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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法律專家小弟目前居住在5樓建的公寓,設有一個B1地下室,且地下室是連通的左右即後面的公寓皆可通到地下室。一樓住戶鄰近B1地下室,長期使用並私自間隔房間並上鎖,以至於我這棟的住戶無法自由進出地下室。請問公寓大樓管理條例之中,有哪條規定可以於予舉發?要向哪個單位進行檢舉?謝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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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特別重要的連假卻無故禁休這次禁休竟然有9天這合理嗎本人因為休了兩天假日導致之後的假日都不能休這有合法嗎想問各位可以解答嗎是不是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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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悛悔」指的是反省、悔悟;「實據」則是指實際的依據、根據。所以「悛悔實據」可以簡單理解成「悔改的證據」。但一個人的內心究竟有沒有在反省、悔悟,是無法從外觀具體呈現的,因此實務上是以「累進處遇」來判斷,也就是當受刑人於監獄服刑期間表現良好、分數越高,那就可以說他有悛悔實據。 註腳相關規定請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這就像我們要怎麼瞭解一個學生有沒有理解老師上課教的內容?就是透過考試來進行測驗。因此累進處遇制度就類似於考試,是用來評斷受刑人有無反省、悔悟的一種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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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若遇到家中寵物過世的情況,遺體應該要怎麼處理,才會比較符合法令的要求?有幾個問題也想知道答案:1.殯葬管理條例處理的對象,會包括動物或寵物嗎?2.可以選擇火化以外的方式嗎?可以樹葬或海葬嗎?3.怎麼判斷火化業者是否合法?4.若寵物殯葬業者倒閉的話,塔位還會在嗎?後續該如何處理呢?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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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王條款(Königsparagraph),是指極為重要的法律原則,通常在法院判決、學術文獻中會將之稱為帝王條款的,是民法中關於誠信原則的規定。不過在實際存在的法律條文中,並未有任何一條明文叫做「帝王條款」的法律規定。在一般報導或用法中,常見將交通法規中關於行人路權的規定稱為帝王條款,認為是保護行人路權的絕對規定,任何車輛駕駛均需禮讓行人,讓行人宛如帝王。但實則行人若因違反交通規則而導致碰撞事故發生,也可能需要負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坊間對行人帝王條款的稱呼與解讀,是對相關法規與實務判決狀況的誤會。延伸閱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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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將這些物件—親自購買或免費取得的紙本明信片(明信片內容:動植物照片、物件照片、卡通圖案、插畫、國內外風景或地標照、古老的藝術作品照、印有當代藝術作品的卡片)、紙本地標、美術館介紹手冊(內容有圖文)、紙本國內外書籍(內容有圖文),請問將上述這些物件作為拍攝販售商品的裝飾與背景使用(拍攝不會特別強調與特寫於這些作為裝飾與背景的物件上、如是將書籍作為背景拍攝,不會展現書中完整文字內容),這些物件在畫面中僅是稍作點綴、不做強調、不特寫,這樣是否會有觸法的問題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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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住戶連署要求召開臨時區大,議案之一:管理費之調漲是否交由管委會決議即可。請問這是否已砥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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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是指對於刑期6個月以上的受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監督機關(法務部矯正署)核定,可以做和緩處遇: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需長期療養。有客觀事實足以認定受刑人欠缺辨識能力、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辨識能力顯著減低。衰老、身心障礙、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懷胎期間或生產未滿二月。依其他事實認為有必要。 適用和緩處遇的受刑人,其處遇較一般累進處遇寬鬆、和緩,比如在教化方面,得以個別教誨及有益其身心的方法行之;或作業方面,得依受刑人的志趣,並斟酌其身心健康狀況參加輕便作業,每月所得之勞作金並得自由使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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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理解的冤獄,是當一個無辜之人被認定有犯罪嫌疑、受到追訴審判時,因為偵查、審判機關的錯誤,或者是各類證據瑕疵等種種原因,使無辜之人受到有罪判決、甚至承受刑罰的情形。而在法律上,則是指依照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舊法尚包含檢肅流氓條例)受理的案件當中,發生被告人身自由曾經遭到拘束,但程序最終結果是被告不應受到人身自由拘束的情形。若遭受冤獄,除了需要仰賴刑事再審或非常上訴等方式尋求救濟之外,可在平反後依法請求國家補償。需注意的是,「冤獄」一語在2011年7月6日冤獄賠償法修法,更名為「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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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因為您對實際情況的描述較模糊,以下只能提供一些職場霸凌的解決方向,及說明需要負擔的法律責任,希望能給您一些幫助。而問題中提到言語暴力類型的職場霸凌,可能會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不過還是要視具體情況個案判斷,建議可以參考以下說明,向權責單位尋求協助。職場霸凌的意思職場霸凌指在工作場所中,雇主濫用權力或是怠於管理,自己或縱容其他員工積極或消極地對同事進行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造成對方身心壓力。