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本例需視後座者和駕駛人是什麼關係,而有所不同若機車駕駛人和後座者間存有旅客運送契約則後座者若對駕駛人主張債務不履行的契約責任,駕駛人可以依民法第227條規定,主張自己是出於不可歸責事由才發生事故,藉以免責。另外,如果是屬於免費乘載的情形,依民法第220條規定,應將不可歸責的事由,從輕酌定。若駕駛人和後座者沒有契約則後座者若對駕駛人主張侵權行為,駕駛人可以依民法184條規定,主張自己沒有過失,藉以免責。若車禍的發生後座者也有過失則除了上面兩個法條外,還可依民法第217條,主張被害人與有過失,藉此向法院請求主張...
問答
房東違約時,房客該怎麼辦?依據民法上「契約嚴守原則」,除非雙方有另外有「調漲租金」或「提前終止」的條款,否則房東不可以在契約期滿前,任意調漲房租或請求搬離,因此您可以拒絕房東不合理的要求,依照原本的契約走即可。如果房東採取強制措施,例如換鎖或是請搬家工人將您的物品搬離,則可能構成刑法上侵入住居罪,此時您可以向檢警機關報案來尋求救濟。房東可不可以規定房客只能住幾人?可以。房東是房子的所有人,他當然可以安排房子想要給幾個人住。並且依照契約自由原則,只要房客同意房東「限制人數」的條款並且簽約,房客當然...
問答
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契約時,會從訂約時的狀況衡量要承擔的風險以及保險費。人身保險契約存續期間,退休人士轉職為漁民,可能會增加保險公司當初訂約時,對保險公司自己要承擔的風險和保險費的估計,這在保險法中稱為「危險增加」。因為這是由投保人造成的改變,所以投保人必須負擔危險增加通知義務,要在換工作前就先通知保險公司。想更深入了解危險增加通知義務,或沒有通知保險公司會產生的法律效果,可以閱讀法律百科文章:匿名(2022),《什麼是保險契約的危險增加通知義務?若不通知保險公司會發生什麼後果呢?》。註腳保險法第59條...
文章
一、為什麼要限制重複投保?什麼是複保險?(一)限制重複投保的理由保險與一般賭博最大的不同,在於保險契約中存在「保險利益」,換句話說,給付保險金(俗稱:理賠)的原因,在於發生保險事故後來填補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害,而不像賭博只是僥倖獲得財物。因此,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獲得超過所受損害的保險金,將可能導致道德危險。簡單來說,可能會有人為了獲取高額的保險金,而很不道德的、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例如:砍掉自己的手指、手掌等。保險的目的是填補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害,不是一種賺錢的方式,為了避免道德危...
辭典
隱名合夥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出資不出名,把財產移轉給對方,投資對方出名經營的事業。隱名合夥人可以分配營業利益、在出資限度內分擔營業損失,但對外面的第三人不負權利義務關係;出名合夥人則有親自執行經營的權義,隱名合夥人只能監督而沒有執行的權限。註腳民法第700條:「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民法第702條:「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民法第700條。民法第704條第2項:「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
問答
警察人員瀆職,民事消費契約後的私法自治暨民事變更契約的消費20元爭議事件,竟爁用刑事法條(詐欺取財)恐嚇,妨害自由強制民事爭議事件及受刑事案件被害的被害人。尚未起訴判決是否可以先提出國家賠償?!
辭典
所謂保險人是指「經營保險事業的各種組織」,也就是各大保險公司。保險人在保險契約成立時,依法可以收取保險費,但相對的,在保險人所承保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也必須給付保險金。 註腳保險法第2條:「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問答
我是一位兼職MD,原本在Line上和一家蝦皮賣家達成共識要約定拍攝時間,原本時間訂在昨日下午,而對方在前天時卻說要改地點,我也回應說好,但到了昨日,從早上到下午我都有提問目前有無拍攝。對方一直已讀且無回應,也不告知是否要取消,最後我告知該賣家說如果再不處理且回應,會公開他們的蝦皮賣家,對方就回應了,說這樣是違反個資法和傷害名譽,想知道一下若是我單純公開他們的蝦皮賣家,而不是公開此人的個人資料,有無違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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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0305簽了2年不定期契約,合約書上面的版本是106年9月21日修訂。勞動基準法是在107年有變動修改過。請問到底是要照合約書不合理的條款走,還是要照新的發法規?院方在111年10月27日的同仁考勤管理辦法又寫上若要延長工作時間或是在休息日、國定假日出勤需要同仁同意!這不是在自打嘴巴嗎?已經跟醫院溝通過我們拒絕加班,也拿法條來跟理論。但是人資就會拿當初簽的合約書來壓我們,人資主任的意思是當初我們簽的合約書就是表示認同醫院派遣的工作,所以就是表示認同加班。真的是這樣嗎?
