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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0305簽了2年不定期契約,合約書上面的版本是106年9月21日修訂。勞動基準法是在107年有變動修改過。請問到底是要照合約書不合理的條款走,還是要照新的發法規?院方在111年10月27日的同仁考勤管理辦法又寫上若要延長工作時間或是在休息日、國定假日出勤需要同仁同意!這不是在自打嘴巴嗎?已經跟醫院溝通過我們拒絕加班,也拿法條來跟理論。但是人資就會拿當初簽的合約書來壓我們,人資主任的意思是當初我們簽的合約書就是表示認同醫院派遣的工作,所以就是表示認同加班。真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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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燒肉店工作,領薪時發覺加班費非常奇怪,和自己算得略有出入,提出疑惑得到的回答是照公司算法算得沒錯往下看薪資袋細項,有諸多不合理:1.我本身是低收入戶福保對象,並不用額外付健保費,但公司收了我6、7月福保費用,說好的是連同八月薪資一起,退還1000多元的多收健保費,但上面只有退513元(6月健保費)2.多收住員工宿舍的錢及超收不合理電費,當初入住時公司承諾不收我三個月的員工宿舍,老闆口頭承諾,並告知我是工作表現良好的福利(6.7月沒有收費),但八月離職卻收整月的租金4500,我認為應該僅收819離職後到搬離日期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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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網站購物,有說商品為預購要等,等三個月,期間去網站查詢,都呈現備貨中,後來聯繫賣家,賣家說貨有寄出,是我未取件,但我並未收到任何取貨通知,賣家自己也說,也有客戶反應未收到,因我已錯過送禮時機,要求賣家退費,表示會請綠界金流處理,2週多都沒有收到退款,賣家改口說不然匯款退費,提供帳號已經第五天,仍未收到退款,賣家也常常不回Line,請問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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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發現行人早開普及了很多,但如若斑馬線旁緊鄰自行車穿越道,那腳踏車是可以照著斑馬線的號誌起步的嗎?2.如果人行道有幾塊磚塊的圖案是腳踏車,這應該就代表是人車共道吧?但在同一條路被紅綠燈隔開後,那個磚塊便沒有了,是表示我就不能騎在那上面嗎?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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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要辦理在臺灣的遺產繼承,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做為法律依據。臺灣人要繼承大陸地區的遺產,並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原則上直接適用大陸地區的法律。在臺灣辦理繼承相對簡單,但在大陸,繼承人若要自行辦理繼承,則要花費更多的時間與精力。一、大陸未課徵遺產稅,沒有辦理繼承時間的規定(一)在臺灣的遺產,6個月內要申報遺產稅在臺灣,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例如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等)需要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稅務機關,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的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遺產稅的課稅級距金額和稅率,是根據遺產的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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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針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個別分述之︰1.限制行為能力人︰(1)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不在此限。民法第77條定有明文。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而言,其法律行為(如與他人訂定贈與契約)係以自己之名義為之,而以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為生效要件。法定代理人僅行使同意權,而非代理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法律行為,故不生禁止自己代理之爭議。2.無行為能力人︰(1)按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76條參照。該條表示法定代理人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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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我的汽車借給我弟開(我以及我弟都有駕照),但我弟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我的車借給無照朋友開(他表示他不知道他無照,因為看過他開車上班)並出了車禍,雙方都沒有人受傷,請問這樣情況我是車主,我會需要負擔什麼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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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的時候達到免運資格,但退貨之後的交易金額未達免運標準,因此店家在退款收回的標的金額時,表示會扣除原賣家負擔的運費,請問這是對的嗎?一開始的免運為雙方的交易內容,之後消費者在鑑賞期內退貨屬維護自身權益,請問網路賣家補收原運費屬合理範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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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加入外送平台合作店家,由於該平台攝影師拍攝商品時間日期較晚,以致客戶被預設照片吸引,購餐後,評論餐點與照片差異極大,為此我與平台表示造成商譽受損,平台表示無法處理,後續其他客戶看到該評論購買意願下降,且該客人評論後兩天訂單數量已有明顯下降甚至一整天一單都沒有,不敢說生意好,但該評論產生前不至如此,該平台客服無意協助處理,這樣算是造成店家商譽受損嗎?(我連回覆評論都審核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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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被贈與的土地就知道有10坪土地公廟(簽約已標示)土地有一邊有高低落差有建圍牆與道路區隔,已跟買方簽約賣地,但土地鑑界發現有畫到將軍廟(簽約不知未標示),進而發現地籍圖與認知不同,當初土地是曾祖父購買,所有知道此土地的長輩都表示圍牆內的才是我的土地,去地政查詢只有約10年前道路徵收時有土地鑑界過,要怎麼舉證地籍圖可能錯誤,若真的尋找到證明,地籍圖可以申請更改嗎?有法條依據嗎?