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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公投法§17: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九十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新修正公投法§23: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這次修法拉長了公告與實際投票的時間,舊法28天,新法90天。另外,可以辦公投的日期預先訂好,應該就與大選脫勾。修法結果會使公投制度有怎樣的變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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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有關公民投票法第二條規定「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其中的「人事」是否包括休假、國定假日等「出缺席」的事項?還是純粹是「人事的聘用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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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1日是正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日,想請教幾個與勞工有關的問題:1.正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日是否為放假日?公民投票日呢?是否有法規明定?2.服務業輪班制,選舉當天排班的員工是否可以請求加班費?3.投票時間是8h00~16h00,如果員工是晚班16h00~23h00,還可以請求加班費嗎?4.如果是美國籍員工,因為沒有投票權,應該就不能請求加班費?5.服務業如果是投票所附近快餐店,預計需要多一點人手,老闆是否可請原本排定休息日的員工來加班,加班費如何計算呢?這是許多服務業業主很在意的法律問題,請各位協助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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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則網路新聞,在講關於在監獄設置投票所的行政爭訟----“在台北監獄服刑的林姓男子,以二○一九年十二月將戶籍遷入監獄為由,透過監所關注小組要求中選會、桃園市選委會在北監設置投票所,以便行使投票權。”最初中選會及桃園市選委會的回覆是認為監獄設投票所屬「特設投票所」,屬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在監獄特設投票所應要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不予同意。於是受刑人便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選罷法明文要求桃園市選委會在選舉人設籍地機關設置投票所,台北監獄就是政府機關,在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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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投時,選務人員帶著主觀意識只給選民部分公投單以及關於帶小抄進入投票所的行為,這樣的行為是否有法律上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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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投票日雇主應讓勞工放假1天、工資照發,具有投票權的勞工當天若為工作日,雇主應要加發加班費的法律依據為何?雇主如果未依法給假給薪,或者未給出勤上班者依法計算加班費,應該向哪一單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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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選舉日,依法算是國定假日,勞工出勤得雙倍薪資或補假,但,員工若是晚班時段,是否也需比照辦理(已過投票時間才上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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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本認為是預防民眾亂選,但不也已經有100萬元的保證金了嗎,所以我想問為甚麼要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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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2022/11/26的「18歲公民權」修憲案,具體內容是什麼?想知道需要經過哪些門檻,針對憲法哪幾條去修,以及如果通過的話,憲法條文會直接被修改嗎?如果沒有通過的話,又會有什麼後果?也想知道是誰推動的修憲案,原因是什麼、有足夠的說服力嗎?時間逐漸接近投票的時間了,但好像輿論討論修憲案的情況不多的樣子(呃比較多論文與研究報告抄襲的討論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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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為什麼不是雙方都無罪或不罰,而是兩人都可能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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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8週六是公投日,是《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說的放假日,勞工可以放假前去投票嗎?如果是服務業輪班制,選舉當天排班的員工可以要求放假,或是上班並請求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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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法的意思是什麼?什麼時候會用專法來規定事情?2018年11月舉辦的選舉中,包括公投案,其中第12案針對同性婚姻,應該使用專法或直接修改民法,引起立專法是不是就等於歧視同性結婚的人的討論。請問立專法,就代表歧視受這部專法規範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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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底公投後,同性婚姻會以透過專法來保障,想請教專法和民法保障的婚姻這兩種方式有何種法律程度的差別?透過這些專法通過的同性婚姻能類推適用民法婚姻關係下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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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同婚公投的議題,我查了資料後顯示說大法官釋憲保障同性婚姻的權利,只是差別在於民法跟專法的不同,我想請問兩者之間有權利高低差異嗎,如果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什麼情況下會引用比較特別的法律,而不是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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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知道公投題目有違憲的嫌疑,還可以舉辦公投嗎?被認為違憲,公投不等於做白工嗎?中選會可以審查公投案題目嗎?標準是否包括(明顯)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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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苗栗縣政府先前的公告(現在已解除)是法規命令嗎?是否有合法的授權依據?是否有違反憲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哪一條?違反憲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效果是什麼呢?苗栗縣政府6/7新聞稿:即日起本縣移工除工作外停止外出,勞青處與警察局全面稽查https://www.miaoli.gov.tw/News_Content2.aspx?n=285&s=41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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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什麼身分的人可以被人民投票罷免?只要被人民選出來的就可以嗎?立委、里長可以被人民票走嗎?2.現在罷免總統跟市長分別要經過哪些程序;誰可以去投罷免票;怎麼樣才可以罷免成功;沒有罷免成功,對該總統跟市長有什麼法律上的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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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社區住戶在社區的中庭外牆不合規定掛了三台冷氣而且靠瓦斯管也很近是否可以叫他拆除社區管委會討論後投票有過半數同意他掛在那邊但是要保護植物!因為三台冷氣對著中庭植物吹!但是後他拒絕保養植物所以我們想讓他拆除!這個可以去申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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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立法院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所保障的人權規定納入國內法,讓我國現行法令符國際人權公約的規範。但一直不知道具體對臺灣的影響,想請問2點:1.除了公約條文,人權事務委員會不定期通過「一般性意見」對臺灣的效力為何呢?可以在哪裡找到「一般性意見」資料?2.我們不是兩公約締約國,不需要提出國家人權報告,那我們可以做什麼讓兩公約更能具體落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