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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1/1最低薪資已調成25250元,但公司將非工資性獎金納入為基本底薪計算,告知員工如此領的錢就有超過基本工資,且原本領薪日以及獎金日為分開領取,為規避法規就將日期調為同一天發放,但非工資性獎金是依照業績表現領取,每個月有多有少,公司還表示如果獎金領了之後不到25150元,會補齊給員工,但這與當初面試的說法都已不相同,請問公司這樣是否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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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新創公司,也沒那麼多資本可以打冗長的官司,舉證亦是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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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股東看完每個月的財務報表時,股東提出要看進貨.支出明細或者銀行帳戶相關的資料是否需要提供?2.如果創辦人因為股東糾紛想要退出是否可以把資本額拿出來(因其他股東都是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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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股東看完每個月的財務報表時,股東提出要看進貨﹒支出明細或者銀行帳戶相關的資料是否需要提供?2.A是董事長27%但B股東22%+C股東20%想當董事長(B+C是同一陣列的)B跟C享分錢了也不想做了.到時A已經不是董事長能阻止B跟C分錢?3.當B股東.跟C股東想直拿走公司資這合法?不分給A或其餘股東可合法?可以提告?4.創辦人(也有股份)現在是董事長因為股東糾紛想要退出是否可以把資本額拿出來(因其他股東都是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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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為三位自然人與兩位公司法人組成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公司法人為勞務入股,本於合夥契約內約定其勞務權利義務,例如約定時間提供勞務目標及提供成果供股東表決上市營運,(有明確約定事項及目標於合夥契約內),並約定未履行義務之違約責任如下「對本有限合夥營運有重大不利影響及未能積極履行其忠實及勤勉的合約義務或者惡意侵占合夥財產者,得於通知並使被開除之合夥人陳述意見後,經股東會投票同意開除之。並承擔違約責任。四、本合約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為支付違約金。不論是否出資其違約金按照資本額為基準計算,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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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本文將先行釐清,論者提出說「我國法律限制賭博行為,為何不能也全面的限制高利息借貸,如此不是能給人民更好的保護嗎?」(一)賭博行為之所以遭受禁止,是因為在資本主義下,人們相信財富要靠勞力加以累積,因此,此種近似運氣的財產來源,如賭博,是根本地被資本主義所排斥的,這才是為何刑法限制賭博行為的原因。但這不表示賭博本質就是不對,反倒是,法律說他是不對的,他就變成不對,這與我們身處的價值有關。但或許可以加以反問,為什麼一定要用勞力獲取的財產才叫做正當的,「不勞而獲」為何是錯誤的,這是一個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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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將公司可以發行的股份分為普通股與特別股。通常發行的無特別權利股份,就是普通股,是公司資本構成的基本股份。和普通股相比,在權利上更有利或更不利待遇之股份,就是特別股,例如:優先分派盈餘的特別股。詳細請參考文章:陳冠瑋(2019),《什麼是特別股?公司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有什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