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本文就提問者的問題,簡要答覆如下︰ 為什麼刑法會規定第246條呢?保護法益作為刑事立法的目的原則︰〈刑法〉的設立是為了禁止「任何人造成他人法益的侵害」,這也是刑事立法的要求,即刑法的每一個法條必須要有想要保護的「法益」(保護法益成為立法的目的),這樣才能把特定行為(例如,殺人行為)予以限制。例外︰然而,我國刑法典中有若干條文(或章節)難以鉤勒出立法者想要保護的法益(或根本欠缺保護法益),或立法者訂立出來的條文,沒辦法去保護他(指立法者)想要保護的法益。欠缺保護法益的刑法規定是過度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應...
問答
要寫在前面的是:新制定的憲法訴訟法已於2019年1月4日公布,在2022年1月4日就要施行。然而,在這部憲法訴訟法施行前,現行釋憲程序仍然應該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目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可以聲請釋憲的主體有「中央或地方機關」、「人民、法人或政黨」、「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各級法院的法官」等,各依循不同的流程。由於相關內容較為繁複,可參考:楊舒婷(2021),《聲請大法官解釋的程序是什麼?一般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嗎?(上)——2021年以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辭典
我國刑法中關於犯罪行為人的處分,有包括「刑」和「保安處分」,而保護管束屬於保安處分的一種。簡單來說,保護管束是指:於一定期間內把犯罪行為人交給特定人(如:警察機關、家屬等)觀察、監督。在這段時間內,受保護管束的犯罪行為人除需要定時向特定人報到(確保受保護管束人沒有失蹤、逃匿)外,也需要遵守特定事項(如:不得與素行不良的人來往、不得對被害人或告訴人尋仇),如果不遵守時,就可能被限制自由。附帶一提,依照保護對象不同,適用法規也不一樣。對象是「少年」的話,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成人」則適用保安處分執行...
問答
本文中,A說出實情之情形,為審判外(非於法庭上)自白,而由他人轉述者,本質上並無異,故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自白法則之規範。故,假裝成可信任之人而取供,謂詐欺取得,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自然不得作為證據。但實務上,除非被告後已受充分告知其權利(如不自證己罪、緘默權等等)且無外力干預時,肯認該陳述,或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已經給予被告充分詰問之適當機會,以確保該陳述之真實性,方為合法證據。或依刑事訴訟法一百五十八條之四條權衡理論,由法官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個案判斷。毒樹果...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身邊有遭到跟蹤騷擾的被害人時,可能會需要。跟蹤騷擾防制法(簡稱跟騷法)規定,如果是針對特定人追求,但對特定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的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反覆或持續進行違反意願的8種行為,包含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礙名譽、冒用個資,也屬於跟蹤騷擾行為。例如想追求A,而不斷騷擾A的父母,A的父母就也是跟蹤騷擾的被害人。此時遭到跟騷的被害人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由警察機關進行...
問答
警察人員瀆職,民事消費契約後的私法自治暨民事變更契約的消費20元爭議事件,竟爁用刑事法條(詐欺取財)恐嚇,妨害自由強制民事爭議事件及受刑事案件被害的被害人。尚未起訴判決是否可以先提出國家賠償?!
辭典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種僅限偵查機關才能查閱的文件,一般民眾並不能申請或閱覽。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會詳實記載特定人所發生「任何」跟刑事程序有關的事項,包括在偵查階段,檢察官作成的簽結、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以及審判階段,法院作成的有罪、無罪、免訴、免刑判決,當然也包括被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排除的「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受拘役、罰金之宣告」或「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況。註腳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問答
請參考法律百科:王育章(2018),《與兒童與少年從事性交易,違反的法律有哪些?》。
文章
一、為什麼要限制重複投保?什麼是複保險?(一)限制重複投保的理由保險與一般賭博最大的不同,在於保險契約中存在「保險利益」,換句話說,給付保險金(俗稱:理賠)的原因,在於發生保險事故後來填補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害,而不像賭博只是僥倖獲得財物。因此,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獲得超過所受損害的保險金,將可能導致道德危險。簡單來說,可能會有人為了獲取高額的保險金,而很不道德的、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例如:砍掉自己的手指、手掌等。保險的目的是填補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害,不是一種賺錢的方式,為了避免道德危...
問答
請問如果有案件在宣判日前尚有案件還在審理,這樣成立累犯嗎?前案102年4月執行完畢,此案案發於106年12月,於110年9月29宣判累犯。但還有一案於108年3月與6月還未宣判。
問答
一我國刑法採屬地主義為原則然而在一定之刑度(三年以上)以上兼採屬人主義     刑法第七條是為一種積極屬人的規範,雖犯罪之行為或結果皆不在國內     然而仍是有遵守國家法律之義務。另若犯罪地不罰者,我國即無追訴權。    本題未述明是否具該情勢。二依照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第七條之規定   (一)未經許可(二)製造、販賣或運輸(三)同該條第四項,未遂犯應罰之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第七條之罪得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另未遂犯的減輕其刑之。註腳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
辭典
當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事實牽涉外國地時,我國法院要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可以受理案件;此時,法院會再進一步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等規定,確定這個案件是哪類型的案件,以此決定這個案件要適用哪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而這個涉外民事事件,法院最後用來裁判的特定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就是「準據法」。註腳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民事判決:「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外國地者,為涉外民事事件,內國法院應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始得受理,次依內國法之規定或概念,就爭執之法律關係予以定性後,決定應適用之法律(即準據法)。」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身邊有人遭到跟蹤騷擾時,可能會需要。跟蹤騷擾防制法(簡稱跟騷法)規定,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進行違反意願且與性或性別相關的8種行為,包含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礙名譽、冒用個資,就屬於跟蹤騷擾行為。遭到跟騷的被害人,首先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由警察機關進行調查、依情形向跟騷者核發書面告誡。如果跟騷者在受到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次做跟騷行為,而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有難以委任代理人...
