢則道,無法到她家搜索。最後問本人是否同意和解,本人說物品中有極珍貴物品無法釋懷,也問如何證明妳都丟掉?有誰看到?並給出不願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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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部設置5室、6司及1任務編組:內部單位業務單位綜合規劃司政策法規司全民體育司競技體育司青年體育司學校體育司行政單位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統計室直屬機關(構)體育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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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我的朋友每天都遭到同學的騷擾,之前已經有說過不喜歡這樣做了,請問一下這樣算侵犯到他人的自由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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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因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依法只會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這麼低的罰鍰,不是很容易造成收買證人的情況發生嗎?例如給證人六萬元,並約定其拒絕證言,此一行為會觸犯何罪呢?這樣是算滅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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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無法拿到過世人的資料,怎麼辦理孩子繼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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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兼職MD,原本在Line上和一家蝦皮賣家達成共識要約定拍攝時間,原本時間訂在昨日下午,而對方在前天時卻說要改地點,我也回應說好,但到了昨日,從早上到下午我都有提問目前有無拍攝。對方一直已讀且無回應,也不告知是否要取消,最後我告知該賣家說如果再不處理且回應,會公開他們的蝦皮賣家,對方就回應了,說這樣是違反個資法和傷害名譽,想知道一下若是我單純公開他們的蝦皮賣家,而不是公開此人的個人資料,有無違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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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各地主管機構開始設置在道路上設置"紅藍交叉閃爍之燈號"俗稱爆閃警示燈,燈號非"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號誌中其中一項。詢問警察局,警察局說此號誌用於使駕駛人注意道路路況,內部公文下令可以設置,但法規上未說明爆閃警示燈為何種功能,甚至不存在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其中一項,試問主管機關可設置未在法規規範內的號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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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先簡單告訴大家結論:刑事上,如果買家網路下標的時間點並沒有明確真心想要讓賣家受損,或是沒有使用詐術,或是賣家財產上並沒有受到損害的話,買家一般不至於成立刑事犯罪喔。至於民事上,網路賣家面對遲延取貨造成自己運費損失的買家,通常最多只能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是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區分刑事與民事責任說明如下:刑事責任刑法怎麼說?由於刑法對人民侵害程度甚大,沒有必要的話盡量不要動用到刑法來處罰人民,刑法禁止的行為多半會是比較嚴重的行為(像是剝奪行動自由或是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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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行車司機(承攬契約司機)與機車發生車禍,對方要求1千多萬的賠償,保險已理賠七百多萬,司機尚有360萬無力償還,對方要求車行連帶賠償責任,車行需負責360萬賠償,車行應如何舉證但書之部分,才能不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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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代理之商品為全台只有我司有進口的商品(獨家代理權)我司也有自己經營的購物網站但蝦皮上陸續出現我司代理之商品的上架販售行為且價格都已破壞行情價的方式出售我司已在內部嚴正宣導不得將商品上架至非授權之網路平台在出貨也有嚴格控管但還是出現很多不同的賣家都在販售我司之商品客人都會上網比價後選擇至蝦皮上購買,而非我們直營的官網平台下單想問問這有沒有什麼法律條款可以跟賣家提出聲明稿,請對方下架或是有什麼方式可以喝止個人賣家上架的行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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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ㄧ問題想請教律師您、母親當年民國86年欲購屋貸款、條件不足所以我當年就簽名當連帶保證人、但因貸款無法繳納後、房子已被法拍完成、但還尚有欠款、母親也被追討剩餘欠款項、但因剩餘欠款無法償還所以便強制扣款母親的老人年金、至今還尚有欠款、但是母親今已死亡、自然日後債權人一定還轉向我、向我索討、想請教您、我與同居20年的女友欲想結婚、婚後採分別財產制、請問還需要向法院提出什麼樣的書面證明文件、才能確保我自身的債務、不會追討至另一半、讓她的財產(婚前及婚後她自己的不動產、動產)不受到連帶追討、再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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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訴發生車禍後雙方互告傷害,結果為騎士勝訴行人敗訴,我想請問機車禁行路肩的法規是有什麼修正嗎?為什麼撞到行人卻是行人的錯?經了解是騎士說她沒有看到走出來的行人才撞到,但是這不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嗎?且監視器影像中行人並沒有慌忙竄出,請問這樣要怎麼保障行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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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太太的行車紀錄器1.聽到跟其他男人的曖昧通話,2.看過2人開車進飯店以上我知道對方的老婆是誰我可以寄信跟他老婆提醒告知嗎?這樣會有毀謗罪的問題嗎?若被提告檢察官會受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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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言詞辯論跟陳述意見的差異,依我目前了解的內容,我只大概知道言詞辯論比較公開,陳述意見是一對一,但為什麼要區分成這兩種形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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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大人好、我先生在2022年的年底發生車禍,是被一個外籍配偶開車闖紅燈撞過去,對方撞到人的當下沒有馬上叫救護車送先生去醫院,反而還要先急著想送小孩去上課怕小孩遲到,幸好有好心路人的幫助下,先生才能夠幸運的被送到急診室,當時也是昏迷沒意識的狀態下被送進了醫院,也因為這場車禍導致他至今頭部和手腳不定期的疼痛留下了後遺,後來有試著跟對方去調解委員會調解及談判,但當下肇事人和他的另一半似乎沒有一點悔改和歉意,反而還很囂張理直氣壯的質疑先生身上的傷都是先生後面自己造成的,疑是沒想要做任何賠償目前我們也在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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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IG對話顯示是是情侶雙方共同買東西但是付款和收件人的名字都是同一個人但是被對方拿收件人的證件領走了,那收件人可以提出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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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利指的是「1個月利息3%」,如果以12個月來看,年利率就是36%(3%x12=36%)。民法對約定利率上限的規定放在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這項規定2021年7月20日開始生效,原本舊法法定利率上限20%調整下修為16%。2021年7月20日開始,如果簽訂三分利的借貸契約,年利率超過16%的部分(36%-16%=20%)無效,這時候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時,只能請求本金以及符合法定利率的部分(16%),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部分(20%)無效。新法施行後,如果債務人因為不知道法定利率16%上限規定,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