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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一狀誣告3人,犯三個誣告罪(B)甲竊取乙所有,分別由丙、丁2人所持有中之手機、相機,成立1個竊盜罪(C)一放火行為燒毀3個人住宅,犯3個放火罪,從一重處斷(D)甲一行為殺害2人,犯2個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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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竊盜罪B:剝奪行動自由罪C:放火罪D: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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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我之前在想如果我對乙提告,那我勝訴了我是否能散布從法院下載的公開判決書,所謂散布就是指例如可能寄給乙身邊的家人同事朋友,或是張貼在乙的住家或是工作場所附近,甚至是買廣告讓更多人知道,想知道這樣的行為是否有觸法的可能,當然前提是沒有竄改判決書內容還有提告原因不是什麼殺人放火或性犯罪,可能只是一些輕罪此外我本人沒有官司問題,單純想解答疑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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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友稱1、前室友稱2、前閨蜜稱3狀況如下:我跟1收留3一天,並且3也口頭承諾只住一天,後來3未履行承諾,還拿著我家鑰匙外出找朋友,出去兩天,也沒有報備何時回來,3回來後直接跑去睡覺,所以我跟1決定不再收留3,並且要求3當下收東西搬出去,3拒絕,後來3與1發生衝突然後我報警,警察不希望我告3私闖民宅,於是最後警察請3離開,並且請她自己檢查東西是否有收好,當下我告訴警察,請她自己檢查是否有遺留物未帶走,若未帶走,無論遺留物是否貴重,我都不會歸還,也不會讓3進來拿,不管我是將遺留物丟棄或者毀損或是留著,都是我的權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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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在自家大樓停車場被警察攔查並酒測開單,因為酒測超標,因此開單,而後我們向監理站提出申訴表示自家停車場為私人土地不應進行開單,申訴成功交通局表示不罰,但另外我們又收到公共危險的執行書,請問,基於警察在自家土地上開單,這樣的公共危險罪是成立的嗎?有什麼辦法可以免除刑法嗎?還是就乖乖繳錢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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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過失行為只有「過失傷害、過失致死、過失公共危險」會被判刑,那為什麼之前那個不小心把「學妹抱歉了」打成「下面x起了」的學長(他是用自動選字的,結果選錯字),是已經犯了罪?他也是過失行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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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其他人截圖給我看的,並在內文有直接寫出我的全名有鑒於對方近期精神狀況不甚穩定,是真的會怕對方跑來做什麼但對方又未成年,告得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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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不知道對方覺得我們沒有禮讓還是甚麼事由,突然對我們逼車,當下只覺得生氣回逼車,雙方你來我往互不相雙方都有搖下車窗互相叫囂,但一切都是在車子行進當中發生,沒有財物損失,沒有事故,也沒停下車擋車叫警察也沒有手持危險物威脅等,直到不久後對方下交流道或是甚麼狀況就沒繼續下去,過程印象中大約5分鐘左右。之後收到對方告我這些罪責,想請問這種情況會成立嗎?如真的成立是隨對方賠償金額我應該照單全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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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超速就一定是公共危險罪?超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還是說還必須情節重大嚴重危害,才算是?因為我看一般來說,超速40公里以上,通常就是記點三點,罰鍰,吊扣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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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車停在派出所外的騎樓,因知道自己前幾天去摔傷有喝藥酒,然後要走路回去之前先去自物箱拿口罩,在開自物箱完了後剛好有員警回派出所經過,就問我說有沒有喝酒?!然後直接的要我做酒測,還吹了三次,結果說什麼超出酒測值並直接的將我移送地檢署偵辦,我莫名奇妙的被判了二個月刑期不說還罰了我快七萬的錢說我犯下的是:公共危險?!(酒駕=不是要有駕乘交通工具才算嗎?!)怎麼喝了藥酒不能開自物箱嗎?我只是拿個口罩而已,還扣我機車兩年,真的遇到了神經病的員警。現在這條罪刑已嚴重的影響了我的生活了。請問我該如何是好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