問答
租約條文如下:契約期間內房客若擬遷離他處時,房客不得向房東請求押金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歸還房東,房客不得異議。我認為條文中只寫房客不得請求歸還押金,而非要求付違約金,因此不把提前解約的行為視為違約。想請教專業人士的看法,謝謝!
問答
想問一下在買賣契約中買受人已支付價金出賣人未交付之前,買受人先把出賣之物擅自拿走,此時在民法上會怎麼處理?另外想問如果是未支付價金的情況下擅自拿走,這時在民法上會是不當得利的情況嗎?
問答
收到到職通知後,勞雇雙方應該在什麼時候簽勞動契約?公司這方可以跟勞工說,到職不會一開始就簽契約,而是在勞工到職過一陣子才簽約嗎?這樣公司會不會有什麼法律問題要面對?
問答
當時在與車行購買重型機車的時候,對方只有在通訊軟體上收取訂金,並未告知詳細的貸款金額,及做申請貸款過件的動作,而在隔天跟業務溝通時發現過件條件要繳交高利率的金額,而我就不想買了,但店家就把我的訂金沒收,我可以主張定型化契約的審閱期要求車行將我的定金退回嗎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汽車維修業者與需要修車的消費者會需要。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對於特定行業的定型化契約,會由主管機關訂定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保障消費者權益。而汽車維修也有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這個範本是依此訂立出來,供委託修車的消費者、維修汽車的業者雙方參考用。重點包含:(一)業者維修前的告知義務維修業者要在維修前將維修項目及費用告知消費者,且必須經消費者同意後才可進行維修。如果是在維修中發現約定以外的的維修項目待修或超過預定維修費用時,仍應先告知消費者,經其同意後...
問答
我在不理智的衝動之下對主管提出只做到明年三月底離職,我查了當初簽署的勞動契約,年終是依當年度在職月數計算的,這樣我在今年底提出明年三月才離職,公司還是必須給付年終嗎?謝謝
問答
政府機關的臨時人員是自願離職,但為了領資遣金請首長解僱他,首長交辦承辦人員簽辦,承辦人員有告知首長臨時人員是自願離職,但首長不予理會,勞動契約終止前臨時人員即已找到新工作,非常高調同仁都知道,如果臨時人員順利領到資遣費(註:公家機關非私人企業),請問首長、承辦人、臨時人員需負的法律責任為何!
問答
我從2023年2月1日進入餐飲業,一開始是全時月薪32000元,2023年6月調薪到36000元,到了2023年9月老闆請我變更為部分工時,雖然薪水不變,但是比起全時員工福利還是有差,這樣契約變更屬於換約嗎?雖然我同意變更,但是這契約變更需要資遣費嗎?
問答
請問輔助人利用擔任受輔助人之輔助人名義,將受輔助人名下之不動產進行買賣,該如何進行不動產買賣契約不成立。
問答
請問這個記者是否有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工商秘密之義務
問答
我是船員,簽定的勞動合約屬定期契約但是公司可以讓我們不間斷一直簽約下去工作,已經連續性工作6.7年,但是經營不佳要結束經營。應為後來談的遣散費跟預期不一樣,而是說3個月的底薪在打8折!想請問這樣的定期契約是不是有瑕疵!應為定期契約工是沒有遣散費。還有想問遣散費是只有雇主說的基本薪資這樣,還是說遣散費是要給薪資加津貼的全薪才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