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您好,想詢問刑法§121、§122,關於§122第三項性質,釋字96提到本質非瀆職罪,理由書以為行賄與受賄性質不同,其間無必要共犯關係,不適用一般共犯關係,然81台非233判例,則提到賄賂是必要共犯中的對向犯關係,想請問兩者有何不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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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因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依法只會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這麼低的罰鍰,不是很容易造成收買證人的情況發生嗎?例如給證人六萬元,並約定其拒絕證言,此一行為會觸犯何罪呢?這樣是算滅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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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的文字應該如何解釋?關於提問人所問的問題,貪污治罪條例的第4、5、6條,都有未遂犯的規定,但並不是每個行為都會處罰未遂,按照條文的內容,未遂犯的處罰如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共規定了5款行為,都處罰既遂犯;而只有1~4款有處罰未遂犯,第5款沒有未遂犯的處罰。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了3款行為處罰既遂犯;第1、2款處罰未遂,第3款沒有處罰未遂。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了5款行為處罰既遂犯;第1~3款處罰未遂,第4、5款則沒有處罰未遂。什麼是未遂犯?一般對犯罪的想像,是有一個人做了件壞事,完全實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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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國國民在國外犯刑法第122條第3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期約賄賂我國公務員),好像是刑法第6條之犯罪,但行為人不是公務員,所以是要適用刑法第6條還是回歸刑法第7條判斷?(如果以刑法第7條判斷由於其規定要前兩條以外犯罪,好像就可以直接排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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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公務員行賄罪的說明,請見本站文章:怎麼樣的行為,會成立對公務員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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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競選買票的犯罪,請見本站文章:要符合哪些條件,會算是競選期間買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