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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過失行為只有「過失傷害、過失致死、過失公共危險」會被判刑,那為什麼之前那個不小心把「學妹抱歉了」打成「下面x起了」的學長(他是用自動選字的,結果選錯字),是已經犯了罪?他也是過失行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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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形式要件應該是故意褻瀆國旗本身會成立犯罪但我想問的是,如果是衣服或是其他製品上印有國旗圖樣,而故意毀損該物品也會成立該罪嗎?即使該物品本身並非國旗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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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家人覺得鄰居於晚上約21:50的時間在他的一樓陽台抽煙或噪音太大而影響就寢。提問:如果我從二樓陽台可以用肉眼直接看到一樓陽台的鄰居在抽煙或從事其他活動,而二樓往一樓這之間沒有任何屏障或遮蔽物,在這樣的條件下,我用手機拍照或錄影是否會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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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三階犯罪階層體系下之1.「限制」罪責理論的「限制」是什麼意思?2.「限制法律效果」罪責理論的「限制法律效果」是指什麼?希望能夠理解其命名意義以幫助記憶理論內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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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今甲持槍脅迫乙,若不殺丙則將射殺乙,若乙自殺,甲應如何論罪?若乙真如甲所說殺丙,乙丙又該如何論罪?例2:甲乙為兩婦女,其中乙夫去世。然而甲知乙在結婚之後有一外遇對象丙,便脅迫乙自殺,否則要將乙有外遇一事公諸於世。結果乙為守貞節而持槍自殺,則甲應如何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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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十年以上,應由殷實商鋪出具保證書或命其繳納相當之保證金額。問一:殷實商鋪與申請保外受刑人須具有一定關係嗎?例如親戚或是友人。問二:命其繳納相當保證金額的金額數量是如何指定?是否有具體條文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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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老師於上課時公開學生不願公開之文件,是否因其為業務上知悉之文件且學生不願公開而構成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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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準中止犯」的要件中,有一個「盡真摯性努力」。請問除了打電話叫救護車這種情形外,還有什麼情形是屬於行為人已盡真摯性努力的?二、如題目「甲欲殺乙,但於乙被刺傷流血後,心生悔意而不欲其死亡,但因怕被抓而打電話給朋友丙請他來現場,而於丙未到現場前甲就離開現場。此時路過的丁看到受傷倒地的乙,就急忙將乙載至醫院而保其性命。」請問甲這樣「打電話給朋友,又在朋友未到現場前就離開」的行為算「已盡真摯性努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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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般來說,精神求償為多少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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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用刑法處罰,必須要有法律依據。關於罪刑法定原則的說明,請見本站文章: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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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在犯罪三階檢驗體系裡面,有必須是「刑法上行為」的前提,非刑法上行為例如「夢遊」、「無意識」等。但第三階的責任能力檢驗中,「精神狀態」也會有無意識的情況發生。在行為人沒有故意自陷精神障礙的情況下,如何判斷個案情況是屬於「非刑法上行為」還是19條一項的「無辨識及控制能力」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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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國國民在國外犯刑法第122條第3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期約賄賂我國公務員),好像是刑法第6條之犯罪,但行為人不是公務員,所以是要適用刑法第6條還是回歸刑法第7條判斷?(如果以刑法第7條判斷由於其規定要前兩條以外犯罪,好像就可以直接排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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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2022年10月1日殺了B,刑法第271條第1項在2023年6月1日修改為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B於2023年8月1日救治無效死亡。上述B的死亡時間,在刑法第2條第1項的適用上,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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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個記者是否有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工商秘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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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回答您的提問。何謂加重結果犯?加重結果犯,實為了處理兩相時常伴隨發生的犯罪,而特別規範的犯罪類型。例如,一行為人僅出於傷害故意的犯意,對被害人施以重拳,結果該名被害人竟因此死亡。此情況下,行為人犯故意傷害罪(§227I)以及過失致死罪(§276),兩罪處於想像競合。惟刑法另外定有「傷害致死罪(§227II)」以取代兩罪在競合上產生的爭議,故法院僅須論處行為人犯傷害致死罪,即為已足。此為加重結果犯,典型的立法模式(§17),即︰故意行為+過失加重結果。因果關係的認定︰由加重結果犯的立法來看,一行為同時觸犯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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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法律網可供查詢立法或修法理由,民法五編的所有條文基本上都可搜尋到(例如民法第一條:https://db.lawbank.com.tw/FLAW/FLAWDOC01.aspx?lsid=FL001351&lno=1)刑法的部分,也可以透過法源法律網查詢,較新的條文,其修法理由比較容易找到(例如危態駕車罪,刑法185-3條https://db.lawbank.com.tw/FLAW/FLAWDOC01.aspx?lsid=FL001424&lno=185-3),民國24年最初的版本似乎沒有附上立法理由,這部分可能需要另外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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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偶訪舊日老友乙,見乙極貧,在乙一陣牢騷碎唸下,誤以為乙意在囑託自己幫忙下手製造一眼失明後果,以請領重度殘障補助金,實者,乙並無自傷之真意。甲出於好意決意幫助乙脫貧,出其不意揮重拳擊向乙右眼,見乙當場血流如注,後悔不已,乃急送乙就醫,幸經眼科醫師及時搶救,乙右眼視力雖稍減退卻未嚴重減衰視能,但因右臉頰留有約3公分長之撕裂傷疤痕,恐難免終身「破相」。試問甲之刑責如何評價最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