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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勞工訴訟該告分公司還是總公司?資料來源:戴雯琪/繪圖:Yen一、要對分公司還是總公司提告?──當事人能力的問題(見圖1)勞資爭議屬於民事訴訟案件,目前各地方法院民事庭大多設有勞工法庭,專門處理勞資爭議案件。由於分公司只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所以原則上,訴訟中應該要以總公司為被告,不過根據過去最高法院的見解,如果是分公司業務範圍內的事,可以自由選擇向分公司或總公司提告。由於勞工與分公司間的職業災害補償、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等勞資爭議,算是分公司業務範圍內的事,所以上述案例第一個問題的答案,其實是兩者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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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著作也稱為「孤兒著作」,是指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可能還在保護期間,但是想要利用的人盡一切努力尋找,都無法確認誰是著作財產權人;或是知道著作財產權人是誰,但用盡一切努力仍然無法聯絡上他。依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遇到不明著作時,想要利用的人在盡一切努力仍然找不到著作財產權人,可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繳納規費,經過審核許可,並提存使用報酬後,就可以合法利用不明著作。延伸閱讀:法律百科問答(2020),《我試過各種方式,都找不到一首曲子的創作者,我該怎麼做才可以利用它呢?》。註腳文化創意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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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立法者立法時,在設計法律條文的內容時,為了因應社會變遷與複雜事實,使用具有多重含義,且某程度意義不明確的用語或法律概念,因此需要進一步解釋的法律概念,例如,法律條文中常見的「公益」、「必要」、「重大」或「危險」等用語。不確定法律概念學理上可分為「經驗性(或描述性)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規範性(或價值性)法律概念」。經驗性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透過一般人生活經驗與專家的專業知識可以認定意義的法律概念,例如商標法第22條中所稱的「近似」;規範性法律概念則是必須將法規以外的價值判斷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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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辯護,是指刑事訴訟程序中,如果找到一位律師擔任辯護人,那麼這位辯護人就必須為被告作出明確的辯護,不能只是有到場但沒做事。如果在依法需要律師到場辯護(例如強制辯護案件)、或已經請了律師的情況,律師卻沒有在法庭上真的提出對被告有利或維護被告合法權益的主張,而是朗讀書狀、對各種問題不表示意見,那就沒有做到「實質辯護」,這時如果法院作出判決,該判決會違背法令,成為可以上訴的理由。延伸閱讀:楊舒婷(2020),《怎麼看懂判決書?判決書上都記載了什麼內容?(二)——刑事判決書》。曾友俞(2021),《律師陪偵時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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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訴訟上和解vs訴訟外和解比較表資料來源:陳家誼/繪圖:Yen一、訴訟上與訴訟外和解的差異(見圖1)和解有分訴訟上的和解與訴訟外的和解,兩者的效力不同,所以在討論如何救濟之前,要先確認是屬於怎樣的和解。(一)訴訟上和解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80條之1,當事人間在訴訟過程中若想要和解,可以向法院聲請,此時法院就會開始定和解方案,雖然還是在法院裡,但已經不是訴訟程序而是討論和解;或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也可以主動試行和解。當事人決定接受和解方案後,訴訟上和解成立。和解成立應做成筆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80條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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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們先來看看勞動基準法怎麼規定勞工,是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得工資的人;勞動契約,是指約定勞雇關係的契約。單憑上述勞動基準法規定,就可以明確認定誰是勞工?哪一種契約是勞動契約?當然沒有這麼單純。實務上曾有保險公司與業務員之間的契約性質發生爭議,行政法院判決認定是勞動契約,但民事法院判決認為不是勞動契約(而是民法委任與承攬的混合契約),使當事人無所適從。二、為何釐清保險業務員是否為勞動契約下的勞工如此重要?因為只有勞工才適用勞動法令,而能享有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性別工作平等法、大量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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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慶祝爺爺95歲於2月19日的生日,在2/14或是2/15向亞尼克蛋糕店電話訂購一個生日蛋糕(882元尚未付款)。在訂購時確認會在2月19日晚上6點前去取貨。未料,2/19早上收到亞尼克的門市人員通知,當日的蛋糕在運送途中損壞,無法如期提供所訂購的生日蛋糕。店員提供2個方案:1取消訂單。2.用生乳捲替代。因為是要慶生所以就不考慮用生乳捲取代,後來另行訂購葡吉800元的蛋糕
問答
現況未有條款出現禁止,但本人有需求需使用桶裝瓦斯,分區所有人提出將會在區分會要來禁止全大廈不能使用桶裝瓦斯,考量安全性問題及影響他人安全,故只允許使用天然瓦斯較為安全,若分區會通過是否合理且需遵守該管理規定?另參考該篇有關該案例有另提出相關桶裝瓦斯問題的議題律師回覆問題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能夠禁止您在您的專有部分房屋內使用瓦斯桶,此規約對您並沒有拘束力,您可以依照之前方式使用,若管委會對您造成妨害,您可以請求排除,甚至請求賠償。另外,您也可以起訴請求確認該規約無效。若有需要討」(參考網址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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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之建立在2011年5月1日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前,因參與工會事務或擔任工會幹部而遭雇主解僱,勞工如要爭取回復工作權,大多數是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但因法院訴訟審理期間漫長,且勞工需負擔為數不低的裁判費用,因此在2011年月1日以後,我國參照美、日二國制度,在勞資爭議處理法增設裁決制度,並在勞動部設置「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負責審議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爭議。二、不當勞動行為的具體規定以及分類我國目前的不當勞動行為,分別是指在工會法第35條規定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2項規定的情...
