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消費者:需要產後護理或坐月子服務的消費者。業者:提供產後護理或坐月子服務的業者、中心或機構。範本的來源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來自行政院全球資訊網(2010),《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第3目:「護理機構分類如下:……二、護理之家:提供受照顧者入住,並全時予以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之下列機構:……(三)產後護理之家。」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第4條:「I產後護理之家,其服務對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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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電子煙?電子煙是透過電子填充液(簡稱「煙油」)、霧化器及零件組成,用電能來驅動霧化器而使液體產生煙霧,使用者就可以像吸菸一樣把煙霧吸入肺部。一般來說,煙油是以丙二醇、甘油、尼古丁或其他化學調味香料混合而成。二、電子煙有什麼問題?有電子煙業者宣稱由於電子煙不需要燃燒,因此不會產生焦油造成心血管疾病與肺部的損傷,也不會產生菸害有關的排放物,可以降低二手煙害。過去也有報導宣稱使用電子煙有助於戒煙、減少菸癮的效能。但電子煙實際上有以下問題、弊害,不應輕忽:電子煙產生的煙霧除了會形成PM2.5懸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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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時有在2年內申請過殘廢保險金,如果事後原殘廢部位有持續治療,並經過6次身心障礙重鑑定,但殘廢程度仍然持續惡化到極重度,最後醫師開立症狀固定終身殘廢,再治療也沒有復原可能性,四肢完全癱瘓,從此不需再鑑定,確定失智症極重度,肢障類別極重度的殘廢診斷書,這樣如果我父親再次以監護人的身份,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五條:受害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已受領殘廢給付,後因原障害部位惡化而加重殘廢程度或死亡者,比照前項扣除已領殘廢給付方式給與之,這樣還會受到時效性的限制跟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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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情人節的粉紅氛圍已逐漸散去,但過不了太久,我們又要迎向一波3/14白色情人節的白色泡泡攻擊。延續上周的戀愛系列特別節目,今天將繼續煞風景的聊聊分手時還有哪些令人頭痛的恐怖情人行為,以及從法律角度來看這些行為會有什麼問題。過去身邊朋友曾聊過一段不順利的分手經驗,就像電視劇抓馬情節,除了許多激烈爭執的場面,前任每天還殺到家門口站崗要求見面復合,最後他選擇借住其他朋友家才慢慢獲得安寧。聽到朋友轉述當時的狀況與訊息紀錄,都還是能感受到事件的張力,與他的害怕與無助。如果分手後遇到情人不理性的行為,例如傳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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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賠償是什麼?案例中雙方爭執的「精神賠償」,實際上,民法中並沒有任何使用「精神賠償」的字眼,嚴格來說只有稱作「非財產上之損害」的文字,常見規定是民法第194條與第195條第1項的「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讓父母、子女、配偶受侵害死亡的家屬,以及人格權被侵害而情節重大的被害人,可以依法請求精神賠償。除了「精神賠償」,同義詞還有「慰撫金」、「精神慰撫金」或「人格權損害賠償」等。然而回歸初衷,從最接近法條文字的「非財產上之損害」較能了解這個概念的內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顧名思義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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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購物的管道多元,不管是喜歡去實體店面感受商品的溫度或質感,或者是習慣把商品放到購物車,最後再結帳等超商取貨、宅配到府,在買賣關係中如果發生「棄單」的狀況,往往會起爭議,甚至發生截圖上網公審的狀況。對於講求誠實信用的店家來說,遇到顧客任意棄單是件非常頭痛的事情,那麼在法律上可以怎麼辦呢?網路上有許多關於棄單、不取貨的討論,大家也許會好奇,棄單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這要回到民法上的債務不履行、買賣契約相關規定,來討論「受領遲延」的法律效果;甚至在某些情況下,還不只是單純的買賣糾紛,而可能會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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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發生時,受害者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向肇事者請求賠償,除了車禍產生的財產損害,也包含身體、健康損害。(見圖1)圖1因為車禍而受傷,可以向肇事者請求的賠償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繪圖:Yen一、醫藥費賠償相較於財產損害,身體、健康的損害不易觀察與計算,因此在訴訟上是以「醫藥費」為標的進行請求。在訴訟上請求身體、健康的損害賠償要由受害者(原告)舉證證明損害的大小、範圍。受害者應準備醫藥費的收據,藉此量化證明身體健康的損害程度,並準備醫師的診斷證明書,藉此證明並非浮濫醫治而有醫療的必要性。二、精神賠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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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條文與偷窺相關的處罰規定在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的妨害秘密罪,拆解分析法條文字,可以知道偷窺要符合「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和「他人之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而在法律上分析一個犯罪是否成立,會依照要件性質的不同,區分為「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來做討論。(見圖1)圖1什麼是窺視罪?資料來源:蔡文元/繪圖:Yen二、客觀構成要件「客觀構成要件」是指法條描述外在上行為人做了怎樣的行為、發生了怎樣事情的文字。由妨害秘密罪的法條拆解,我們可以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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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第25條之規定驗尿,其中觀察勒戒後法院給予不起訴已經評價,而後續又得列管兩年定期驗尿,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原則?