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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跟我一樣姓盧,女生,都來自台中從98年到今,例如我進台積店,她就跟進台積店。。不管派遣,正職都一直跟。後來發現是派遣公司搞鬼,把我履歷表,個資,拿給那個冒充我的女生用讓她去找工作,重點是那女士,是殘髒,工作不久就被退,壞我的名譽可告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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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照我國目前現行憲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下稱中標法)之規定,有關法規生效應按憲法第72條及中標法第12條至第15條,你的問題應該憲法第72條及中標法第12條至第14條即可處理。按我國憲法第72條前段之規定「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佈之。」又依中標法之規定,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第12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第13條)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第14條)。由中標法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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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第87-2中所規範之連署書問題,先後有近三十起左右之個人或是團體,涉及以金錢收購連署書而遭檢方偵辦,甚有因此而遭羈押禁見等處分者;而今當初涉收購連署書之被連署人,雖有過登記參選之門檻,然該被選舉人卻未登記參選為被選舉人;此時本法之基本構成要件;是否已經消失?若是構成要件已經消失,而當時因本法規定而遭偵辦,交保,收押等人,是否還有其他刑責?其構成要件若未消失;則需面臨何種刑責?懇請先進撥冗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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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循提問者的問題脈絡,與房東間有糾紛似屬民事爭議,故以下會以「民事」爭訟為背景進行回答:一、關於對話者間的錄音存證能否在法院訴訟上使用,無法一概而論,必須由法官綜合相關事項來權衡判斷,而權衡的標準,可參著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民事判決:「...又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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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球館經常使用監視錄影來監管羽球會員個人聲音大小(不是亂吼亂叫,只是興奮分貝大一些)?並會提出處罰(金錢或開除會員資格)?這樣子羽球館有無違反個資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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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在臉書社團po文,誹謗又在YouTube散佈個資法(車牌)我已經去警局提告了,之後對方又在臉書社團再次po文誹謗、散佈個資(照片)這樣我還能再提告嗎?這樣算不同件犯罪嗎?
辭典
行政輔助行為指的是行政機關為了行政事務的順利進行,以私人的法律地位取得所需要的物資或勞務上的支援,行政輔助行為並不是直接達成行政目的,而是間接輔助行政目的達成,例如:行政機關採購原子筆、立可帶等辦公所需要的文具。 註腳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996號判決:「蓋行政機關為推行行政事務,常以私法行為之方式取得所需要的物質或勞務上之支援,學理上稱之為『行政輔助行為』,屬於行政私法(國庫行政、私經濟行政)範疇,……,亦即對於因行政私法行為所生之爭議,以雙方當事人是否已進入訂約程序,決定應循行政爭訟或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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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理解的冤獄,是當一個無辜之人被認定有犯罪嫌疑、受到追訴審判時,因為偵查、審判機關的錯誤,或者是各類證據瑕疵等種種原因,使無辜之人受到有罪判決、甚至承受刑罰的情形。而在法律上,則是指依照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舊法尚包含檢肅流氓條例)受理的案件當中,發生被告人身自由曾經遭到拘束,但程序最終結果是被告不應受到人身自由拘束的情形。若遭受冤獄,除了需要仰賴刑事再審或非常上訴等方式尋求救濟之外,可在平反後依法請求國家補償。需注意的是,「冤獄」一語在2011年7月6日冤獄賠償法修法,更名為「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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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先簡單告訴大家結論:刑事上,如果買家網路下標的時間點並沒有明確真心想要讓賣家受損,或是沒有使用詐術,或是賣家財產上並沒有受到損害的話,買家一般不至於成立刑事犯罪喔。至於民事上,網路賣家面對遲延取貨造成自己運費損失的買家,通常最多只能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是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區分刑事與民事責任說明如下:刑事責任刑法怎麼說?由於刑法對人民侵害程度甚大,沒有必要的話盡量不要動用到刑法來處罰人民,刑法禁止的行為多半會是比較嚴重的行為(像是剝奪行動自由或是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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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證明(Anscheinsbeweis),也有稱表見證明、表面證據,是指依據經驗法則,有特定的事實,就會發生特定典型結果,則於出現該特定結果時,法院在不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形下,得推論有該特定事實存在。