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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清祥說,據法律規定,法務部長批准執行死刑前,必須確認死刑犯是否申請過憲法審查,或是否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目前38名【三審定讞的死刑】犯現階段沒有達到批准執行死刑的規定,一旦符合條件當然會執行。試問其憲法審查、再審、非常上訴之要件為何?(https://liff.line.me/1454987169-1WAXAP3K/v2/article/oqgX1Qy?utm_source=copy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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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與惡的距離」出現法律劇情,想請問實際刑事訴訟程序會是如何?1.檢察官及法院會允許被害人家屬擔任被告辯護人嗎?查到刑事訴訟法第17條提到法官的迴避責任,沒有見到辯護人相關規定。2.劇中提到「前面還有52位死刑犯」,法務部執行死刑會依照什麼順序?死刑判決定讞?法務部主動確認沒有非常上訴、再審、申請釋憲可能性後?3.如果死刑犯執行前希望與家屬會面,法務部一定要給他機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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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有一名男子A,持菜刀、開山刀、西瓜刀等凶器,對自己的親生母親B瘋狂砍殺,一共砍的37刀,即便母親B已經倒下,他還不放過,砍下母親B的頭部,自12樓住處往外拋出,頭顱因此掉落在1樓社區中庭,嚇壞目擊的鄰居。警方趕抵現場,另在屋內發現其母B的遺體與被砍下來的手臂。一審桃園療養院認定梁男行兇時,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降低,男子A的2個姐姐也求情,強調弟弟是受到毒品的影響,希望法官不要判死刑,法官最後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該男子A無期徒刑。高等法院審理時,於2月間曾指派台大醫院替男子A進行精神鑑定,其患有「思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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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發生的汐止殺人案,法官們對於犯罪證據到底是不是足以定被告們的罪,一直沒有肯定的答案,高等法院認為有罪、最高法院撤銷死刑判決;高等法院判決無罪、最高法院也撤銷無罪判決。一直到了2012年,因為《刑事妥速審判法》的規定,檢察官不得上訴,該案才終於定讞,被告等三人終於可以恢復自由身。然而,在此案中,甚至連法官們都還找不到共識,被告等三人就在法官們舉槌猶疑不定間,交出了21年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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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各類毒品進行1到4類分級,提問中的樞神經抑制劑俗稱「佐沛眠」為第4級毒品。屬於強制管控的藥物,一般用於精神科用藥,一人一天不得服用超過2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有規定:「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轉讓是指將毒品交付給別人,但沒有獲得利益。由上面的規定可以知道,如果有人就醫領藥,之後將藥物轉讓給家人服用,會違反本條例規定,產生刑事責任。另外,毒品分4級,法令管制上有不同強度,製造、運輸、販賣、引誘他人施用、轉讓....等有不同強度的刑罰規範;但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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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罪刑的立法理由是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還不成熟,無法做出一個是否可以發生性交的決定,因此國家藉由法律來保護其性自主權,使得一個未成年者就算是在自願的情況下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未成年人仍會被認定是一位性侵的受害者,而與之發生性行為的18歲以上的成年人都是性侵罪的加害者。因此,雖然你已年滿15歲,但就算你跟你的男友是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由於你的男友是24歲,有責任能力,因此已觸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的性侵罪。由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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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75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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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事法第27條提到,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但是27條第3項又提到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想請問,若犯罪時未滿14歲,但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還是由少年法院審理嗎?或是應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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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請教一下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曝險少年「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請問這兩種情況有什麼例子呢?有施用毒品但沒有違反刑法的情況嗎?有犯罪未遂而違法所不罰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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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積極的一般預防旨在透過刑罰對大眾進行教育,增進大眾對刑法規範的認同,使人主動依規範行事,以此減少犯罪。消極的一般預防亦即威嚇理論,旨在透過刑罰的嚴厲性和迅速性來警惕社會大眾,使人們因害怕受罰而不敢犯罪。為什麼他們分別分屬在積極和消極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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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婚前認識了一位有夫之婦,之後進而演變發生了關係,後來我也結婚了,我想要終止這樣不正常的關係,對方不肯,雖後後續就再也沒有什麼碰面,但對方仍要求要與她當朋友,如若不從,就以我的婚姻及我所工作的公司提出威脅,要將我倆曾經的關係公開,因為我不想我的婚姻及工作有所影響,所以有好長一段時間我都配合她透過電話與其聯繫,雖然聯繫的內容不太重要,另外在對方情緒不佳的情況下,也時常提出威脅,甚至揚言要斷我手腳,所以我只能不斷地安撫.接受她無理的與我保持聯繫,但長此以往我有一種被綁架的感覺,雖然有因必有果,但是當我想撥亂反正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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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弟弟年輕做錯事當車手,被關進少年監獄,日前聽他們輔導師說之前關的都不算,從今年五月開始算,可是朋友弟弟已經關進去一年多了,想請問說在刑罰確定前,已經羈押這段時間,可併刑期計算嗎?還是真的如輔導員說的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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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為什麼不是雙方都無罪或不罰,而是兩人都可能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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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婦泣訴,他們向銀行貸款裝修的全新廠房,先被不肖集團堆置廢棄物,接著又被一把火燒毀,「我們全家可能會因此破產」。橋頭地院認為郭哲瑋惡性重大,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判他10年徒刑,另24名被告則分別判處8月至6年6月不等徒刑。專案小組成員表示,因為濫倒廢棄物遭法辦的不肖業者,多數判刑不會超過2年,其中多數會以協助清運垃圾、繳罰款等手段爭取緩刑,而過去被依《廢棄物清理法》判刑最重的案例,是雲林東佶環保公司在承租土地堆置高污染事業廢氣物,業者遭判刑8年,這次郭男被處10年徒刑,應該創下史上亂丟垃圾判刑最高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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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鐵棍毆打乙之頭部成傷,乙即檢具診斷書提出告訴,法院亦判決傷害罪。惟幾月後,乙前述頭部之傷導致腦出血死亡,檢察官獲悉,遂又以傷害致人於死之罪嫌將甲提起公訴。問:法院若認乙之死亡確係甲以鐵棍毆傷其頭部所致,則應為何之判決?這題因為既判力的擴張,法院應諭知免訴判決。但是檢察官是否能夠提起422條的不利益再審?不然的話明明造成傷害致死的結果卻只有處以傷害罪的刑罰,會有所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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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其中...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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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國中習作的問題:1.某新聞報導:「以往發生街頭暴力,除由當事人提告傷害罪之外,公權力僅能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裁處,且往往罰錢了事。現在刑法修法後,可將公共場所鬧事的人逮捕並判刑期。」這可能帶來什麼改變?(A)會增加警方執行公權力的負擔(B)民眾更加忽視公共鬧事的問題(C)社會秩序維護法喪失存在意義(D)可用刑事責任替代原先行政罰答案為D請問不是應該行政、刑事責任都要負嗎?刑罰都可以替代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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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陳重仁所寫的"我國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參政權的行使年齡怎麼規定?"文章後,有二個疑問:1.憲法第130條是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但現在是十八歲。律法可以放寬憲法規定?2.憲法中出現三處的"法律別有規定"的字眼,是允許法律可以不依憲法嗎?另外,上網查憲法。有非常古老的(民國36年01月01日)和增修的。為什麼沒有現代版的憲法?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