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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派出所員警,於執勤中發現一部普重機違規,欲上前攔查時違規人加速逃逸,於逃逸過程中多次闖紅燈、逆向行駛與迫使他車讓道,因為警用機車不給力還是讓他給跑了⋯後續返回派出所時用密路器影片依據該部違規車輛所有的違規事實做告發,並沒有全部的違規都開,只針對有錄到的違規做告發(總共開了三張闖紅燈、兩張紅燈右轉、兩張逆向行駛、一張危險駕駛,因為沒有明確的攔停動作與手勢所以沒有開不服稽查取締逃逸),告發單送出後被分局打回來說如果開危險駕駛的話,其他的違規就不能舉發(理由大概是危險駕駛吸收所有的違規)這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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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看新聞提到蝶豆花的管理不明,而效用也不太明確,有一派說吃了對身體不好,有一派說其實抗氧化成分很高可以多加服用。新聞提到蝶豆花只能當食品添加物,例如讓顏色好看,而不能作為食物。請問具體的法律規定是什麼?蝶豆花作為食品添加物,成分有最高上限嗎?還是可以無上限?請問這件事屬於中央要管的事還是地方政府就可以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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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不知道對方覺得我們沒有禮讓還是甚麼事由,突然對我們逼車,當下只覺得生氣回逼車,雙方你來我往互不相雙方都有搖下車窗互相叫囂,但一切都是在車子行進當中發生,沒有財物損失,沒有事故,也沒停下車擋車叫警察也沒有手持危險物威脅等,直到不久後對方下交流道或是甚麼狀況就沒繼續下去,過程印象中大約5分鐘左右。之後收到對方告我這些罪責,想請問這種情況會成立嗎?如真的成立是隨對方賠償金額我應該照單全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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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疫情警戒第3級期間,外出沒有配戴口罩的民眾會被處罰。請問執法機關要先勸導才能處罰嗎?可以依照具體個案情況(例如:戶外工作者用餐時、居無定所的遊民),決定是否開罰、處罰金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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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361條,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有兩點想提問:1.目前最新見解是否為106年度第8次刑庭決議?2.106年度第12次刑庭決議有甲乙丙三說,最後為何是採乙說,而不是採丙說?乙說不會架空強制辯護的疑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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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網路上一些介紹,還是不太清楚「勞動三權」具體內容到底有哪些,而這些權利在法律層次的依據在哪裡?是否可以舉出過去實際落實勞動三權的例子?也想知道,到底所謂的勞動三權,要怎麼與憲法基本權理論相結合?勞動三權憲法上的依據,是工作權?抑或是結社權,或是其他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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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中央與直轄市間「權限爭議」】——空污(地方自治裁罰權)權限爭議,不應由【立法院院會議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台中市政府環保局違法行政處分,是基於「空氣污染防制法」上級機關的行政監督權進行。其中所稱「上級機關」指對原處分機關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限的行政機關,不以有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因此環保署對於台中市政府環保局所做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新聞網址:https://taronews.tw/2020/03/10/632583/問題二:【直轄市間「事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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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著作」,雖然不一定可以很正確下定義,不過應該可以說是一個人的創作。可是人的創作,有各式各樣的方式,也常聽到這個創作歸類於衍生著作,在著作權法屬於獨立受保護的對象的說法。那麼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有哪些分類?創作完成後,是不是一定要先判斷屬於著作權法列出的類型,才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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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環境斜坡溼滑跌倒,請假掛急診,原本應該是請公傷,但公司讓員工申請休息日加班(原本月休8天少休一天);這樣是符合規定的嗎?工作環境危險的斜坡處於工作期間必經之地,已有多名同仁跌倒受傷,主管有申報過仍長期未改善,如果要申訴的話,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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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了解什麼是前面偶然煞車就跟後車未保持距離的的差異與定義是再哪而且又是晚上在堤防拜託請救救我我的車是我上班要使用的交通工具莫名奇妙的一張危險駕駛可以跟我說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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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認為基本犯行與加重結果之間僅需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學說上認為基本犯行與加重結果之間須具備的是條件因果關係or相當因果關係?再加上特殊危險關聯(廣義或狹義),此一要件是用來判斷兩者的因果關係的方法嗎?又或是,特殊危險關聯是另一個獨立於因果關係的要件?在此書上寫的不太清楚,我十分困惑。謝謝您不吝指教,實在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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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其中...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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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立法院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所保障的人權規定納入國內法,讓我國現行法令符國際人權公約的規範。但一直不知道具體對臺灣的影響,想請問2點:1.除了公約條文,人權事務委員會不定期通過「一般性意見」對臺灣的效力為何呢?可以在哪裡找到「一般性意見」資料?2.我們不是兩公約締約國,不需要提出國家人權報告,那我們可以做什麼讓兩公約更能具體落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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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在自家大樓停車場被警察攔查並酒測開單,因為酒測超標,因此開單,而後我們向監理站提出申訴表示自家停車場為私人土地不應進行開單,申訴成功交通局表示不罰,但另外我們又收到公共危險的執行書,請問,基於警察在自家土地上開單,這樣的公共危險罪是成立的嗎?有什麼辦法可以免除刑法嗎?還是就乖乖繳錢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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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年過節、朋友生日或是有其他活動的時候想放仙女棒,是被法律允許的嗎?仙女棒的危險程度沒有鞭炮高,也不會發出超大的聲音,是不是其實民眾想放就放都可以呢?會因為在不同縣市或不同地理環境,而有不一樣的管制情況嗎?可以在公園、河邊、自家屋頂或是距離古蹟很遠的空地上放嗎?不確定放仙女棒這件事會有多複雜,想來問看看大家的專業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