問答
請問老舊公寓共用排水管線經專業測量人員檢驗後確認為共用排水管線漏水,漏水所造成的財務損失該由誰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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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簽制度,是指公開發行公司(例如上櫃、上市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必須經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二位會計師的查核簽證。註腳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證券交易法第37條:「I會計師辦理第三十六條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其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II會計師辦理...
問答
前年因為求學需出國,臨時將寵物狗委託給朋友暫時代替飼養,回國前,也跟對方以訊息確認歸還狗狗,對方在訊息內也表示同意。但回國之後,對方卻開始避不見面、傳訊電話皆不回應。1.如果我想藉由寄存證信函要求對方返還狗狗,卻不知道對方的收件地址,請問該怎麼辦?2.若對方頻頻搬家,我寄出後卻收到查無此人而被退回,請問該怎麼辦?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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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契約中,不可或缺的條件稱為「必要之點」,想要訂定契約的雙方只要針對「必要之點」達成協議,就可以成立契約。舉例來說,要訂立買賣東西的買賣契約,最重要的就是「要買什麼」跟「賣多少錢」,只要針對這兩件事達成共識,原則上契約就會成立。假設A向B買一台PS5遊戲機,只要確認要買賣的是「一台PS5遊戲機跟週邊配備」、「買賣金額是1萬元」這兩件事,契約就會成立,不管A跟B約定要超商取貨或者當面交付、要匯款或者是當面付清,都不影響A、B之間訂立以1萬元購買PS5遊戲機的買賣契約。註腳民法第153條第2項:「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
問答
在租屋網看到不錯的房子,礙於小孩開學在即的考量,房東請我先給他訂金6千元,我也先把錢匯給對方。一週後房東提出不平等的租約給我,我看完後覺得不妥房東當天下午馬上又開始po網路帶看房子,之後跟房東見面溝通租屋合約版本想要用政府編訂的,當下也確認出租的屋內有很多設備有損壞的問題,房東告知會盡快修繕,其中還有房東不想處理的電器等等,期間溝通跟房東回覆的處理速度過慢,導致收了訂金後近乎三週還沒簽約交屋;最初跟房東討論的是因為他們的屋況不是很好希望他給我兩週的時間處理牆壁上前房客留下的貼紙跟更換破損的紗窗紗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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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6年1月18日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限制擔任以下職位的人,連選只能連任「一次」:(一)管理負責人,(二)管委會主任委員,(三)負責財務管理的管理委員,(四)負責監察業務的管理委員。但這規定到底是否包括轉任職位者呢?也就是如果已經連任第二屆主委、財委或是監委其中之一種的委員,到了第三屆是不是可以轉任以上另外兩種不同職位?包括:可否連任主委後轉財委或監委、連任財委後轉主委或監委、或是連任監委後轉主委或財委?二、對此問題,內部政曾先後於95年及96年函釋,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的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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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婚姻中的其中一方想要離婚,對方卻不願意時,法律提供了另一種管道——「裁判離婚」,也就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但並不是任何人都能請求,依民法第1052條可以請求裁判離婚的情況如下:一、重婚配偶還沒跟自己離婚又跟他人結婚。但必須在知道後6個月內或配偶重婚後2年內請求離婚,另外如果有事先同意或事後表示原諒配偶的行為就不能請求。二、通姦配偶自願跟異性發生性關係。三、被虐待包含自己被配偶或配偶的直系親屬虐待,或是自己的直系親屬被配偶虐待的情況。虐待指身體及精神上不能忍受的痛苦,到了無法繼續同住的程度,例如繼父虐待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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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偵查或審理程序中,檢察署或法院為確認被告或證人之人別,亦即為避免被告或證人可能有同名同姓狀況無法區分時,而請被告或證人所提供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等資料,即為年籍資料。
問答
第一次租屋沒有經驗很多事情不知道要先確認現在才知道自己租的地方是違建看房和簽約時房東也沒有告知已經搬進去半年了現在還可以反悔退租嗎很怕住一半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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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是一名大學生,有一門課程,期末被判不及格。經詢問TA,被告知期末Google表單上傳超時。但我回頭查看Chrome歷史記錄顯示並無24點後也就是次日的瀏覽記錄,故當然不可能超時。此後經友人告知,Google表單url末尾如果出現“?usp=form_confirm”為提交後的確認頁面。而當日的瀏覽記錄中有出現,可以直接證明。然此TA教全程拒絕提供我超時的證明,一口咬定是我遲交,並且伴隨一些令人不適的言論。我在經歷了四五天,精神身體受到嚴重影響的情況下,詢問許多友人,各種途徑,gmail寫信二十餘封幾千字,才換得此助教和老師“基於相信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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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調查犯罪有一個法定流程,偵查階段是透過調查、蒐集相關證據資料,並在警察的輔助下確認有無犯罪,在充分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時,檢察官即可提起公訴,並進到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