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因故意犯罪判決有期徒刑確定,緩刑被撤銷(可抗告),請問是等抗告結束再一起執行,還是先執行有期徒刑,執行期間內再進行抗告緩刑撤銷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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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如果不慎致人民受傷,除了有警械使用條例上的賠償問題以外,算是有刑法上的過失傷害嗎?如果警察是因為自我防衛,有正當防衛的適用嗎?還是說依刑法第21條阻卻違法了,就不會檢驗到是否正當防衛呢?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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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租約公證?假設A找到了房客並簽訂租約,A可以持該租約請求公證人就契約中「租約到期必須交還房屋」的條款作成公證書,並且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屆時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契約義務,例如:承租人於租約期滿拒絕交還房屋時,房東A就可以出示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是,房東A聲請的強制執行,應符合公證書中的約定內容,而且約定內容不需要經過實質審查就可以確定,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二、經公證租約可不經法院訴訟直接強制執行(見圖1)圖1租約公證的好處?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如上所述,經公證的租約,便形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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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什麼是訴訟參加?誰可以參加?資料來源:黃蓮瑛、王祖瑩/繪圖:Yen一、什麼是訴訟參加?(見圖1)一般來說,民事訴訟是處理當事人雙方(即原、被告)之間的紛爭,但在有些情況下,可能會有不屬於原告或被告的第三人因為這件訴訟的進行而受到影響;而且有時候受影響的第三人甚至完全不知道有這件訴訟正在進行,沒有機會在訴訟上表達任何意見。因此法律規定,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為了維護當事人一方或自身的權益,可以參加別人之間的訴訟。而若是訴訟中的當事人或法院在訴訟程序中,發現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存在時,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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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據的基本分類我國票據法將票據依照不同的使用目的,分為3個種類:匯票、本票、支票。這裡先簡單說明3種票據的不同以及各自的功用如下:(一)匯票匯票主要是為了解決「空間」的問題,例如:我的錢現在在A手上,所以我給你匯票,你拿著這張票去找A拿錢。(二)本票本票是為了解決「時間」的問題,例如:我現在沒錢,先給你本票,時間到了你再來找我要錢。(三)支票支票的目的則是為了省去攜帶現金的麻煩,例如:不想帶太多現金,所以用支票代替,而收到支票的人可以直接拿著支票去銀行、農會等金融業者處兌換。本文以下會介紹關於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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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進行一場官司,需要投入許多人力來審理、調查,因此,基於使用者付費的概念,想進行訴訟就必須繳交一些相關費用,包括裁判費、證人日旅費、鑑定費等等,而這些費用就統稱為「訴訟費用」。不過,只有「民事訴訟」跟「行政訴訟」需要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則不需要,因為刑事訴訟的主要目的並不是為了解決私人糾紛,而是要追訴犯罪、維持社會秩序,具有公益性質,所以刑事訴訟的當事人並不需要繳納訴訟費用。但因為民事訴訟較為常見,以下就以提起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為主軸來介紹。二、訴訟費用的內涵「訴訟費用」是由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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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釋的意思與目的(一)假釋的意思所謂「假釋」是指:受刑人在刑期期滿之前,獲准提前出獄的意思。而剩下的刑期就當作「觀察期」,假如在這段期間內,假釋都沒有被撤銷的話,那麼就當作已經執行完畢,受刑人不用再回去監獄服刑;但如果受刑人在觀察期內有違反規定的行為,導致假釋被撤銷,則受刑人就必須回到監獄把剩下的刑期執行完。(二)假釋制度的目的假釋制度的目的,主要是讓在獄中表現良好、確實已經悔悟反省的受刑人,能夠提早回歸社會、適應社會生活。畢竟獄中生活對於資訊的流動與吸收相對不順暢,長期下來,受刑人很容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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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損害債權罪」?債權是特定的債權人可以向特定的債務人請求給付金錢或物品,或請求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刑法第356條規定,須債務人意圖損害債權人的債權,而在債權人依法得為強制執行的時候,損壞、處分、或隱匿自己財產。