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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聲請保護令,應該申請哪一種?我聲請完保護令,可以撤回保護令聲請一部分嗎?當法院核發保護令後,保護令什麼時候失效?可以撤銷保護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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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免費商業使用的字體(思源柔體),除了商業使用外,也可以用該字體寫「品牌名稱」拿去註冊商標嗎?會不會侵害原始創作者的著作權?註冊商標文字部分有包含字型嗎?如果我用A字型註冊商標,別人用B字型寫出我的品牌,應該也會被一般人認為是相似、雷同。或是要添加許多創意的字體才可以圖樣的方式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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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有人使用跟我註冊商標非常類似的文字、圖樣,我可以直接做以下行為嗎?1.寫非公開的警告函給對方2.請律師寫律師函給對方3.寫公開聲明,說明對方可能侵害我已經註冊的商標權或是我應該怎麼做才合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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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天要上網購買28吋的RIMOWA行李箱,發現網路上有賣家標榜提供「德國代購」服務。我聯繫賣家後下訂並付清款項。之後我收到貨物,發現是它是ROWANA行李箱。所以想趁著七日內解約,但賣家回覆「代購」沒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而且他的拍賣網站已將商品下架了,還說我下訂時一定是眼殘看錯了,付ROWANA的錢還想買RIMOWA,所以不給退貨。請問消費者保護法是怎麼規定「代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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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在台中舉行「統一遊行」,台中市長與警察局批准,引起民眾極度反彈。但市長表示不允許通過的話會違反憲法:指政府不該預審集會遊行內容,但一般民眾皆表示此違反集會遊行法第四條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集會、遊行活動主張共產主義不但違反立國精神,且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尚有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虞。」請問是盧市長的表示還是一般民眾的主張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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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政府機關、私人企業可以為了公共利益(如:防止疫情況大)蒐集、利用個人資料(個人是否為確診病人)嗎?歐盟資料保護一般規則(GDPR)、我國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在執行上是否有配套調整?EDPB2020.3.19公布說明:https://edpb.europa.eu/sites/edpb/files/files/file1/edpb_statement_2020_processingpersonaldataandcovid-19_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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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A所開設的小吃店裡的招牌已經用十年了,只是都沒有去註冊。結果後來得知被一個B新開設的餐廳用了相同的用字先去註冊。老客人跟合作廠商都已經很習慣了,不能用原本的招牌會造成很大的困擾,可以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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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的時候老師提到了法律會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不知情的人),假使是關於房屋買賣,被侵害的房屋擁有者如果想要要回自己的房子,就只能和善意第三人協調,如果善意第三人不願還回房子,這樣屋主不是真的很倒霉嗎?保護善意第三人這個制度究竟公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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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對象沒有打我,不過控制了我的薪轉戶,讓我花錢都只能跟他請領,又經常對我辱罵,這樣算是家庭暴力嗎?我跟交往對象沒有結婚,我還可以尋求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嗎?如果我跟我的女朋友、男朋友是相同性別,也受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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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一卡通註冊共享單車並加值,也記得將卡片加入公共自行車保險行列中,用了一陣子,不知在何處掉落遺失。過了一年,登入YouBike網站,查自己名下悠遊卡跟一卡通的狀況,發現另有人拿著遺失的一卡通在高雄各地支付共享單車的費用。請問這位不知名人士,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呢?而失主又有需要做什麼事情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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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舉人喬裝顧客有付款記錄,而之後我已退款,但該檢舉人只片面提供相關單位付款記錄而刻意未提供被退款記錄造成有「金錢交易事證」,我因此受該機關的行政罰。該檢舉者被受理機關所保護個資,而我只知道我要提告的人即是該被保密的檢舉人,請問我如果要提告該檢舉人確沒有她的資料,我知道受理單位當然知道但依法不能提供給我,請問我要如何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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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常聽到建教實習,不知道幾歲算是童工呢?勞動基準法對童工有什麼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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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高二,因為之前我的哥哥經常發脾氣,雖然沒有明顯傷害行為,但會毀壞家裡財務,破壞安寧。也會在對家庭成員的爭吵中講出不堪入目的字眼,也會拉扯或是推擠爭吵人,而我的父母都拿他沒辦法,每當我向我的母親提起時,他也常以:反正你們快畢業了,先忍著就好。來回絕我,但我經常作有關哥哥施暴、殺害的噩夢,平常也都會對他產生恐懼,請問我該怎麼辦?能申請保護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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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機構在日常生活及服務上應如何使用、處理年長者相關資料?以保護他們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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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著作權,好像與一般的財產權不太一樣。請問,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到底是我抽象完成的表達著作本身,還是必須依附在具體出版的書或是網路上公開後的網站主機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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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攻擊或權利受損害的當下,為了保護自己免於傷害,造成對方受傷或死亡,有罪嗎?算正當防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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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電信門市客服打電話說:因為要被合併,為保護客戶,要換約續保一年,並沒有告知合約內容,也沒有說7天鑑賞期。但合約內容與原來差異太大,現在我要求,換回原來的合約,亞太客服說:不行。過了7天,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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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只有法院審理時可以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最近修法增加了檢察官在偵查中核發「偵查保密令」。在這樣的糾紛中,最需要保密的對象常常就是對造當事人(競爭同業),請問這些規定如何防止當事人的營業祕密被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