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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簡介了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的立法目的與基本概念,本篇文章將介紹妨害電腦使用的具體犯罪方式。(見圖1)圖1妨害、干擾他人使用電腦或手機,可能被處罰!資料來源:王琮儀/繪圖:Yen一、妨害電腦使用的方式(一)侵入電腦設備法律上對於無故侵入他人電腦設備加以處罰,方式包含輸入別人的帳號密碼、抓別人的手來解鎖指紋等破解保護措施的行為,或趁別人不在的時候直接拿他的手機來用等等。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這些情況會影響到別人使用手機的隱私跟權利,所以是無故侵入別人的電腦設備。(二)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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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司行號(非醫療機構)有多位員工陸續確診COVID-19,這樣員工確診是否算是職業災害?員工需要居家隔離且無法工作,可否請領職業災害給付?有看到勞動部勞保局的「確診COVID-19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給付申請書」中,保險事故有一項是「確診前14日內實際工作地點有無發生2個以上確診病例(包含同事、客戶等)之群聚事件」,不知道勞保局是否以這個標準來判斷是否為職業災害。https://www.bli.gov.tw/0106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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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小孩在火鍋店打工,前天出車禍有給店裡診斷證明,店長一開始說給放假休息到痊癒,突然因為人手不足要求我女兒回去上班,請問是否違法,可以向勞保檢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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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業保險的用途就業保險是政府為了力求提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並提供職業訓練、失業、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補貼部分收入損失的制度。結合上述目的,政府開辦一系列就業保險的社會給付,以下簡述:(一)失業給付讓勞工遭逢非自願離職時,可維持基本生計。(二)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讓非自願離職或特定身分的人,例如獨力負擔家計者、家暴受害者,在接受就業服務機構成功推介職業訓練後,可在增進工作技能的同時請領補助。(三)提早就業獎助津貼鼓勵失業者積極尋找工作,避免產生過度依賴。(四)全民健保保費為非自願離職後被退保的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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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58年5月7日出生,自民國76年6月投保,自今投保年資22年8個月,從事高空繩索工作,可以申請提早退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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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會幫員工投保勞健保,勞保投保期間是到職當天~離職當天。一般勞工的健保費是由公司、員工、政府共同負擔,想請問是否必須當月月底還是公司員工,當月才會享有健保。如果我5/30離職,5/31已經不在公司,那5月就要自行負擔健保費用嗎?參考資料:https://twworkforce.com/2021/12/15/2022-nhi/
辭典
人們共同生活於社會,彼此利益衝突時需相互體諒,因此法律以「容忍義務」規範不動產相鄰關係。舉例:住戶因為維護修繕房屋(專有部分),必須進入、使用其他住戶房屋(專有部分),其他住戶不得拒絕。 註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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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六條之一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學校應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何謂符合法所定資格者?校方以須滿授課12小時者才符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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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母親之前退休後因為閒不下來,所以又跑去餐飲業做了一天四個小時的計時人員,這兩天因為工作上出了一些意外受傷需要住院開刀治療,這時才知道公司除了團體保險之外沒有另外做其他的保險,或是保障,可是我剛剛在網路上查詢後有留意到好像雇主需要強制替員工加保職災保險?如果查核屬實的話,公司需要額外補償或是罰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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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開放教師於課餘時間及特定條件下可以兼職,假設假日擔任工讀生工作,則雇主是否需要般具有教師身分,已經有保公保的教師,再加保勞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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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分成「調整事項」和「權利事項」,屬於調整事項的爭議才可以發動罷工。依照調整事項的定義,設置勞工董事參與公司經營,應該是屬於廣義的調整事項的範圍。詳細請參考文章:吳孟勳(2019),《團體協約可以談勞工董事嗎?——從2019年長榮罷工事件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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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專家我勞保年資25年後離開了職場,後改國保以經10年,今年56歲,如果60歲符合一次請領資格前(新制)就完成天命,家屬是否可請領任何年金?感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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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好,我是做攤商正職員工,有營業登記也有統編,平常除了固定擺三個夜市,老闆也會接大學活動和報名類似耶誕城這樣的大型活動,月薪28000沒有勞保沒有健保,有保一個意外險3千多塊,每15天給我領一萬或一萬一,剩餘的錢是說幫我存起來,我在10/26曠職,10/27用賴離職,10/28號過後我連續三天都聯絡老闆要回每個月的存款和薪資,但被告知曠職一天扣4千,共扣六天,在扣保險錢2400,扣除我的存款和薪水我還倒欠4700,要我拿錢去換錢,而且每次超時沒有給加班費,至於上班途中有時沒有供餐也沒有休息時間,這些我該怎麼處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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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112/12/29號與其它人非上班日與它人發生交通事故.由於對方外傷勢較為嚴重機車也受損嚴重.於是本人隔日就給與對方7000元和解金.但是112/12/30日本人由於胸悶晚上下班後去掛急診.醫生照x光說本人由於外力撞擊導致第四根肋骨段裂.本人目前想跟公司要求團保跟勞保.但是公司確說明.事發由於非上班日期.所以公司不讓本人請保時公司竟然以由於非上班時段拒絕讓我申請~請問公司做法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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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主未依規定幫員工保勞健保,未7天休二天,假日上班也未補假日上班的錢,我在顧主這裏已做了6年左右,也無年終只有做滿三年有資深的員工獎金1萬6年二萬,過年期間從小年夜到初五每天每人發一千的紅包,但也沒有補假日上班的錢,我有同事去當地的勞保局申訴,但卻告知說要同事先跟顧主約好時間在勞保局做協商,我不懂了今天是顧主違反法律規定,為何要我們與顧主協商是要協商什麼東西啦!一經申訴不是就是應該勞保局派人前往查証嗎?怎麼動不動就叫人協商,又不是勞資糾紛,還有若經查屬實員工能追討從進公司開始至申訴日那天內所該己付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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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勞保局申訴公司未依規定幫員工投保勞健保,但勞保局卻回函說,公司負責人表示我並不是員工,我跟公司只是合作關係,非僱用關係,公司每月匯款轉帳27,000元給我只是因為我沒有經濟基礎,所以協助提供生活費,並非薪資,勞保局竟然會採信這種理由?我覺得根本是睜眼說瞎話,請問這樣勞工該如何爭取權益呢?難道只能這樣這樣忍氣吞聲被公司跟勞保局欺負嗎?最後勞保局回函表示因為我跟公司各執一詞,如果對於我跟公司是否具有僱用關係存有疑慮的話,請我自行找勞工處或司法途徑處理,為什麼我覺得勞保局給我一種推卸責任的感覺?難道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