(一)「意圖」損害債權人的債權指債務人基於不讓債權人可以滿足債權實現的目的。(二)強制執行之際指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強制執行程序未終結前。(三)執行名義指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所列公文書,常見有:確定判決、假扣押的裁定、假處分的裁定、假執行的裁定、本票裁定、在法院成立的和解及調解、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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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法庭制度的前身在〈什麼是大法庭制度?(上)──判例、決議何去何從?〉系列文章中有提到,在過去的司法實務中,有2種行之有年的判例和決議制度。因為判例和決議都是司法權下的產物,卻有僭越權力分立、觸及立法權等疑慮,因此我國於2018年12月7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的部分條文,改以「大法庭」制度來取代判例和決議制度。二、大法庭是三級三審外的制度嗎?雖然大法庭設置於最高法院以及最高行政法院,但大法庭完全不是審級制度的一環!大法庭之所以產生,是為了統一法律見解,並避免判例和決議凌駕於抽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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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可以領薪資、獎金或車馬費嗎?依照公司法,董事是可以領薪資(又稱為「董事之報酬」)、獎金(又稱為「酬勞」)以及車馬費(屬於「業務執行費用」的一種),只是董事領這些錢是有條件限制的。以常理來說,工作領錢不是天經地義的嗎?為什麼董事領錢還要有這些限制呢?簡單地說,這些限制的產生是為了落實「公司治理」。還記得力霸掏空案與博達科技掏空案等重大舞弊案件嗎?這些弊案的發生都與缺乏完善的「公司治理」有關。完善的公司治理可以提升企業經營的效率及整體利益,而公司法也基於這樣的理念,設計出一套制度,裡頭詳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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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在法官面前承認或私下承認,效果不一樣嗎?資料來源:黃蓮瑛、吳嘉修/繪圖:Yen一、什麼是自認?(見圖1)自認,指的是當事人自己承認對方說的是真的。可以依據當事人「承認的場合」,進一步區分為「訴訟上自認」與「訴訟外自認」:(一)訴訟上自認指當事人在「民事法院訴訟程序中」,以言語或書狀向法官承認對方主張的事情是真的。在案例中,A在開庭時當庭承認向B借款10萬元還沒有清償的事實,就屬於訴訟上自認。(二)訴訟外自認指當事人在「民事法院訴訟程序以外」的場合,承認對方所主張的事實。在案例中,當B登門要求A償還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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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就是民眾在發生紛爭時,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委員的協調下,互相讓步,尋求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解決問題的方案。一、調解的途徑有兩種在現行法上,調解可以依照為協助當事人解決紛爭的機關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在法院的調解,第二種是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會有兩種機構提供民眾進行調解程序的目的,在於促進當事人和諧且有效解決紛爭,無須透過法院以較繁瑣的訴訟程序處理,達到減少法院案件量的負擔,並使民眾得以多元接觸並使用調解程序來解決爭議。(一)法院調解第一種是在法院的調解,是依照民事訴訟法調解的規定,再視案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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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安處分與少年保護管束我國刑法規定了兩種制裁犯罪的方式,分別是刑罰與保安處分。保護管束,是屬於保安處分的一環,以預防再犯、未來面向為導向,主要由觀護人負責。在「觀護二元制度」下,成人觀護事件由各地方檢察署負責;少年觀護由各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或法庭)管轄。少年觀護人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的規定,又可分為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分別負責少年事件審前調查與少年保護處分的執行。少年事件的處理,主要受到刑法與少事法規範。少事法的立法宗旨,從起初的「以教代罰」、「教罰並重」,轉向「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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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下稱國賠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對人民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從憲法第24條規定而來的立法,以保障人民的權利。(見圖1)圖1放學後老師害學生受傷,學校要賠嗎?資料來源:曾友俞/繪圖:Yen一、怎樣算是行使公權力?問題就在於身為公務員的公立學校老師,指導學生算是行使公權力嗎?