辭典
一般理解的冤獄,是當一個無辜之人被認定有犯罪嫌疑、受到追訴審判時,因為偵查、審判機關的錯誤,或者是各類證據瑕疵等種種原因,使無辜之人受到有罪判決、甚至承受刑罰的情形。而在法律上,則是指依照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舊法尚包含檢肅流氓條例)受理的案件當中,發生被告人身自由曾經遭到拘束,但程序最終結果是被告不應受到人身自由拘束的情形。若遭受冤獄,除了需要仰賴刑事再審或非常上訴等方式尋求救濟之外,可在平反後依法請求國家補償。需注意的是,「冤獄」一語在2011年7月6日冤獄賠償法修法,更名為「刑...
問答
與某女於網路認識,有吃飯聊天發生關係,某日與之約吃飯,其婉拒後我已讀,其後又問:好吧、你在哪、等我一下。我告訴其我所在位置卻等來警察圍堵便帶回做筆錄,遂後回去以臉書小帳與其理論,其又藉此聲請保護令,與其理論爭吵過程中之後又開始向我示好,聯繫邀約吃飯、旅館住宿、發生關係等,之後我表意與其斷聯,其先前答應要撤告而卻改口反悔說不撤告了,之後我又心生不平開小帳與其對噴理論爭吵,其又報警再次提告跟騷恐嚇等,我某日出門上課時在沒有收到任何傳票通知情況下直接被警方圍堵拘提,手機也被查扣…,甚至還被檢察官聲請羈...
問答
本人因交通糾紛,向派出所員警報案提告強制罪及公然侮辱罪,警方檢視我提供的行車影像後,卻說因為我有跨越雙黃線超車(因在山區道路,且是砂石車閃雙黃燈停路邊示意讓路),要對我違規舉發,當下想到先前看律師職場劇關於證據效力、具結等內容,又想到交通違規舉發的方式不應該是:當場舉發、科技儀器舉發、民眾舉發,怎會因為我提供的證據而對我舉發?所以想提問以下問題:Q1.我提供的影像有2部,而我在筆錄中有說明,針對我提供的2部影片,僅對特定時間範圍做證據效力具結(排除掉我及其他駕駛違規部分),其餘部分非屬該案相關部分,本人不同...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遭到跟蹤騷擾的被害人會需要。跟蹤騷擾防制法(簡稱跟騷法)規定,如果是針對特定人追求,但對特定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的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反覆或持續進行違反意願的8種行為,包含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礙名譽、冒用個資,也屬於跟蹤騷擾行為。例如想追求A,而不斷騷擾A的父母,A的父母就也是跟蹤騷擾的被害人。此時遭到跟騷的被害人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由警察機關進行調查、依情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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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舊從輕原則指的是犯罪「行為時」與「行為後」法律發生不一致的情形,原則上會先適用「行為時」的法律規定,例外在「行為後」法律規定對行為人更有利時,優先適用對行為人有利的「行為後」法律。例如,犯罪行為時通姦有處罰的明文規定,但在行為後通姦已經除罪化了。在「行為後」法律已經除罪化的情況下,如果案件還沒有起訴,檢察官會作成不起訴處分,如果案件已經起訴到法院了,法院會諭知免訴判決。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問答
室友趁本人不在宿舍期間不經本人同意拿走我的物品,而且是挑著拿,本人回宿舍發現物品短少報警處理。警方抓到嫌疑人(真的是我的室友)將案件移送法院,地檢署開偵查庭,本人以證人身分被傳訊,到庭後陳述事件經過,檢察官訊問被告,被告坦承所有遺失物品都是她拿走,接著辯稱都將物品丟棄,隨後檢又問妳都把它們丟掉了齁丟到垃圾桶了齁?那是毀損罪,妳承認毀損罪?被告答承認,本人不同意被告說詞,檢則道,無法到她家搜索。最後問本人是否同意和解,本人說物品中有極珍貴物品無法釋懷,也問如何證明妳都丟掉?有誰看到?並給出不願和解...
辭典
友性證人(friendlywitnesses),指的是證詞對於己方有利、對於對造不利的證人,相對概念是「敵性證人」(hostilewitnesses)。這組名詞是在學理與司法實務上的俗稱,但在我國法律當中並沒有明文規定。在刑事程序中,會對於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來發現真實。註腳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茲證人甲○○為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自行攜同到庭之人,而為被告方面當庭表示反對(見卷二第208頁筆錄),可見該名證人是為原告方面之友性證人,……。」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12號刑事判決:「而在交互詰問程序中,檢察官應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