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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或檢察署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規定製作,用以傳喚被告於特定時間至特定法庭開庭之公文書。註腳刑事訴訟法第71條:「I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II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III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IV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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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台灣的家收到傳票可是我人現在在日本留學我該怎麼處理呢??出庭的日期是5/30號由於在fb平台出言不遜導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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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地檢署刑事證人傳票,友人得知被告要對我不利,電話通知叫我出入要小心;沒這麼簡單放過我之類要我小心,請問這樣狀況我能做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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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遇到網拍的詐騙,對方已我的帳號沒有通過驗證為由,誘導我匯款認證。我當時就匯款給他,他說過一陣子會將錢轉給我,我也不疑有他。過了一陣子真的收到一筆款項,那筆款項與我匯出去的金額有落差,於是對方說那是操作失誤請我再將錢匯還給他,我照做了。前陣子發現自己帳戶被警示,今天收到傳票,請問我這樣的案子會被判為洗錢幫助犯嗎?我當下馬上有去警局報案了,我自己也是被害人,戶裡的款項確實匯出給他們被掏空,再麻煩大家解答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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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因為公司的關係被檢調調查,後來做完筆錄就回家等待通知,在今天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內容有附上一個悔過書跟開庭通知單。傳單上面寫到若填寫悔過書寄回去可以不用開庭,並有機會獲得政權不起訴處分。悔過書內容大概是:我願意承認犯罪,並保證以後不會在做這樣的事情。我想請問這份內容是指填寫然後寄回去,是不是就會不處分處理。疑慮的點是悔過書要承認我犯罪這一塊,是不是我承認了就會以刑法去判刑之類的,但我自己也是覺得蠻冤枉的,因為公司的問題變成我有罪。我很怕承認犯罪會變成是犯罪的共犯。還有職權不起訴也只是有機會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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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旅居國外的臺灣人收到法院傳票,要求以證人身分出庭作證,一定要回國開庭嗎?請教現行法是怎麼規定的?可否以視訊會議取代?如果一定要回國,支出的機票錢、工作請假的損失可以請求誰補助或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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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原因需返國,若在台灣沒有親屬,相關開庭通知書能否寄到國外的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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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新聞或報章雜誌經常提及「通緝犯」,除了因涉入重大刑事案件而逃亡的通緝犯外,一般民眾因搬遷住所、久居國外,或未依傳票到庭而被列為通緝犯的案件也偶有耳聞。但究竟什麼是「通緝」?通緝的原因為何?(見圖1)圖1為什麼會被通緝?資料來源:簡珣/繪圖:Yen一、什麼是「通緝」?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86條、第8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緝是將逃亡或藏匿的被告資訊,通知給附近的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甚至公告周知,使逃亡或藏匿的被告能盡快被拘提、逮捕,以到案說明並接受法律制裁。二、為什麼被通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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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曾發生過3本漫畫忘記還遭上銬成通緝犯的事件。不是殺人、放火、槍擊這類嚴重的犯罪才會被通緝嗎?怎麼只是漫畫沒歸還就變通緝犯,被通緝會很嚴重嗎?一、什麼是刑事訴訟程序在了解通緝之前,要先認識刑事訴訟制度。刑事訴訟是國家對於人民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的判斷過程,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法庭內要有法官、檢察官、被告參與,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審判程序。檢察官負責提出被告犯罪的證據,證明被告確實犯罪;被告對被控訴的罪嫌進行反駁澄清,證明自己的清白;法官的工作是行使國家賦予的審判權,代表國家判斷被告是否成立檢察官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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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強制處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國家訴追犯罪時,為了保全被告,蒐集或保全證據,所為的強制措施。又分有對人傳喚(刑事訴訟法第71條)至於警察發的「通知」(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沒有強制力,所以不是對人強制處分。拘提(刑事訴訟法第77條)逮捕(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88條)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暫行安置(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鑑定留置(刑事訴訟法第203條第3項)涉及人身的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22條)鑑定的人身檢查(刑事訴訟法第204條、204條之3)勘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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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邊有位朋友被前雇主提告,在他位於前雇主那任職期間,我跟他幾乎沒有聯繫,但後來他離職後一段期間,我才開始和他有短期的業務往來,後來有聽說他與前雇主有糾紛,但我並不清楚詳情。