況且觀察勒戒程序已有醫師評估,認定沒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才能釋放,並獲得法院不起訴處分,而列管兩年定期尿液檢測限制部分人民自由,且也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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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高中就被原生家庭搞到有輕度憂鬱後面因為一直不被重視病情導致加重變成了重度憂鬱,導致我對別人包括我的家人提到我的病情時我會變得更加敏感甚至因此進了好幾次急診,但是家父勸導不停導致我每次都被他和家母吵架提到感到非常的煩躁,就會一直不由自主的做出傷害自己的行為(因為我的情緒會稍微放鬆)甚至沒辦法跟正常人一樣出門吃飯遊玩交際,但當我進急診時,得到的總是責備。有跟主治醫師談到這部分,但不知道是否能申請賠償,或者拘留他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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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生活中,有一群人努力維護治安、確保人民生活的安全。在知名雜誌的調查中,臺灣社會對他們相當信任,更被譽為是「人民保母」,也顯示這個職業的重要性,他們就是--警察。然而,警察執法過程中可能涉及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在發生執法爭議事件時,往往會有「譴責警察執法過當」、「力挺警察強力執法」兩種聲音的論爭。這也涉及到警察執法是否遵守法律規定,或者法律是否應該放寬對警察使用強制力的標準等問題。在論爭過程中,難免會出現較為情緒的意見,例如指責警察素質差勁、是有牌流氓;或者另一個角度則是「不爽你來做」,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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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婦產科醫師驚訝未成年少女裝避孕器的新聞。想知道法律上幾歲可以裝避孕器呢?相關規定是什麼呢?一定要經過父母共同同意,未成年女性才可以裝避孕器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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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問..有了黃卡(疫苗接種),有拍照(有顯示姓名、出生、疫苗種類、醫師沒有顯示身分證字號,這樣可以請疫苗假?還是一定要拍到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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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目的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用意,在於保障當事人不會因為判斷、表達能力下降,而做出有害於自己的行為。當成年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影響獨立判斷或表達的能力,親人、家屬就可以替這些人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由法院選任監護人、輔助人來代替並且協助當事人處理法律事務,保護他們不會因為欠缺判斷能力而做出不理性的法律行為或是被詐欺受害。至於當事人的判斷表達能力是否喪失、下降,需要由聲請的人向法院提出證明(例如證人、醫療證明、心智評量表等),由法官決定是否需要作出監護或輔助宣告。圖1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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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新聞提到美國德州對於人工流產的新法律:https://global.udn.com/global_vision/story/8662/5716930請問:1.在臺灣女性懷孕幾週內可以進行人工流產?法律依據是什麼?2.要怎麼確認一位醫師可以合法進行人工流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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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5年底新修正的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對競業禁止條款之規範為了顧及基層員工的權益,我國曾經將長期累積司法實務見解及「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等內容,融合成為2015年底新修正的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雇主必須符合以下一定要件,而且雙方約定的時間最長不可以超過2年,離職後競業禁止規定才會有效:(見圖1)圖1競業禁止的條款要如何約定才有效?資料來源:陳郁庭/繪圖:Yen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公司希望保護的營業利益必須合法正當。(二)勞工擔任的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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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常常看知名業配達人HowHow或者二師兄的影片或貼文嗎?會因為業配影片或文章,而引起想要購物的慾望嗎?(Henry先自首:會)還是堅守理性消費的底線,不受到代言人的影響呢?各種由偶像明星、專業人士、網紅、KOL代言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可能有非常多的表現形式,但不管用什麼形式呈現,都可能是法律上的「薦證廣告」,而值得我們了解其中的法律規定。當商品有廣告不實的情況,其實不只業者,連代言人都可能要負責?想要多了解產品或服務,希望找到真心的經驗分享,結果買了不合意才驚覺是被業配文騙到,合理嗎?關於薦證廣告的內容呈現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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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生活忙碌的現代人,多少會遇到這裡疲勞、那裡痠痛的問題,這時如果能來個馬殺雞「鬆一下」,不知道該有多好呢!甚至遇到筋骨疼痛的時候,如果能來個全套推拿整脊治療來處理久坐職業病,是社畜的一大福音。但是等一下!眼前幫你馬殺雞的這個人,真的可以合法從事治療嗎?其實法律上的醫療行為種類多樣,但共通的要點就是只能由具備專業資格的醫事人員才能進行,資格不符而擅自從事醫療行為,是會被處罰的!而例如常見的推拿整脊,其實很可能牽涉到物理治療中的「操作治療」、「運動治療」行為,這時就必須要注意,可不要不慎請密醫拿藥...
辭典
關於醫療行為的定義,目前我國醫療法與醫師法並無直接立法定義,而是由醫療業務的行政主管機關以行政函釋方式來詮釋。根據1976年4月6日衛生署醫字第10788號函釋對於醫療行為概念所為的解釋:「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廢或保健為直接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之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或用藥等行為之全部或一部,謂為醫療行為。」衛生福利部(以前稱衛生署)此號解釋,基本上是從行為的直接目的是否朝向以治療、矯正、預防或保健為出發點,來界定醫療行為與非醫療行為。1992年8月11日,衛生...
辭典
(英語:reasonabledoubt),是源於18世紀英國的法律術語,在大多數訴訟制度中,是驗證刑事犯罪時必要的舉證標準。舉證責任落於檢察官的一方時,檢察官必須證明其認定被告有罪所提出的主張已超越合理懷疑,即不能在理性自然人心目中存有任何疑點,方能判定被告有罪。 補充資料如下:最高法院76台上4986號判例討論了「合理之懷疑」,併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