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提問人您好,首先先確認用語,按相關法規,調查局人員應為「偵查輔助機關」,在偵查犯罪的過程當中具有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之職權。以下以此為標準進行討論:通知書的性質是什麼?按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官)有權在需要調查犯罪嫌疑人的時候,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協助調查。通知書在刑事訴訟法上的功能,是用來通知特定人到指定處所接受詢問,具有一些強制力,但並不是刑事訴訟法所謂的「強制處分」。檢察官是主導偵查程序的偵查主體,所以檢察官可以用傳票「傳喚」證人,傳喚不到的話,檢察官可以依法拘提證人或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