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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害人約在國小中年級左右,受到比自己大三歲的兄長指示舔對方的性器官,這樣算是性侵害嗎?即使是受害人也無法確定是否為強硬手段,但是舔對方的性器官卻是真的發生的事,這樣還算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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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目前對於性侵被害人判定仍是「強制模式」為主嗎?還是逐漸轉向「積極同意」,就是沒有同意就是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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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件發生在台灣,被告說自己喝酒後不知道自己的犯行,這樣可以減少處罰嗎,是依據哪些規定?那原因自由行為在什麼情況下才會適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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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被她老闆給用了但是她一個禮拜後才去報警只有汽車旅館那裡可能有監視器畫面請問這個老闆被起訴的可能性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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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切結書人參加貴校辦理之代理教師甄選,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或聘任資格,倘涉及偽造文書或違反聘約,願意負相關法律責任,特此具結。一、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二、冒名頂替。三、經通知錄取,未依規定時間報到。四、具雙重或多重國籍。五、所具學歷為外國學歷者,經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要點規定查證有不符或不予認定情形。六、有違反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等相關法規所規定情事。七、有涉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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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學生輔導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諮商輔導員發現校內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有義務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依《學生輔導法》第4條第1項:「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學生輔導行政工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及第7條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以上是學校諮商輔導員權責來源,也說明在學校內除了諮商輔導員以外,校長及教師也負有學生輔導的責任。 再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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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他罪」、「更犯罪」這兩個用語規定在刑法第75條之1,第78條原本也有「更犯罪」,但2020年11月6日大法官解釋第796號解釋宣告失效。不知道刑法條文中規定這兩種用語,有不同的解釋嗎?還是都是「再次犯罪」的意思,無論前後所犯罪名相同或不同。刑法第75條之1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75-1&k1=%e6%9b%b4%e7%8a%af%e7%bd%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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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慫恿對方去試著犯罪,也沒有拿著槍命令對方一定要去犯罪,這樣自己會有罪嗎?刑法上,怎麼處理教唆別人去犯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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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看到趙建銘因台開炒股案,判刑3年8月定讞: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819057跟老爸聊天,老爸問那這樣內線交易賺到的錢,趙建銘可以留著嗎?有看到法律百科有這篇: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ompany-enterprise-organization/648,文章中提到「犯罪所得會被沒收」,但還是想知道實際上到底怎麼沒收犯罪所得的,是會部分歸還給當初出賣股票的人,還是說都一律歸還給國庫?而且犯罪所得怎麼計算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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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上常聽到依殺人罪起訴,或是依殺人未遂罪起訴的報導。不知道未遂的意思是什麼?相對於未遂,是既遂嗎?怎麼區別既遂與未遂?行為不可能造成犯罪結果,是未遂還是不算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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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人民有可能因為欠稅而遭到限制出境。刑事訴訟修法後,涉嫌犯罪在偵查中是否就可能被限制出境,是檢察官就能決定的嗎?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服,是否可以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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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事法第27條提到,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但是27條第3項又提到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想請問,若犯罪時未滿14歲,但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還是由少年法院審理嗎?或是應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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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說的「共犯」有法律上的定義嗎?就是指共同犯罪的人嗎?很多人一起犯罪的時候,怎麼分配不同人應該負的責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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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辭典有提到「保安處分」: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291請問到底「強制工作」裡面會包括那些內容?會包括可以謀生的手藝嗎?怎麼判斷犯罪者真的完成強制工作?會需要去評估強制工作的成效嗎?例如,犯罪者一定要學到什麼技能,才能結束強制工作去做其他事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