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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家人牽扯銀行法,自身也被列為嫌疑人,法院寄來扣押的明細,但自己完全沒參與犯罪行為,上面寫抗告是5日,提告的法院是在外縣市,公文的扣押申請日是10/13,實際所列也被扣押了,中間也被調查詢問過了,本以為只是配合調查,暫時扣押。現在收到法院的單子,該怎們處理才不會影響自己的權益,未來是否扣押的財產會歸還呢。抗告狀如何攥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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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頭是這樣,五月有一天我父親在老家附近被一個地方列管人士拿磚塊砸頭,那個人有吸毒竊盜等,當時我父親制止他竊盜的行為他可能驚嚇到所以跌倒然後憤怒衝向我父親隨手拿磚頭砸,父親見狀馬上騎車逃走但還是有被砸到,馬上跑回來家裡訴說被打,當下我請父親報警然後我先去案發現場與警察會合,父親隨後跟上,因為我怕嫌犯會在有攻擊父親的動作所以請父親跟在我後面一段距離,當我到現場後看到嫌犯我說你剛剛毆打我父親我們有報警了警察馬上來,他可能聽到就想逃跑剛好父親也過來了他就朝向父親的方向跑過去,我立即拿出辣椒水嚇阻他別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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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將尚有爭議的法院支付命令公布於公寓群組,塗掉身分證尾數三個,這樣算是違反個資嗎?另外又張貼在公寓電梯與家門口,是否也是違反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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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辦公室中,張三向李四、王五等人講述其主管趙六不欲他人所知悉之病情,然事後為趙六得悉,造成其困擾;請問張三之行為是否有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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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前員工發生了勞資糾紛,並已經在法院勞動調解和解成立,日後拋棄勞資爭議,並放棄相關一切檢舉,但是該員工還是做行政投訴,是否可以提告該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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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間房子、一間是媽媽的、一間是好幾個兄弟和我和媽媽共有。只有我沒結婚、全家也還沒分家、只有繼承爸爸留下來的土地(租外人)、和房子。媽媽有失智在輪留照顧、最近他們找理由吵架。叫我搬出去住說他們有持分。連媽媽自己的房子也不給我回去住、說要請看護我的房間要給他住。要住在有持分的房子就要租金、不然強行從家裡的租金收入扣、每個人都可以拿一萬只有我沒有、變成我的又被他們分掉。這種行為合理嗎、有沒有犯法?要如何反制?租金收入在爸爸生前就是借弟弟銀行簿匯收入管理整個家庭開銷、現在父親走了、懷疑他們想轉移媽媽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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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截圖了他人在google評論上對店家的評論並轉發到其他論壇請問這行為是否有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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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藝術贗品的爭訟難題筆者在處理藝術品偽作買賣事件,通常會先研究被仿藝術家的一生經歷以及作畫風格,先試圖爬梳藝術家的創作脈絡後,才會擬定後續策略,包括和解談判、甚至訴訟。發現處理藝術偽作案件有下列難處:(一)具專業鑑定能力之專家不願出庭作證從張大千贗品案的訴訟案來看,可以發現具專業鑑定能力的政府機關如故宮、國立歷史博物館或大學教授等,因為避免爭議而拒絕提供鑑定服務。另外,畫廊協會雖有專家可提供鑑定真偽,但有可能偽作來源可能是某大藏家,基於利益衝突因素,專家可能某畫廊負責人避免得罪藏家,因此不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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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藝術品偽作爭議,不論古今中外每隔一段時間都會躍上版面,受到世人矚目。最受國際矚目當就史上最強偽畫大師稱號的沃夫岡貝特萊奇(WolfgangBeltracchi),因為使用了偽畫作品年代尚未發明的鈦白顏料,而導致東窗事發,揭開了長達40年海撈18億台幣的偽畫職涯。在亞洲偽畫案件更是不勝枚舉,諸如著名海外華人藝術家趙無極、朱德群,國畫大師張大千、徐悲鴻等藝術家,因在拍賣場行屢屢創下交易天價,遂遭不肖人士偽作真跡販售牟利。近期,如畫家梁奕焚指控在某著名飯店出現多幅著名「黑美人」系列偽作;2018年7月,收藏家指控市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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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都有向買家聲明表示是預購商品可以接受等待再下單,買家也表示可以接受,然而自己也不曉得貨確實等待時間太久了在未到貨期間自己也都持續有在詢問廠家貨態情況,貨到了也在寄出前的幾天中又先通知買家告知貨到,當寄出了取貨門市還有傳訊息告知(買家有讀取訊息),買家卻一直不取貨,再傳訊息給對方的時候就都不讀不回,所以我也就撥打電話給買家麻煩撥空前往取貨....此時買家卻說等太久了另外購買了,我傻眼了...聽言下之意我直覺反應是對方就是不打算取貨!接下來幾天仍未前往取貨,直到超商通知退件領回😞,請問買家這樣算惡意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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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購買A品牌的葉黃素,剛好有滿千元「額外贈送」一包B群的優惠活動,該贈品之B群並「未標示贈品不得轉售」的字樣,那麼是否可以自行將「贈品之B群」,放到網路上再轉售給其他人呢?