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請問要檢驗有責性階層的『故意責任』是否僅是要檢驗罪責要素(責任能力、不法意識、寬恕罪責事由中)中的『不法意識』?
問答
在刑法上,行為人是否有罪,必須滿足「違法性」、「有責性」的要求,此稱「有罪即有罰」。至於一個人應該受到怎麼樣程度的處罰,則叫做「刑」,例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罰金等等。什麼是違法性?違法性,指得是一件事情,是不是法律上會被認為是壞事。什麼是有責性?有責性,指得是一個人,是不是在法律上會被認為是壞人。關於不罰︰刑法第12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本文、第24條本文所稱之「不罰」,指得是欠缺違法性。刑法第18條、第19條所稱之「不罰」,指得是欠缺有責性。不罰,即是無罪。關於免除其刑︰從刑法第23條但書、第24...
問答
一、提問的重點是什麼,不太清楚。二、如果是想要探討刑法三階段理論的話,從提問文字字面上來看,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包含了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這三者在內,「該當性」只是殺人罪構成要件的一個部分。
問答
後輩對於紀先生岳良所撰文章〈守法駕駛車輛卻發生車禍,為什麼因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而要負刑責?〉有若干不同意見之處,希望在此提出不同的見解。本文將針對兩點進行論述,第一,交通刑事案件中關於「信賴原則」的適用;二、主觀要件「故意或過失」的內涵。前情提要︰在刑法領域內,有所謂的「三階段犯罪審查」,即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與有責性。在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中又可分為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刑法的審查流程必須逐一通過(不可跳躍),才可以成立犯罪,如下圖。犯罪審查流程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主觀構成要件該...
問答
請教一下,在犯罪三階檢驗體系裡面,有必須是「刑法上行為」的前提,非刑法上行為例如「夢遊」、「無意識」等。但第三階的責任能力檢驗中,「精神狀態」也會有無意識的情況發生。在行為人沒有故意自陷精神障礙的情況下,如何判斷個案情況是屬於「非刑法上行為」還是19條一項的「無辨識及控制能力」之人?
問答
請參考文章:簡介刑事判決書中判斷一個人是否犯罪的流程——三階層理論
問答
在民法第184、187條相關題目裡討論到法代是否對其子女殺致兇宅負責,在討論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子女侵權責任,自殺是否有故意時,參考書內寫到「故意係以有識別能力為前提,在民法第187條規定下,縱使未成年無識別能力法代亦須負責,故有無故意亦對法代責任構成無意義」想請問識別能力為責任能力之基礎為何為故意前提?故意與識別能力有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