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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麼要限制重複投保?什麼是複保險?(一)限制重複投保的理由保險與一般賭博最大的不同,在於保險契約中存在「保險利益」,換句話說,給付保險金(俗稱:理賠)的原因,在於發生保險事故後來填補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害,而不像賭博只是僥倖獲得財物。因此,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獲得超過所受損害的保險金,將可能導致道德危險。簡單來說,可能會有人為了獲取高額的保險金,而很不道德的、故意使保險事故發生。例如:砍掉自己的手指、手掌等。保險的目的是填補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害,不是一種賺錢的方式,為了避免道德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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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於1/29於ktv消費消費結束時店家表示我方將店內的桌子造成毀損需賠償30000但我方在消費期間皆正常使用設備無造成重擊該店截住我方說不簽切結書不讓我們離開後續警察到場協助時警方和店家向我方說此切結書無法律效力簽名人當下因有喝酒無法正常思考基於相信警方的立場在切結書抬頭立書人的部分有簽名但是切結書下半部的立切結書人是店家簽名的想請問這樣的切結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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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女兒是小學一年級,她身上被班導抓瘀青,且還被老師罵蠢蛋,隔天去學校反應後,又被其班導拿書用力砸胸口,學校表示要調查,且需花2~3個月的時間,才能判奪是否可以讓其轉班,但這段期間,我就得繼續把小孩放在該導師班級,我感到很不安,是否有法令可以保護小孩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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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者您好: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二級,指學校及教育部共二個審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直轄市、縣(市)及中央二級,指各縣市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及教育部共兩個審級。但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學校為中央一級,其提起之申訴,以再申訴論,指隸屬國教署管轄學校,向教育部提起申訴只有一個審級,視為再申訴,無類似復審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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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們您好。本人6/12為最後一次請領失業補助。而剛好看到有一個職前訓練課程有興趣想報名。但報名時間是7/1-8/18開課為9/19開始。以下兩個問題想請教。第一:我是否要等到7/11最後一次的失業補助到期才能報名?否則6/12申請的失業補助就會沒有。第二:如果在報名7/1-9/18這期間(還沒有開課)的情況下。因為沒有失業補助了,想找兼職工作。這部分是被允許的嗎?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身邊有人遭到跟蹤騷擾時,可能會需要。跟蹤騷擾防制法(簡稱跟騷法)規定,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進行違反意願且與性或性別相關的8種行為,包含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礙名譽、冒用個資,就屬於跟蹤騷擾行為。遭到跟騷的被害人,首先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由警察機關進行調查、依情形向跟騷者核發書面告誡。如果跟騷者在受到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次做跟騷行為,而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有難以委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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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租賃期間,房客可以提前終止租約,且房東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中的第三點「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健康瑕疵是否有包含二手菸呢?目前為入住的第五個月,租約一年,上個月開始屋內晚上到隔天凌晨,每日約12小時,不間斷充滿濃厚菸味,已請專人察看,並非由陽台或室內管道間傳出,而是由樓地板散播菸味,因此為獨立套房,其他間房客並非向我的房東承租,房東無力勸阻。本人因支氣管、呼吸道天生容易發炎,購買萬元的空氣清淨機來紀錄空氣品質數據,檢測發現天天皆在「不良與非常不良」的指示燈間徘徊,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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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為保險業務基層主管雙十連假期間單位主管以業績未到為由強迫假日開線上檢討會是否屬於加班可以檢舉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遭到跟蹤騷擾的被害人會需要。跟蹤騷擾防制法(簡稱跟騷法)規定,如果是針對特定人追求,但對特定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的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反覆或持續進行違反意願的8種行為,包含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礙名譽、冒用個資,也屬於跟蹤騷擾行為。例如想追求A,而不斷騷擾A的父母,A的父母就也是跟蹤騷擾的被害人。此時遭到跟騷的被害人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由警察機關進行調查、依情形向...
