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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處罰的搶奪行為搶奪行為是指乘人不及抗拒而公然奪取。換言之,行為人乘人不備,將他人實際支配下的東西突然搶去,即屬搶奪。只要東西是在被害人可控制範圍內,就算東西不在被害人手中,沒有限制要直接從被害人手中奪取。這個「搶」是公然的掠取;和竊盜有隱密不知及手段和平不同;也和強盜是使用強暴脅迫等手段,達到使人「不能抗拒」而強取的程度不同。二、沒成功搶到東西,成立搶奪未遂罪參照介紹既遂與未遂的文章可以知道,未遂的處罰要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才行,刑法第325條第3項就有規定搶奪的未遂犯也要處罰。而搶奪的既遂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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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網路上一些介紹,還是不太清楚「勞動三權」具體內容到底有哪些,而這些權利在法律層次的依據在哪裡?是否可以舉出過去實際落實勞動三權的例子?也想知道,到底所謂的勞動三權,要怎麼與憲法基本權理論相結合?勞動三權憲法上的依據,是工作權?抑或是結社權,或是其他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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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請仲介介紹移工,繳完仲介費之後,找到適合的移工,決定聘僱。我每個月會給移工一筆錢,這筆錢,除了移工的薪水以外,還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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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教:大樓的管委會約定減壓閥的修繕由所屬用戶負責,但減壓閥並不在該用戶的住家內,而該用戶處理減壓閥修繕的態度(派工人進入屋內四次皆無法完成修繕)已造成減壓閥所在的住戶之困擾時(每一次都要花半天的時間整理清潔),該如何處理?(已向管委會反應但管委會只會說擅自關掉減壓閥是違法的大家是鄰居不要撕破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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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父親毆打就讀小學的女兒,媽媽有報警求助,後來父親說要賠償一筆錢給母親及小朋友,但是要寫書面的和解書!Q.因爲父親與母親還有婚姻關係,所以2個人都是「法定代理人」,可是父親又是對造,不知該怎麼確定「法定代理人」欄要怎麼寫,還是要併列父母2人嗎?還是只要列母親就好呢?非常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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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結婚後,其娘家的人將會在4年後贈與我房產,那如果我在10年後離婚或丈夫死亡的情況下,那我丈夫的前妻女兒也有權力干涉我娘家未來要贈與我的房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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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訂購網路商品,是強迫性定期配送,在隔月收到定期配送商品時立即聯絡客服取消,客服要我自行找通路退回商品並自行吸收運費,但我還在七天鑑賞期內,應該由賣家負擔運費,賣家表示網站退貨須知有標示產生郵資由顧客承擔,所以如此一來是否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就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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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之所以要求要有「特定目的」,是避免個人資料遭到任意使用,是維護個人資料的方法。而在實際情況中該如何說明特定目的,可以參考法務部發布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裡所列出的特定目的項目及代號,但請留意,如果在其中找不到可以相對應的特定目的,那麼就應該文字方式詳細說明業務活動的內容。 更詳細的說明、舉例,請見本站:韓瑋倫(2019),《什麼是利用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與「必要範圍」?》。註腳全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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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提出告訴?有權利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的人,只有1.犯罪被害人、2.犯罪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及3.被害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僅限被害人死亡時)。常聽到的「保留法律追訴權」就是指暫緩告訴嗎?請大家注意,保留法律追訴權不是正確法律用語喔。追訴犯罪的權力專屬於檢察官,而且犯罪除了與被害人有關以外,也同時會涉及公眾利益,法律不會允許被害人自己決定要不要暫時或永遠保留不追訴。至於如果涉及的是告訴乃論的罪,有6個月的告訴期間限制,這個期間屬於法律的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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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簡要回答此問題。 翻譯屬於著作權法中所謂的「改作」,又改作他人作品者,其作品稱為衍生作品,亦是獨立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對象。然而,改作權為專有的權利,為著作財產權人所有。著作權保護,是著作本身,當然包括其中底一字一句。 關於著作,可參考百科文章︰〈著作權法所保障的是什麼?——著作、著作物是不同的概念〉;百科問答〈受訪者接受採訪,由採訪者寫成文章,著作權屬於誰?〉 本案中的著作,應由出版社取得著作財產權,其權利之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本法第33條)。出版社倒閉者,則法人格消滅,其權利(著作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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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您的問題涉及到民法上贈與契約的規定,以下簡要說明:法律上的贈與契約贈與契約的定義,是指一個人不求代價、無償地將自己的財產給對方,而對方接受的一種契約。它具有「單務契約」的性質,即只有送出財產的一方(贈與人)需要負擔義務,受贈的一方(受贈人)則不必。承諾他人要送東西,可以反悔嗎?原則上,如果雙方講好要送東西,且東西送出去之後,就不能反悔要把東西拿回來。而法律上有規定以下情形可以反悔:財產還沒有移轉的時候在把贈與的東西送出去之前,依法可以「撤銷贈與」,白話來說就是贈與人可以單方面反悔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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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一篇文章《離婚時,夫妻財產如何分配?》所述,在法定財產制下,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要求分配雙方婚後取得財產價值差額一半的金錢。要提醒讀者注意的是:這裏可以列入分配計算的財產,限夫妻雙方在婚後取得的「婚後財產」(而且要排除無償取得的財產或精神賠償金),婚前財產當然不列入分配範圍。(見圖1)圖1離婚時,哪些財產要拿出來分配?資料來源:王如玄/繪圖:Yen一、原則:有財產價值的都要拿出來分配「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所負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無論種類是房子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