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業者:經濟部主管的零售業者等,而且是利用網路的方式跟消費者交易的業者。業者應必須注意交易定型化契約不可以違反這份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消費者:利用網路與零售業者交易前,可以注意交易契約有沒有符合這份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零售業者和消費者間,透過網路交易所約定的定型化契約,必須遵循這個經濟部所公布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違反的部分會無效;而且已經公告為應記載的事項,即使零售業者沒有在契約中記載,這個事項仍然會構成契約的內容[1]。
範本的來源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來自行政院全球資訊網(2016),《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來自行政院全球資訊網(2016),《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第4項至第5項:「
I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IV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V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