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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說明自己」法則(resipsaloquitur)起源於英國,後為美國所繼受。在民事案件,原告能證明符合以下三項要件,就推定被告有過失,且被告的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一)若無過失存在,原告損害通常不會發生。(二)被告對於損害發生的工具或方法,具有排他性的控制力。(三)原告對於損害的發生,必須無故意行為或具有任何原因力。因醫療事故經常涉及複雜的醫師診療、判斷、醫治等行為,非一般人所能瞭解;且在許多手術過程中,病患經常因麻醉而處於無知覺狀態,因而在法律上要求病患對於被告醫療行為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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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是非營利組織,開設了2天期的課程。有學員於開課前5天取消上課,我們依報名網站所公告「退費辦法」進行退費(退7成報名費)然而,學員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來爭論,要求我方收取的手續費不得超過$1000。因為$1000無法支付相關課程作業成本。此外,我們在報名網頁皆公告退款辦法,是否可依據我方公告的辦法執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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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有一男子騎乘機車於道路上,遭執行巡邏之員警攔查並要求實施酒測。該男子因擔憂疫情關係,認警方所給予之吹嘴可能留有病毒而拒絕以吹氣方式實施酒測,但另告知員警願意以抽血方式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此時警方應將其帶往醫療院所實施抽血;抑或是依照法條規定要求其以吹氣方式為酒精濃度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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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性證人(hostilewitnesses),指的是證詞對於對造有利、對於己方不利的證人,相對概念是「友性證人」(friendlywitnesses)。這組名詞是在學理與司法實務上的俗稱,但在我國法律當中並沒有明文規定。在刑事程序中,會對於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來發現真實。註腳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03號刑事判決:「蓋證人不利被告之審判外筆錄,既係檢察官所提出,性質上當屬被告之敵性證人,基於交互詰問制度設計之原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再易字第18號民事判決:「又其待證事項原屬對再審被告之敵性證人,……。」此概念源於從美國法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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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半先前因家裡用他的名義開立公司做生意失敗,導致信用破產、欠稅金額龐大,已無力去償還。先前也與他已有共識不登記結婚,目前懷孕中,若是小孩出生要從父姓(辦理認養手續)往後這些債務是否會影響到孩子或是母親呢?國稅局是否會查核這些呢?因為我本身有房子擔心往後是否會影響!婆家還是希望孩子能從父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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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的範圍「特留分」是以「應繼分」為計算基準「應繼分」是在共同繼承中,共同繼承人就遺產所得繼承的比例。法律若明定繼承人應繼承之比例,為「法定應繼分」,若許由被繼承人變更法定應繼分,以遺囑另行為指定,則為「指定應繼分」。指定應繼分須以遺囑為之,且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特留分就是「最低限度的法定應繼分」,被繼承人在以遺囑載明「指定應繼分」時,不能低於特留分。依民法規定,特留分是「法定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特留分是不是扣除所有免稅額對於遺產,我國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稅額,與「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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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上一集的討論,跟大家聊了關於死刑與犯罪率的關係,還有唯一死刑的立法技術,以及應報的內涵等議題之後,本集要更深入聊聊關於死刑在臺灣的現況,以及從理論上如何觀察死刑制度等議題。冤獄風險其實是上個世紀的事情嗎?世界上其他國家怎麼看待死刑?法官不判死刑就真的很恐龍嗎?要判決並執行死刑,需要經過嚴謹的立法與刑事程序,從另一個角度來說,這些條件也會影響到對於死刑制度的思考。死刑制度本身的目的,包含懲罰、填補情緒、讓社會安定等目標,其實有更深入思考的空間,也並非達到這些目的的唯一解。如何審慎的考慮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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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還是要進去嗎?能申請易服社會勞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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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信詐騙集團,收到判決書如下,請問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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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完全控制之危險(vollbeherrschbareRisiken)原則,是指若醫療行為中的危險是完全來自於醫師或醫院,可由醫師或醫院完全控制,而與人體組織差異性無關,則不論為契約上或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應由醫師或醫院對於自己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以控制危險,避免損害結果發生,而無過失或不具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因為損害發生的組織領域是醫療機構能完全掌握的,且醫療機構應採取必要措施以避免這類錯誤,所以不能期待病人對醫院組織內錯誤發生的確實原因負舉證責任,而應由醫師或醫院負舉證之責。愈不易發生錯誤、愈簡單的醫療處置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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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xxx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班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謝謝目前的狀況如上想問看看有什麼方法能改成像一科罰金還是別種方法不入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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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社會上不幸發生重大的刑事案件時,除了大量的媒體報導之外,在網路新聞留言區、PTT、Dcard等社群,總會引起大量關於死刑存廢的論爭。即使這是一個爭論已久的議題,仍然相當受到關注,也有民眾對此發起連署、倡議活動,希望能修改法律規定。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務部等單位所進行的相關民意調查,臺灣有7成以上的民眾贊成維持死刑制度,即使提出如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等替代方案,也有相當比例的民意傾向維持死刑制度。相較而言,雖然獲得支持的比例較少,臺灣仍有廢除死刑的倡議,也因此呈現了不同觀點。不論是支持或反對,在爭論中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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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2024/2/17(郭律師發表的文章)標題:離婚時可以約定由一方單獨負擔小孩扶養費嗎?如何降低被追討的風險?內容與我的經驗很像。所以我有問題想諮詢1.當初離婚原因是男方外遇,協議離婚,內容是共同監護,協議小孩是在他哪裏,費用也是他負責,女方去帶出來的部分女方自行負責。男方離婚後用小孩的名字來討要撫養費,當時女方有重度憂鬱症,上法庭後,男方帶小孩上法庭,女方精神狀態無法繼續進行,就與男方簽署和解書,每個月需支付6300。男方又告女方不當得利,追討離婚後到扶養費這庭結束,這段期間的扶養費,我就這點因看律師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