類型包括肢體暴力、言語暴力與性騷擾等。而職場霸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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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見認為,委任仲介處理房屋一事,得以口頭約定,不需要以書面為必要︰一、爭點︰(一)違反法律規定的法律行為,都會是無效的嗎?(二)違反系爭〈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效果為何?二、爭點一︰效力規定與取締規定的區分?(一)民法第71條明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其中法律行為指得是債權(契約)行為、處分(物權)行為而言。強制規定指得是法條明定「.....,應....。」禁止規定則指「....,不得...。」(二)違反強制規定者,法律行為無效。但實務與學說將法規範中種種的禁止規定,劃分成1.效力規定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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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112/12/29號與其它人非上班日與它人發生交通事故.由於對方外傷勢較為嚴重機車也受損嚴重.於是本人隔日就給與對方7000元和解金.但是112/12/30日本人由於胸悶晚上下班後去掛急診.醫生照x光說本人由於外力撞擊導致第四根肋骨段裂.本人目前想跟公司要求團保跟勞保.但是公司確說明.事發由於非上班日期.所以公司不讓本人請保時公司竟然以由於非上班時段拒絕讓我申請~請問公司做法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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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賣家有說明如退貨後訂單內剩餘商品金額未達免運費門檻($1000元),將向您補收原運費(超取$80元/宅配$90元)。※若有特別活動調整免運門檻,後續退貨將依活動門檻為主。我購買金額達到免運門檻,請問退貨時商家退款時能扣我運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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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召開臨時區大的議案經委員會討論後認定為不符社區規約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否可以不召開臨時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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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服務的社區是有大樓跟透天的,最近有一間透天住戶在自家三樓懸掛一張帆布廣告,當然如果根據大廈管理條例來說,不得在大廈周圍上下張貼或設置廣告物,這一點是絕對成立,但是透天的我就不確定了,因為有考慮到私有跟共有問題,所以想請教有經驗的大大,可以幫忙解惑嗎?我可以請住戶拆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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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在50嵐擔任正職,屬於老闆排班制,班表兩天傳一次基本上一個禮拜休2天也不會特別註明哪天是例假日,哪天是休息日在這裡上班一個月"固定"休8天,基於人力成本考量,國定假日只會有正職上班但老闆發薪水也都有給予多一天的薪水(即底薪/30,27000/30=900)請問我有權利拒絕上國定假日並且這天不算在月休8天內嗎?另外關於固定休8天的部分,舉個簡單的例子,例如固定休星期四/星期六某些月份這樣休會有9天,多休的一天變成累積起來之後要還,或者從特休扣除不過在了解一例一休前,我有跟老闆約定,當月某個休假有五個禮拜的時候,第9天由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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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超速就一定是公共危險罪?超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還是說還必須情節重大嚴重危害,才算是?因為我看一般來說,超速40公里以上,通常就是記點三點,罰鍰,吊扣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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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種僅限偵查機關才能查閱的文件,一般民眾並不能申請或閱覽。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會詳實記載特定人所發生「任何」跟刑事程序有關的事項,包括在偵查階段,檢察官作成的簽結、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以及審判階段,法院作成的有罪、無罪、免訴、免刑判決,當然也包括被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排除的「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受拘役、罰金之宣告」或「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況。註腳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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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應徵上為期四天的婦幼展工讀生,為了排出這四天的假期,我還特別把其他預定的工作排休,結果今天第一天上班,老闆就以工作不積極為由、沒有拉到客人填寫預訂單,叫正職告訴我做到今天,明天不用來了,請問我該如何維護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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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晚上好~小弟在這邊請教一個問題~本身是住獨棟樓房,與彼此鄰居共用牆壁,隔壁鄰居似乎作息不太正,晚上11點後,常常有拉動房門撞擊牆面的聲音、疑似跳舞的踏步聲及半夜使用洗衣機轟轟巨響⋯時間長達3小時⋯,甚至夜間常常會有疑似重物掉落地面的聲音~讓人驚嚇,溝通未果,且也不知如何蒐證~這種狀況下,公權力可介入嗎?若報警,警察是否會受理?我已經忍耐2年⋯⋯⋯被搞的好像要配合他的作息⋯嚴重影響睡眠⋯🥲再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傳授一點經驗,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