這個月突然收到證人傳票通知,由於本人目前人在國外且短期不會回國於是請了假並通知無法到場,但今天又收到下一次開庭的證人傳票通知,請問我該怎麼辦呢?我一定要出席一次法院才會停止傳喚我嗎?這整個事件會處理多久呢?而且我跟此事並無直接關聯,發生事件時與此友人並無聯繫,是事後聽說,不懂為何會把我列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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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審判開啟的方式——起訴二元制對於特定人的特定犯罪事實,國家為了確定具體刑罰權的有無及其範圍所進行的程序,就是刑事訴訟程序。譬如某人毆打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罪?如果成立,又應科以多少刑罰?國家為了確定這些事項,就必須進行刑事訴訟程序,換句話說,透過刑事訴訟的進行以達到訴追犯罪的目的。對於犯罪的訴追,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採取起訴二元制,而且是以國家訴追為主、私人訴追為輔。所謂國家訴追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對於犯罪向法院提起訴訟,稱為「公訴」;而私人訴追則是不透過檢察官,由犯罪的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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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不是我的錯,錯的是對方,但是我有勇氣站出來指證嗎?有鑑於性犯罪的私密性,性侵害被害人在追究犯罪時,往往都會考慮將來上了法庭,是否會因此受到二次傷害。難道將這種私密的事情公諸於世、重複回憶的痛苦,必須由我這個受害者來承擔嗎?(見圖1)圖1不幸被性侵了,一定要出庭作證嗎?資料來源:簡大為/繪圖:Yen一、為什麼我要做證?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若無法證明被告的犯罪時法官須給予被告無罪的判決。而被告並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因此就算他所說全部是謊言,只要既有證據無法證明犯罪,就仍須給予無罪。另一方面,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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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逮捕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逮捕是一種拘束涉及刑事案件者人身自由的措施,是為了確保涉嫌犯刑事案件的人可以在場配合刑事程序的進行。原則上最長可達24小時,除非有法定例外才會延長。跟拘提同樣屬於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跟拘提不同,逮捕有以下的特徵: 不需要許可文件逮捕的時候不需要特別的許可文件。相對於此,拘提則需要拘票、緊急拘捕在特定情況下也需要拘票。逮捕的對象限於通緝犯、現行犯、羈押前的被告。相對而言,拘提的對象包含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誰可以逮捕?通緝犯,可以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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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拘提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拘提是一種拘束涉及刑事案件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原則上最長可達24小時,除非有法定例外才會延長。跟逮捕同樣屬於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目的是為了讓特定人參與刑事程序。但跟逮捕不同,拘提有以下的特徵:需要許可文件(令狀):拘票拘提原則上需要拘票,情形較特殊的緊急拘捕,在特定情況下也需要拘票。相對於此,逮捕的時候則不需要特別的令狀。拘提的對象拘提的對象包含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沒收程序的參與人,但不包含鑑定人。而逮捕對象相對來說只包含(準)現行犯、通緝犯、被告,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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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在網路的霸凌事件上我對兩個人提出了妨害名譽的告訴,其中一個已經開偵查庭並和解,和解條件發文道歉+捐款弱勢團體,然後另一位一直沒收到傳票但他看到了前一位的道歉文私下找我和解也捐款弱勢團體了,但我查詢該案件依舊在偵查中所以我打電話去問說把上述狀況再告知了一次,警方說他無法處理我要去自行去地檢署遞撤告書,但我看撤告書的表格我完全不知道該怎麼寫?對方是外國人所以我也是要問出他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所居住電話這樣?因為沒這位的傳票所以也沒偵字第幾號我該怎麼寫?我網路上找好像也找不到跟我類似的案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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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由車禍導致的過失傷害經由訴訟後已以簡式審判進行判決,(被告)原因判決過輕打算進行上訴,無奈經濟等因素及上訴時程冗長,故選擇了放棄上訴。但卻在近日收到法院寄來的上訴函,上載“xxx檢察署檢察官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茲檢送相關卷證,請查收辦理。”想請問1.此上訴函是檢察官不服判決提出或是經由被告請檢察官代為提出的上訴?上訴狀中無任何理由狀,為什麼?2.若是被告提出,二審被告會被判更輕嗎?『刑事審判中,上訴制度可以幫助被告防禦,如果上訴有可能判更重,會造成被告不敢上訴,也就失去上訴保護被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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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事案件,早開啟再審之訴訴狀送出後,大約何時可以有消息,不以啟動再審之訴而論,先期之裁定由收狀到接獲傳票,大約需要多少時間?可否去狀要求院方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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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請教一下因之前開店有跟廠商購買器具但因為店裡營運不佳很快就結束營業導致有剩餘的貨款大概三萬多沒有結清結果廠商提告我詐欺我有收到法院開庭的傳票但因工作關係忘記去開庭結果朋友打電話跟我說我被通緝(因戶籍在朋友家)這樣我如果自己去法院自動歸案會被抓去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