辭典
所謂「悛悔」指的是反省、悔悟;「實據」則是指實際的依據、根據。所以「悛悔實據」可以簡單理解成「悔改的證據」。但一個人的內心究竟有沒有在反省、悔悟,是無法從外觀具體呈現的,因此實務上是以「累進處遇」來判斷,也就是當受刑人於監獄服刑期間表現良好、分數越高,那就可以說他有悛悔實據。 註腳相關規定請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這就像我們要怎麼瞭解一個學生有沒有理解老師上課教的內容?就是透過考試來進行測驗。因此累進處遇制度就類似於考試,是用來評斷受刑人有無反省、悔悟的一種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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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餐飲業不得內用,縮減上班人數,導致上班天數減少,倒扣時數、年假,等疫情減緩,再由加班補回時數,這樣我能申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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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網站購物,有說商品為預購要等,等三個月,期間去網站查詢,都呈現備貨中,後來聯繫賣家,賣家說貨有寄出,是我未取件,但我並未收到任何取貨通知,賣家自己也說,也有客戶反應未收到,因我已錯過送禮時機,要求賣家退費,表示會請綠界金流處理,2週多都沒有收到退款,賣家改口說不然匯款退費,提供帳號已經第五天,仍未收到退款,賣家也常常不回Line,請問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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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友趁本人不在宿舍期間不經本人同意拿走我的物品,而且是挑著拿,本人回宿舍發現物品短少報警處理。警方抓到嫌疑人(真的是我的室友)將案件移送法院,地檢署開偵查庭,本人以證人身分被傳訊,到庭後陳述事件經過,檢察官訊問被告,被告坦承所有遺失物品都是她拿走,接著辯稱都將物品丟棄,隨後檢又問妳都把它們丟掉了齁丟到垃圾桶了齁?那是毀損罪,妳承認毀損罪?被告答承認,本人不同意被告說詞,檢則道,無法到她家搜索。最後問本人是否同意和解,本人說物品中有極珍貴物品無法釋懷,也問如何證明妳都丟掉?有誰看到?並給出不願和解...
問答
租約條文如下:契約期間內房客若擬遷離他處時,房客不得向房東請求押金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歸還房東,房客不得異議。我認為條文中只寫房客不得請求歸還押金,而非要求付違約金,因此不把提前解約的行為視為違約。想請教專業人士的看法,謝謝!
辭典
一般理解的冤獄,是當一個無辜之人被認定有犯罪嫌疑、受到追訴審判時,因為偵查、審判機關的錯誤,或者是各類證據瑕疵等種種原因,使無辜之人受到有罪判決、甚至承受刑罰的情形。而在法律上,則是指依照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舊法尚包含檢肅流氓條例)受理的案件當中,發生被告人身自由曾經遭到拘束,但程序最終結果是被告不應受到人身自由拘束的情形。若遭受冤獄,除了需要仰賴刑事再審或非常上訴等方式尋求救濟之外,可在平反後依法請求國家補償。需注意的是,「冤獄」一語在2011年7月6日冤獄賠償法修法,更名為「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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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要合法在臺灣待著,需要有一些證件要回答能不能繼續待著,需要先稍微說一下外國人與我國人民結婚後,從外國進入到臺灣居留的程序:入境需要有「簽證」外國人這時候要先向我國申請「居留簽證」。想在臺灣停留,要有「停留許可」或「居留許可」,還要有「外僑居留證」拿著先前申請有效的居留簽證,經過入出國及移民署的查驗許可入國後,表示取得6個月內的停留許可,或是超過6個月的居留許可;而如果想要在臺灣停留超過6個月,除了居留許可以外,還必須在入國後的15天內申請「外僑居留證」;而這個外僑居留證有效的時間,從許可的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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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雇主不核定我為通勤職災。但我認為雇主有一行為已侵害我權益。因為,我在家休養期間,雇主未先與我約定一起前往,甚至也未先經我同意或通知我,雇主就直接獨自跑到警察局,要求調閱車禍發生處的路口監視器畫面。請問:1.在法律上,誰有權利可以調閱車禍發生處路口的監視器畫面?2.在法律上,雇主有權利可以調閱員工發生車禍處路口的監視器畫面嗎?3.承上,若雇主有權利,那是根據哪一條法律?4.承上,若雇主沒有權利,卻已經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這是否已侵害我的權益?我可依哪條法律提告?5.承上,若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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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改為負責人,原老闆(負責人)離職,因還在海外出差期間10號返台,31號只接到電話通知,原老闆會幫我們處理加保,但月底已經被公司退保,因項目工作還在進行,回來問目前公司的負責人,這樣算資遣嗎,他回答:叫我找原老闆談,談完總覺得被敷衍,這樣可以跟前公司申請資遣費嗎,任何離職相關文件都沒有。
辭典
原則上是指對於刑期6個月以上的受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監督機關(法務部矯正署)核定,可以做和緩處遇: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需長期療養。有客觀事實足以認定受刑人欠缺辨識能力、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辨識能力顯著減低。衰老、身心障礙、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懷胎期間或生產未滿二月。依其他事實認為有必要。 適用和緩處遇的受刑人,其處遇較一般累進處遇寬鬆、和緩,比如在教化方面,得以個別教誨及有益其身心的方法行之;或作業方面,得依受刑人的志趣,並斟酌其身心健康狀況參加輕便作業,每月所得之勞作金並得自由使用等等...
問答
您好,我是房屋買家屋主與房客合約10月底到期之後另簽一張臨時租約至隔年一月十五這段期間未跟房客收取租金是要給房客搬離時間!在12/22左右,屋主告知與房客已完成房屋點交及退還押金給房客!請問這樣之後,後續簽的臨時租約還有效力嗎?還是1/15才算到期?因為房客後續想要拆除大門玻璃門玻璃門是房客做的,屋主有減免租金補貼請問這樣房客可以拆走嗎?感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