還有因農地上10坪土地公廟、2坪將軍廟,所以無法申請農業使用證明,快500坪的農地若要賣,要付高達40幾萬的土地增值稅,10坪土地公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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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弟弟共同持有目前的房屋目前我與母親跟姐姐同住弟弟因某些因素已搬離姐姐男朋友已多日居住造成妻子因有外人不安情緒下先搬離而母親無我的同意下擅自將家中鑰匙給與姐姐男友弟弟則因不想得罪母親姐姐並搬離不想管理該事並表示母親說了算請問各位大大有什麼方式可供將該人合法驅離或是合法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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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論者提問「下斡旋金時的口頭之約(佔有20坪路地)算數嗎?」,應指該口頭告知是否成為契約的內容?關於此問題,便涉及︰契約成立前買賣雙方針對標的物特性、性質所作的描述,是否為契約的內容?以及達成合意後,始之影響甚鉅時,應該怎麼處理?一、買賣契約的內容︰(一)買賣契約的主要內容(稱「必要之點」)為當事人、價金以及標的物。只要雙方當事人針對此三項標的達成合意,那麼原則上契約即成立。(二)有問題的是,買賣雙方在契約成立前往往會經過多次磋商、會談,難道其中的每一句話都會成為契約的內容嗎?二、針對買賣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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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行為是否構成無權代理,以及長輩可不可以拒絕承認,需區分情形:長輩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或僅為受輔助宣告人如果那名長輩只是一時性的意識不清,並非長久昏迷,仍然有完全行為能力。即使受到輔助宣告,任何人仍不得任意處分他的財產,子女以長輩名義解除定存,構成無權代理,長輩是可以拒絕承認的。若長輩已受監護宣告,成為無行為能力人假設長輩已受到監護宣告,並且法院依職權選定那位子女為法定代理人時,依照民法第1113條、第1098條第1項、第1101條的規定,因為支付醫療費用符合長輩的利益,所以該子女在解除定存的事項上,是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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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大家都能用的公用電腦發現同事的line沒有登出,電腦的畫面是停留在她與另一個同事在議論我分手、她想把也弄死等字眼,我當下十分氣憤,將內容拍下來,在拍的同時,也在他們的對話中發現她們在罵我的主管,事後我把影片傳給另一個同事,討論是否告知主管,另一個同事基於幫我出氣,將影片內容傳給主管,主管也因此大發雷霆,把那些影片傳給其他人,並找那位line的主人理論,這樣翻拍的聊天訊息的我、以及傳訊息給主管的同事、主管是否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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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當初我跟某人合資一起購買遊戲腳本然後對話有說不能對外販售但我後來有販售然後對方有說永久使用嗎我是說有但這個永久使用權是在於遊戲腳本開源碼並不是我要更新出來弄成程式給她做使用然後我也義務更新了一年半他跟我合資一人一半所花的錢最早開發的功能上和後續添加功能上面我沒賺他半毛錢之後我叫對方自己去找人更新給了對方開源碼現在他對我提告詐欺這種我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會詐欺成立嗎?有誰可以給我講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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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們是網路銷售業者(進口商),近日經由國內購物平台銷售日本鐵鍋,客人表示經使用後發生鍋底變形情況,並堅持商品有瑕疵,但我方向日本生產方確認後(提供照片),原廠辦定也是認為是客人使用不當,可能空燒高溫導致變形,一般正常料理溫度不至於造成鍋底有變形的疑慮,但客人堅持是品質有瑕疵要退貨並退款,同時也向消保會申訴。但我方堅持的點是因為鐵鍋非電器類商品,鍋況會與消費者使用方式和習慣有關,不提供保固,我們出貨也有附上中文使用說明書,不應概括承受消費這可能是不當使用而造成的損壞,不知我們堅持的這點是否有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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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勞保局申訴公司未依規定幫員工投保勞健保,但勞保局卻回函說,公司負責人表示我並不是員工,我跟公司只是合作關係,非僱用關係,公司每月匯款轉帳27,000元給我只是因為我沒有經濟基礎,所以協助提供生活費,並非薪資,勞保局竟然會採信這種理由?我覺得根本是睜眼說瞎話,請問這樣勞工該如何爭取權益呢?難道只能這樣這樣忍氣吞聲被公司跟勞保局欺負嗎?最後勞保局回函表示因為我跟公司各執一詞,如果對於我跟公司是否具有僱用關係存有疑慮的話,請我自行找勞工處或司法途徑處理,為什麼我覺得勞保局給我一種推卸責任的感覺?難道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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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向大家說明法律用語:繼承開始時(人死亡時),死亡的人是「被繼承人」,而對亡者有繼承權的人是「繼承人」。什麼是特留分?為了保護法定繼承人起碼可以獲得最低限度的遺產,民法確實限制被繼承人在分配自己遺產的時候,必須起碼保留一部分給繼承人,在這一部分以外的遺產,才可以自己決定要怎麼運用。這一部分,在民法上就叫做「特留分」。繼承人未必永遠享有繼承權雖然有特留分的保障,但這不表示繼承人永遠享有繼承權喔!只要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是「拋棄繼承權」,繼承人就沒有特留分的權利。什麼情況下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當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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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上關係,我跟客戶的公司裡的一位女性有吵架,她於11/28中午左右打給我老闆,說她有人跟她講,本人在外面亂說話,說她跟她公司裡一位已離職的男性亂搞男女關係,我晚上上班時,我老闆問我此事,我才知道的,本人已經52歲了,什麼話可以講什麼話不能講難道我會不知道,況且她聽到此事後,也沒有先問我,確定事實如何,就直接跟我老闆講,企圖讓我沒工作,被我老闆革職,隔天早上,我有透過她的同事(女)表明我想親自過去找她,當面說清楚,或是請那位講此話的人,出面跟我對質,結果那女的叫我不用過去找她溝通,而且跟她說此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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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對意見。書面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我們社區開完區權會並沒有進行上述的步驟,僅公告會議紀錄,請問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可以怎麼處理呢?區權會的決議是不是就不具法律效力了?需要再召開一次臨時區權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