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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先簡單告訴大家結論:刑事上,如果買家網路下標的時間點並沒有明確真心想要讓賣家受損,或是沒有使用詐術,或是賣家財產上並沒有受到損害的話,買家一般不至於成立刑事犯罪喔。至於民事上,網路賣家面對遲延取貨造成自己運費損失的買家,通常最多只能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是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區分刑事與民事責任說明如下:刑事責任刑法怎麼說?由於刑法對人民侵害程度甚大,沒有必要的話盡量不要動用到刑法來處罰人民,刑法禁止的行為多半會是比較嚴重的行為(像是剝奪行動自由或是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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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與賣方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10條約定:「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已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開工,開工後590日內取得使用執照。…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取得使用執照,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詎料,賣方於109年3月3日始取得使用執照,並向本人表示,依買方繳交第一期房地價款日期,倘超過590日,才給付遲延利息。請問賣方就取得使用執照之遲延利息計算,是否已違約?二、另,合約第12條約定賣方取得使用執照,接通水電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屋手續,惟賣方拒絕買方授權第三方驗屋公司去驗屋,說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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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慶祝爺爺95歲於2月19日的生日,在2/14或是2/15向亞尼克蛋糕店電話訂購一個生日蛋糕(882元尚未付款)。在訂購時確認會在2月19日晚上6點前去取貨。未料,2/19早上收到亞尼克的門市人員通知,當日的蛋糕在運送途中損壞,無法如期提供所訂購的生日蛋糕。店員提供2個方案:1取消訂單。2.用生乳捲替代。因為是要慶生所以就不考慮用生乳捲取代,後來另行訂購葡吉800元的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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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1.兩期定義?1個月為一期或兩個月為一期?(這不是要問的問問題不用回答謝謝)。。。。。。問題1:某戶...民國100年欠繳管理費一期至今民國108年1月....試問可以無限期欠下去嗎(未超過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問題2:所謂"期"應解釋為"時間"(發生當下月份),還是為一個欠繳"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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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我父親曾以監護人身分,申請過強制險醫療及失智症重度,肢障重度的第三級殘廢保險金,但因為我爺爺車禍就在安養院完全臥床13年死亡,因此如果我爺爺後來經過95年肢障類別重度,失智症重度,然後99年,101年,104年106年,一共6次身心障礙從鑑定,最後醫師在106/10/5日醫師開立症狀固定,終身無法復原,在治療也沒有改善可能性,四肢完全癱瘓,從此不需再身心障礙鑑定,確定肢障類別極重度,失智症極重度,接著過了4個月就過世了,因為都有持續治療,?因此如果我父親現在要以監護人的身份,再次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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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時有在2年內申請過殘廢保險金,如果事後原殘廢部位有持續治療,並經過6次身心障礙重鑑定,但殘廢程度仍然持續惡化到極重度,最後醫師開立症狀固定終身殘廢,再治療也沒有復原可能性,四肢完全癱瘓,從此不需再鑑定,確定失智症極重度,肢障類別極重度的殘廢診斷書,這樣如果我父親再次以監護人的身份,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五條:受害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已受領殘廢給付,後因原障害部位惡化而加重殘廢程度或死亡者,比照前項扣除已領殘廢給付方式給與之,這樣還會受到時效性的限制跟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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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契約只寫:「契約期間房客要搬遷,不得向房東請求返還租金……。」對我不利。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我可以向房東主張:房東應該保持租屋維持「合於約定使用」的狀態,也就時跟原本契約一樣「生活規約有不得吸菸規定」。我不知道災怎麼用民法關於租賃的規定,所以又看到民法第226條、第256條、第259條。請問我可以依照上面3條的規定解除合約,並請房東還我押金、預繳租金嗎?我查到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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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看到這則新聞:徐慧珠、顧守昌、李讚盛,2021/12/18,〈金融卡也算嗎?男子拾獲皮夾要求1/10當報酬〉,https://news.tvbs.com.tw/life/1663816?from=Copy_content也看到民法第805條第2項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想請問撿到悠遊卡、金融卡或是免簽名的信用卡,都可以跟失主請求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一的報酬嗎?那如果是撿到沒上鎖的手機,且手機裡有裝ApplePay或是其他行動支付,是否能向手機所有者請求行動支付裡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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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如有違反XX條所示約定,致甲方對於第三人(即某XXX地段XXXX地號土地之買受人)應負違約或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責(包含但不限於契約解除、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或給付遲延),乙方應連帶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害。因為跟別人簽訂契約請律師幫忙寫的不過經解釋後還是有點不了解想請各位幫忙解釋上面的意思盡量白話一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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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件事情中,商家必須在約定時間交貨給客人,商家是債務人,客人是債權人。如果債務人無法如期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求償。詳細求償方式請參考文章:洪瑄憶(2019),《店家無法將約定好的商品如期交貨,我該怎麼辦?——什麼是給付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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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法律編輯朱繼亨回答)您的發問可以分成「履行利益的積極損害」(所受損害),和「替代給付」兩個部分。請容我先逐段解說「債務不履行」、「積極損害」、「所受損害」、「替代給付」分別的含意,最後再回答您「替代給付」的舉例。由於這個問題比較接近學術討論,我盡量將普及的文字作回答,恐有疏漏,尚祈其他先進不吝指正。 什麼是「積極損害」在民法的世界中,「履行債務」是一個重要題目。粗淺的說,如果每個欠債的人都能依約還債,皆大歡喜,大家就不用太費神去討論法律問題;所以會讓法律人費神去討論的,就是「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