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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是跟對方談私下和解,也有跟對方提出如未沒依照當初談好的條件將會馬上進行提告,但不知道這部分需不需要家長負責處理或協助,以及私下給賠償金是需要聯絡家長並且把錢給家長的嗎?我當初是要求對方每個月匯一部分的錢給我直至對方還清,但對方好像有想要一次匯六個月的份且下一筆匯款就是在六個月後,想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並且我可以駁回要求對方按照我說的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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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入法律的世界,在看法典時有一些疑問。根據中標法第10條第2項之規定,若法規有增加時得在條文後冠以之一、之二等條次,例如:勞基法第9條、第9條之1。但是在法規命令的部分呈現方式不一致,例如: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7-1條。疑惑的點在於:1.唸法上、功能上會有差異嗎?是應該唸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一還是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之一條才對呢?2.觀察下來,法律位階的條文都屬第XX條之一、第xx條之二,不會在法律位階條文上出現第xx-1條、第xx-2條這樣的方式;法規命令位階的則相反。求解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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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家人在網路上買了三件衣服,實物與賣家照片不符我們想退貨,但賣家在產品說明的地方寫說,退貨要買家自付運費,想請問這是我們買家必須負擔的部分還是賣家依舊要照法律規定不能跟買家收取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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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A的家長多次找人打B所涉及的刑事罪責部分:(二)有關A的家長多次找人打B(包括家長本人而B沒有還過手),如果B受傷,且保有驗傷單當作受傷的證據,A的家長便已涉及刑法的傷害罪,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又,我國《刑法》對於罪數的部分已採一罪一罰論處,因此,A的家長多次找人打B,一次打人便構成一個傷害罪。(二)而最近一次,4個人直接到了B的家中傷害他以及毀壞他家中的財物的部分,4個人(包括A的家長)除了涉及傷害罪以外,對於毀壞B的家中的財物部分,如果B的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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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主產物」指的是國有森林中的竹、木,無論該竹木是否還存活,型態是直立或倒伏,完整或只剩下部分,都算是森林主產物。註腳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3條:「林產物分為下列二種:一、主產物: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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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近期政策改變,要求員工逢遇到周休二日加班,即原本的例假與休假日要員工自行將加班的例假或休息日調移到其他工作天,想詢問這部分是否有符合勞基法?公司調移的要求是"勞資代表"同意即可?還是要取得"個人"員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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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社會上不幸發生重大的刑事案件時,除了大量的媒體報導之外,在網路新聞留言區、PTT、Dcard等社群,總會引起大量關於死刑存廢的論爭。即使這是一個爭論已久的議題,仍然相當受到關注,也有民眾對此發起連署、倡議活動,希望能修改法律規定。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務部等單位所進行的相關民意調查,臺灣有7成以上的民眾贊成維持死刑制度,即使提出如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等替代方案,也有相當比例的民意傾向維持死刑制度。相較而言,雖然獲得支持的比例較少,臺灣仍有廢除死刑的倡議,也因此呈現了不同觀點。不論是支持或反對,在爭論中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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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完全控制之危險(vollbeherrschbareRisiken)原則,是指若醫療行為中的危險是完全來自於醫師或醫院,可由醫師或醫院完全控制,而與人體組織差異性無關,則不論為契約上或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應由醫師或醫院對於自己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以控制危險,避免損害結果發生,而無過失或不具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因為損害發生的組織領域是醫療機構能完全掌握的,且醫療機構應採取必要措施以避免這類錯誤,所以不能期待病人對醫院組織內錯誤發生的確實原因負舉證責任,而應由醫師或醫院負舉證之責。愈不易發生錯誤、愈簡單的醫療處置導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