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原告或被告)、訴訟代理人、參加人,或者沒有參與訴訟,但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與該民事訴訟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會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要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者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可以向法院請求用觀看、抄錄、拍照的方式,來閱覽訴訟的卷宗文書;或者是繳交費用後,請法院提供卷宗文書的副本。這樣才可以知道對方提出了什麼證據或主張,而自己才能夠準備相對應的證據或主張,互相攻防。二、範本的來源民事聲請閱卷狀的範本,來源如下:(一)較正式的書狀格式(且需要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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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當事人,或是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為瞭解案件情況,可以向法院聲請閱覽、影印或是攝影訴訟卷宗。不過請留意,對於裁判草案、準備裁判草案、評議文件,以及還沒宣示或公告或未經法官簽名的裁判,一般是不能閱卷的。範本的來源行政訴訟請求閱卷狀(當事人),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19),《請求閱卷狀(當事人)》,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行政訴訟請求閱卷狀(第三人),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19),《請求閱卷狀(第三人)》,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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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刑事案件中的被告、經刑事確定判決後聲請再審的人,會需要這個範本。被告及聲請再審的人,需要知道法院、檢察官掌握哪些證據,才能夠有效為自己辯護、行使防禦權、提出有力的再審理由。所以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及聲請再審的人,能夠向法院請求閱覽卷宗、證物,而法院許可的話,被告及聲請再審的人可以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卷證。範本的來源刑事被告(再審聲請(權)人)聲請檢閱卷證聲請狀範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19),《刑事被告(再審聲請(權)人)聲請檢閱卷證聲請狀》,下載Word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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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原告或被告)、訴訟代理人、參加人,或者沒有參與訴訟,但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與該民事訴訟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會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要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者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可以向法院請求用觀看、抄錄、拍照的方式,來閱覽訴訟的卷宗文書;或者是繳交費用後,請法院提供卷宗文書的副本。而如果卷證是以電子紀錄形態存在,有閱卷權的人可以向法院請求複製民事事件卷證檔案的電子檔。二、範本的來源民事聲請複製電子卷證狀的範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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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法律程序裡面的當事人,還有依法可以聲請閱覽卷宗的人會需要。按照法院組織法的規定,當事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從訴訟程序開庭日的隔天起,到該訴訟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為了要維護自己在法律上的權益,可以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再由法院決定是否准許提供錄音光碟。二、範本的來源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及許可裁定的範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21),《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及許可裁定》,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I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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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案件受到法院合議審理,該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經是該案件的輔佐人,會需要這個範本。法院採合議制時,會有3到5位法官進行合議審理,根據法官的評議結果作成裁判。而在裁判確定之後,該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經是該案件的輔佐人,可以在裁判確定以後,請求查看法官判決前評議時所表示的意見。二、範本的來源民事閱覽評議意見聲請書範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22),《民事閱覽評議意見聲請書》,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法院組織法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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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擁有營業秘密的經營者會需要。營業秘密指的是可以用來營利的特殊方法、技術等資訊,例如可口可樂、一蘭拉麵的配方就是營業秘密。而營業秘密必須符合以下3個條件,擁有營業秘密的經營者,可以參考這則範本,確認自己有沒有符合營業秘密的條件,並建立營業秘密的保護措施。(一)秘密性內容不能是一般人都知道的資訊,而必須要有獨特性。(二)經濟性需要為保有營業秘密的人帶來實際的經濟利益、或者有帶來經濟利益的潛力。(三)保密措施營業秘密需要有保密措施才會受到保護,例如公司要有門禁、檔案存取或文件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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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被跟蹤騷擾的被害人,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或聲請延長跟蹤騷擾保護令有效期間時,要求保密住居所資料者,需要填寫本附件。填寫時請注意填寫後,用信封裝訂密封。二、範本的來源跟蹤騷擾要求保密住居所資料聲請書,來自司法院(2022),《附件-要求保密住居所資料》,下載Word檔(.doc)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跟蹤騷擾防制法第6條第2項:「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者,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