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各位法律人好:在疫情波及下,政府的各種管制措施,人民難免會對於憲法上基本權保障的意識愈強烈。在近幾個日子裡,時常聽到確診者居隔通知書遲遲晚收到,想就教若確診者還沒收到通知書前,但已被政府的「電子圍籬2.0」政策所監控,自主健康管理者為了避免手機與基地台進行註冊溝通,所以不敢外出,請問此時確診者似乎變相被限制在居隔空間,這時確診者能不能要求提審,以保障自己的人身自由呢?還是非得等居隔通知書這份行政處分書下來才可?電子圍籬2.0措施,這種行政行為只是事實行為嗎?以上,請各位法律人指教!
問答
提問人您好,首先先確認用語,按相關法規,調查局人員應為「偵查輔助機關」,在偵查犯罪的過程當中具有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之職權。以下以此為標準進行討論:通知書的性質是什麼?按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官)有權在需要調查犯罪嫌疑人的時候,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協助調查。通知書在刑事訴訟法上的功能,是用來通知特定人到指定處所接受詢問,具有一些強制力,但並不是刑事訴訟法所謂的「強制處分」。檢察官是主導偵查程序的偵查主體,所以檢察官可以用傳票「傳喚」證人,傳喚不到的話,檢察官可以依法拘提證人或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