怎樣的行為才會被認為是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目前實務見解多認為就公權力的範圍應採取「廣義解釋」,以保障人民的權益,也就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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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清償期間屆滿,債務人卻不還款,導致債權人直接向保證人求償,該怎麼辦?(見圖1)圖1一般保證人在法律上有哪些權利義務?資料來源:呂紹瑋/繪圖:Yen一、什麼是民法上的保證?依據民法第739條規定,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責任的一種契約。而判斷是否為保證契約時,應該由契約的內容檢視,尤其要注意的是,保證是為他人債務擔保,如果是為自己債務做擔保,就不屬於民法第739條規定的保證。因此,可以歸納保證契約應該具備以下3個特質:(一)保證人與債權人締結的契約。(二)保證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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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借名登記」這種「真正的所有人把自己的財產登記在別人名下」的行為,會導致形式上和實質上的所有權被割裂而歸屬在不同人身上,也因此很容易發生糾紛,例如,出名人瞞著借名人,擅自將借名登記的財產出賣、移轉給第三人。在我國司法實務上確實常常出現與借名登記有關的訴訟,但就像前面所說的,在借名登記的關係下,真正的所有人和形式上所有人不同,此時應該要由誰來證明誰是真正的所有人呢?是由借名人(實質上的所有人)舉證證明確實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或是由出名人(形式上的所有人)舉證證明自己才是真正的所有人,其實借名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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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讓國家賠償程序開始進行?國家賠償程序的請求權人可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或是在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國家賠償,在法律上稱為雙軌制,以下分段說明:(一)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為減少訴訟負擔,請求權人請求國家賠償,必須先以書面的方式,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而不得直接向法院對機關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該書面內容,應包括:請求權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其他相關個人資料;如請求權人有委任代理人,代理人的姓名及其他相關個人資料;請求賠償的事實、理由及證據;請求損害賠償的金額或回復原狀的內容;賠償義務機關;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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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時,可以先走調處程序回答問題之前,需要先說明一下旅客與旅行社的糾紛在進入法院之前,可以走調處程序。如果簽約的旅行社,是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的會員時,旅客對於自己權益的受損,可以先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提出申訴。接著這個案件,會由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內部的旅遊糾紛調處委員會來處理,由這個委員會來判斷是否需要運用協會會員(也就是旅行社)繳納給協會的保障金向消費者代償,或是促使消費者與旅行社成立民法上的和解契約。調處程序中的和解契約成立後,產生爭議該怎麼辦?和解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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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勞工訴訟該告分公司還是總公司?資料來源:戴雯琪/繪圖:Yen一、要對分公司還是總公司提告?──當事人能力的問題(見圖1)勞資爭議屬於民事訴訟案件,目前各地方法院民事庭大多設有勞工法庭,專門處理勞資爭議案件。由於分公司只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所以原則上,訴訟中應該要以總公司為被告,不過根據過去最高法院的見解,如果是分公司業務範圍內的事,可以自由選擇向分公司或總公司提告。由於勞工與分公司間的職業災害補償、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等勞資爭議,算是分公司業務範圍內的事,所以上述案例第一個問題的答案,其實是兩者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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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緩刑是什麼?資料來源:曾友俞/繪圖:Yen一、何謂緩刑?(圖1)所謂的緩刑顧名思義就是「暫緩執行刑罰」,也就是在法院認為被告犯罪情狀輕微的情況下,經過審理後,認為以暫緩刑罰執行為適當的情況,所適用的制度。緩刑的措施是以2~5年的期間為法院得決定暫緩執行刑罰的範圍。施用緩刑更應該考量的是使犯罪行為人復歸社會,如同我國監獄行刑法立法精神,讓行為人改過、回歸到社會群體中;只是緩刑是在可以不透過執行刑罰就達到這個目的時,免去受刑人的懲罰,也減輕國家的負擔。而緩刑與緩起訴制度在制度設計上有類似的地方,都給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