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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收押」?「收押」並不是法律上的正式用語法律條文其實沒有「收押」這個用語,通常是用來表示「一個人遭到羈押了」,而羈押是指「為了確保這個人一定可以接受刑事偵查、審判,所以暫時把他關在看守所」的意思。為什麼要「羈押」?羈押是為了要確保特定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刑事被告會被羈押)配合進行刑事程序,可能出於以下的原因:避免逃亡,或避免串供、滅證為了預防被告逃亡,導致無法調查、程序沒辦法順利進行。或者為了預防被告銷毀證物,或者針對證物塗改或假造。針對證人方面,則避免跟其他共犯或證人串好口供,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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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上常看到有人被裁定羈押。有時候被羈押的人,沒過多久又可以回家了。到底什麼是羈押?是不是代表他有罪?什麼情況下,會遭到羈押?由誰來決定是否需要羈押?要經過什麼程序?押票上,要寫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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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中提到某人被羈押,就是指法院認為那個人有罪,所以不讓他出來。可是也有聽過雖然被羈押,但不表示那個人已經被判有罪的說法。到底什麼是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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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羈押的話,是不是就失去了所有權利?還是說有某些權利還是可以行使?此外,羈押有期限嗎?可以一直關下去嗎?如果被羈押,我要怎麼爭取釋放,回歸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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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被檢察官羈押日比法官判決日還久,可以申請刑事賠償嗎?羈押期間檢察官都沒有對我開庭就起訴,還羈押我2個月,最後這個案子由法官接手也審理了1年多才結案,最後是判我拘役30天,請問我申訴刑事賠償可以嗎?成功機率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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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生因竊盜被羈押,我發現我懷孕了可以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嗎?因為已婚需配偶在場才能人工流產,而我們有個6個月的小孩,復原期間也需有人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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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聽到交保候傳,所以不用羈押。有什麼方法可以代替羈押,避免嫌疑人消失無蹤?需要符合什麼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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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問題所述,監刑法與羈押法最大差異在於身份上的不同,一為受刑人,一為刑事被告但我想問的是,監刑法58條和羈押法同樣都是針對請求在外治療,但除了身份上的不同外,是否還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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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一:檢察官就審判中,法院所為羈押裁定與否,可否提起救濟?提問二:若羈押與否為法官之個別處分,可否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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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羈押的理由是當初因與朋友向家人在店內,催討債務發生衝突被鄰居報警,而被警察帶回去時是某年某月14日中午12點左右(有職務報告可證明),但是到了晚上警察才要求簽逮捕的相關文件,上面案由是聚眾鬥毆、妨害自由,逮捕時間寫的是19點多,地點是在派出所內,而案件被警察移送到地檢署時已經是15日的20時11分,但是檢察官開庭卻拖到22時57分,結果莫名其妙被收押禁見,結果筆錄上寫諭知如點名單,院卷後才知道地檢署的點名單上寫(聲押禁見),結果等到16日的中午法官才開庭,羈押的罪名成為恐嚇取財,這樣是不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第91、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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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弟弟年輕做錯事當車手,被關進少年監獄,日前聽他們輔導師說之前關的都不算,從今年五月開始算,可是朋友弟弟已經關進去一年多了,想請問說在刑罰確定前,已經羈押這段時間,可併刑期計算嗎?還是真的如輔導員說的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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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去遞聲請徹消羈押禁見的狀紙,但要如何知道能不能交保,那如果不能交保是不是就要等續押期滿才可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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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就您的疑問,法律百科網站內已有相關文章,僅簡單整理以下答案供參考。如有具體需求,建議洽詢專業律師尋求個案協助。羈押的期限由於羈押是對尚未受有罪判決被告的人身自由限制,所以會有一定的期限與要件。在偵查中,最長只能羈押4個月(基本上能羈押2個月,再延押1次為期2月)。審判中則視是否涉及到最重本刑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會有不同的規定,在第一、二審可能被羈押9個月(非重罪)、15個月(重罪),第三審則可能會被羈押5個月。如果如題所示,是「4個月期滿」,則應該屬於偵查中羈押的情況,則期滿後被告如果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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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積極的一般預防旨在透過刑罰對大眾進行教育,增進大眾對刑法規範的認同,使人主動依規範行事,以此減少犯罪。消極的一般預防亦即威嚇理論,旨在透過刑罰的嚴厲性和迅速性來警惕社會大眾,使人們因害怕受罰而不敢犯罪。為什麼他們分別分屬在積極和消極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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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釋收押禁見?是否只是用在刑法上?或刑事訴訟法??禁見是否是禁止見面為何會被收押?在何種情況下?是否跟羈押意思相同?羈押和收押是否相同嚴重嫌疑重大??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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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涉嫌偽造文書,遭羈押,如甲聲請停止羈押,法院之裁定如下:「甲已無逃亡之虞,准許甲具保責付並限制住居」,該裁定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