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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服務於某甲鄉公所的臨時人員娃娃車司機乙職.採半年簽約一次自105/1/1-105/6/30**依屬名甲公所定期契約.之後每半年換約一次.A享有累積年假數日..後因107年九合一選舉恩怨在107/11/29日遭該鄉鄉長以**定期契約到期為由*不再續聘在107/12/31將A解雇.並在108/1/1補上自己人馬B以填補A娃娃車司機乙職1.請教該鄉長有無權力將A解雇?2.該約是否真如為定期契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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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老家是以前以三七五減租的方式得到地上物(是我阿嬤自己所蓋的房子),土地並非我家的。但在25年前,佃農未告知我阿嬤擅自將土地連同地上物給了現在的地主、並且簽了契約。我們是幾個月前地主說要把老家拆屋還地,才知道佃農未經過我阿嬤的同意,也未告知,獨斷的擅自簽了契約,契約裡當然沒有我阿嬤的簽名。佃農的行為是否可以構成不作為詐欺,還有我們是否可以對佃農提出損害賠償和精神賠償,因為這件事地主還寄存證信函給我阿嬤,讓我家人心生畏懼,怕會被定罪,從開始過程到現在都對我家人已經造成心理上的壓力。如果還有其他相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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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承攬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等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的契約。規定於民法第490條到第514條。 註腳民法第490條到第5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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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當天簽署公司提供之契約,經考慮後沒有要就職,並口頭電話聯繫公司,表達無就職意願。但公司表示違反契約,要依照契約罰款。但本人並未報到就職,沒有工作也未領取薪資,請問我該如何救濟?或可以尋求哪些管道協助呢?到勞工局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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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近期一所台北市立高級中學發生一起爭議事件想詢問專家的意見。首先一名學生於某節課遭記未出席而遭致校方處分記過(實際上有出席),該生事後已向校方行政人員反映,但行政人員態度敷衍不願積極處理並表示要求出示證據(ex老師證明等)但該節課授課老師於事後表示時間已久已不記得而不願開立證明,於是該生向警衛室申請『取得』監視器畫面並證明該生確有出席之事實,然經申訴後校方仍不願撤回處分,想請教一下這是否構成刑法211、213條,以及是否能直接報請台北地檢署搜索校方以及提起刑事訴訟,以及訴願完台北市教育局後同時打行政訴訟(釋憲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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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國中習作的問題:1.某新聞報導:「以往發生街頭暴力,除由當事人提告傷害罪之外,公權力僅能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裁處,且往往罰錢了事。現在刑法修法後,可將公共場所鬧事的人逮捕並判刑期。」這可能帶來什麼改變?(A)會增加警方執行公權力的負擔(B)民眾更加忽視公共鬧事的問題(C)社會秩序維護法喪失存在意義(D)可用刑事責任替代原先行政罰答案為D請問不是應該行政、刑事責任都要負嗎?刑罰都可以替代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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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對勞工的保護規定,與一般法律比起來,確實比較完善。我也希望我跟老闆簽的契約,讓我成為是勞動基準法定義的勞工,也讓這份契約屬於勞動基準法的勞動契約,可是判斷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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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服從之行政處分」係德國學者HansJ.Wolff提出之學理,指行政處分之作成之前須經相對人或關係人接受其義務始發生效力。請問此處分須與相對人承諾,行政機關始得做成處分其法律效力為何?其相關一般法律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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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或議員質詢行政機關時,行政機關(舉例:隸屬直轄市的博物美術館)是否應考量與人民間的保密義務(博物美術館與藝術家合約條件可能保密),拒絕全部提供?或是原則不提供,例外有事證說明本案對公共造成不利益才依法提供?此時「依法提供」的法源為何呢?行政機關在議會中提出的資料均需被公開?有沒有「保密等級」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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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約定:「本契約的變更,須經過A、B雙方的同意,作成書面,並蓋章或簽名。」後來,書面契約的內容經塗改,但塗改處只有單方的蓋章,則塗改處的內容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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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姐姐共同繼承一房屋(有出租),出租人由逝世母親改為我們,但契約上出租人都是寫姊姊而已,實際上是我們兩個一起管,現在和承租人有爭議,主要處理的是我。承租人曾經和姐姐口頭提及,以兩個月押金抵他們未繳納的兩個月租金,姐姐未經我同意自行答應他們。現在他們退租,有清潔費歸責爭議,我方想採取支付命令方式,但想先了解1.此口頭約定押金抵租金事件是否有效?契約上出租人寫的只有姊姊,但實際上房屋所有權人我們是共同共有,在法律上是否需要經過雙方同意才算有效。2.採取支付命令方式,以我個人的名義聲請是否可行?契約上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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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要物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不必「交付」動產或是「移轉登記」不動產,僅需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對約定內容達成共識)即成立契約。註腳民法第66條第1項:「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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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要式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律規定須遵照一定方式進行,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契約,例如結婚和離婚都必須經過登記程序,才會發生效力。註腳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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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要式契約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 不須踐行特定程序(例如簽訂書面),僅需口頭約定即可成立契約。註腳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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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輔助行為指的是行政機關為了行政事務的順利進行,以私人的法律地位取得所需要的物資或勞務上的支援,行政輔助行為並不是直接達成行政目的,而是間接輔助行政目的達成,例如:行政機關採購原子筆、立可帶等辦公所需要的文具。 註腳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996號判決:「蓋行政機關為推行行政事務,常以私法行為之方式取得所需要的物質或勞務上之支援,學理上稱之為『行政輔助行為』,屬於行政私法(國庫行政、私經濟行政)範疇,……,亦即對於因行政私法行為所生之爭議,以雙方當事人是否已進入訂約程序,決定應循行政爭訟或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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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契約,未付清全部價金前「先」進行所有權移轉登記,付款期程拉比較長。可否在契約中增加約定:如任一方提前解除,已取得所有權的買方需協同辦理移轉登記,將不動產所有權返還予賣方;而賣方返還部分價金(如:超過依使用期間折合租金的部分)。這樣的約定有什麼法律效力?如何強化其法律效力?土地兩次移轉登記會產生的稅務有哪些?第二次移轉登記定位如何?應該不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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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公司與他公司簽訂經銷契約,惟經銷期間屆滿後,對方仍有持續進貨、經銷產品行為。實務見解有查到經銷是買賣跟代辦商性質的混合契約,但看了一下買賣跟代辦商相關法條似乎沒有規範這種情形。這樣的話有沒有甚麼法條可以做為主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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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有關行政程序法的公法上之請求權,行政程序法第131~134條有些複雜難懂,能不能實際舉出例子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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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甲參加大學學科能力測驗之「入學考試」,在考試期間違規,監考人員依「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之簡章規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予扣分。請問:(一)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法律地位」為何?又是否為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受託人(團體)?(二)考生甲若不服該考試規則,是否能進行「行政爭訟」?我國司法實務(釋字、判例、聯席會議)有何見解?(三)承上題,假若可進行爭訟,其「訴願管轄機關」為何者?又「訴願管轄機關」變更或撤銷該處分時,考生甲應以「誰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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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看到這篇文章說明!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631我應徵工作是行政櫃檯,是否符法令規定可以用定期期約處理的類型?或是像這樣會持續發生需求的職務,老闆不可以簽訂定期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