例如已確定病人身體健康受有損害,而該損害依一般經驗法則或醫學理論,可以判斷屬於「典型地」失敗醫療行為的結果,就可以直接推定損害與醫療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病人就不用再就因果關係舉證。同樣地,如果損害是典型地因可歸責性(過失)之失敗醫療行為而生時,則推定該醫療行為之過失。我國實務有在醫療案件上適用表現證明原則。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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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廠房區域很多間,人資又要求一定要在自己的部門打卡才算上班,請問上班的認定是進到工作場所(廠區入口)就算報到上班,還是一定要到規定位置呢,還有想問看看,未刷卡不能扣薪資,那可以扣獎金嗎,先謝謝回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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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我已經在工作單位離職了,也不想跟父親有所聯絡,父親找到公司去詢問我的狀態,前工作單位卻向我父親透露我的動態,這樣有算透露我的個人行蹤及資料嗎?我已經成年(滿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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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代理之商品為全台只有我司有進口的商品(獨家代理權)我司也有自己經營的購物網站但蝦皮上陸續出現我司代理之商品的上架販售行為且價格都已破壞行情價的方式出售我司已在內部嚴正宣導不得將商品上架至非授權之網路平台在出貨也有嚴格控管但還是出現很多不同的賣家都在販售我司之商品客人都會上網比價後選擇至蝦皮上購買,而非我們直營的官網平台下單想問問這有沒有什麼法律條款可以跟賣家提出聲明稿,請對方下架或是有什麼方式可以喝止個人賣家上架的行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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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和另一個人同組完成作業,所有劇情、攝影、構思都是由我完成,而他只提供了整份作品約1/12的畫面,且最終剪接也非他創作。請問如果拿這份作品參賽,但並無取得獎金(已事前知道不會有,故只填自己名字報名)最後只有證書乙張,請問這樣會有侵權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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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弟與妻子有些嫌隙,導致妻子帶小孩子回娘家,父母親於幾天後開始擅闖我的房間,清理,整理我,我妻子,我兒子的衣服,及一些物品,還有個人財物資料,後來我的衣物被大量丟棄,我妻子的衣物來不及拿給她的也被丟棄,我兒子的衣物及玩具,因我母親為無照褓姆,所以也把東西送給別人小孩了,房產被我父母親使用怕妻子覬覦房產的話術,先帶我去對房子做設定之名,辦印鑑證明,並在承辦人員交回資料時迅速抽走,不讓我看內容,之後以辦保險之名拿走我的雙證件被過戶了,房子是在結婚前買的,現在婚也離了,一切一無所有了,這一切發生時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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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您的問題沒有提到事件地點,為了具體回答,以下的分析是從假設A在臺北市使用YouBike的角度切入,請大家留意。A無法向臺北市政府主張國家賠償YouBike所有權屬於微笑單車股份有限公司這個私法人的私有財產,不是「公有」公共設施,A沒有辦法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對臺北市政府主張損害賠償。關於這個問題,法務部也有討論過,大抵認為地方政府提出公共腳踏車給市民或縣民租借使用計畫,但在微笑單車的營運期間,YouBike是由微笑單車所擁有,人民使用的時候也知道是跟微笑單車打交道,租車契約成立在人民與微笑單車之間,而不是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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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今天在Dcard用卡稱攻擊B的外表,而B點擊A的卡稱(卡稱留言任何人都能點擊觀看)看到A留有IG帳號,然後B就公佈了A的IG帳號,甚至截圖IG帳號的首頁到網路上,請問這有觸犯個資發嗎?還是出了個資還有觸犯其他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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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通知我的特休有超休問題!今年1月分我有簽到1份特休遞延單,現在才來追討、這段時間會不會太久了!現在才把問題丟給出來,要叫我還回去。明明是人資系統的問題,我也是照他們給的時數這樣休,這樣追討回去,這樣對我也不公平吧!明明是他們的問題,確要我承擔所有的後果!要用我明年的特休去還,公司可以這樣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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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房東租賃廠房3年合約,合約尚有1年,房東提議辦理新北市特定工廠納管,但辦理過程中,由於前地主一直以來檢舉房東的廠房屬違建,多次報請拆除大隊拆除,在申請納管中也不斷檢舉,甚至檢舉到經發局,導致經發局發文說資料有問題,但我需提供假資料給經發局,期間也知會房東,前地主不斷檢舉,納管會辦不過,房東說(假)資料再補過去就可以過了,我覺得不妥,就停止納管辦理,現在房東怪罪我把納管撤件,導致他的廠房被拆,現在要我賠償廠房的損失,房東現在押金不退還,預開月租金支票也不退還,房東現在申請調解,內容就是要我們賠償廠房被拆除的損失,我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