該行為是否會觸犯「商標法第3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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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合意性交,甲男以針孔攝影機偷拍其與不知情之乙女二人性行為畫面。嗣後乙女為取財之目的(仙人跳),控告甲男妨害性自主。請問:1.甲男早已知道乙女會仙人跳,因而基於蒐證自保之目的而為偷拍,系爭偷拍影片於訴訟上之證據能力?2.甲男係基於妨害秘密犯意而為偷拍,系爭偷拍影片於訴訟上之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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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基本工資?「工資」,也就是一般所說的「薪資」,依照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的定義,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依照勞基法規定,薪資原則上由勞工與雇主議定。然而勞工相對於雇主,往往處於比較弱勢的地位,所以勞基法規定,雖然由勞工與雇主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臺灣的基本工資制度,依照勞基法規定,由「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每年審議基本工資是否調整,目前(2019年)臺灣的基本工資是每月基本工資23,1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150元;到2020年1月1日開始,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8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1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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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定期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是臺灣規範勞動關係最基本的法律。勞動契約,就是勞工和公司間所簽訂關於工作條件的契約,勞基法上依照契約是否已明定服務期間,可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兩種。由於定期契約原則上期滿就終止,不像不定期勞動契約,必須具備勞基法所規定的條件才能解雇,此外勞基法的定期勞動契約,長度多半不到1年(參考下一段說明),不只無法達到勞基法退休的條件,也難以隨著年資的累積增加特別休假日數,對勞工來說有很多不利的地方,所以勞基法才規定,原則上勞動契約必須是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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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追索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一種票據上的權利。在票據到期後,執票人要求票據付款人付錢卻沒拿到款項時,可以向發票人、執票人取得該票據前所有在票據上背書的人,以及票據上其他債務人(例如匯票的保證人)要求付款,此時執票人所行使的權利就叫做「追索權」。但票據追索權只有在執票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後不成,才可行使票據追索權。 舉例來說:A向C給付一張委託B付款的匯票,隨後C背書轉讓給D,D又背書轉讓給E。在這張匯票到期後,E向已承兌的B請求支付款項,但B卻拒絕給付,此時E可以向發票人A、背書人C、D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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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我垃圾場撿了一個確定被丟棄沒人要的全新物品~而同事知道這是我撿的物品然後隔一陣子他也沒有詢問我要不要~我就看著他拿走直接放進他的袋子裡~雖然這東西不是我買的~但我確定是被丟棄且不要的~同事這樣的行為算是偷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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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依違章建築拆遷辦法拆除老舊危樓,但因本身判斷錯誤而拆錯房屋,可否以依法令之行為(刑法21條第1項)來主張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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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使用警槍時,所發生的法律性質應屬於行政處分、行政事實行為、即時強制,抑或是直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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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訪今年的台北國際藝術展覽會,被權能的油畫吸引不過也發現畫裡夾雜許多商標以及動漫角色不知道這樣在法律上是否有爭議?希望有專業人士可以幫忙解惑,謝謝他的畫作https://kengoreads.medium.com/新銳的人-b820baec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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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考慮是否在網路平台還是直營店買筆電,直營店有14天內可以退回的服務。不過網路平台的價格跟方案比較好。如果網路平台送來的筆電真的有問題,又已經註冊,因此無法向網路平台退貨的話,除了繼續跟網路平台溝通外,應該找消保處還是消基會協助處理呢?又如果是其他消費爭議,可以找消保處或消基會嗎?想請問消保處與消基會處理的事情是一樣的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