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受到家庭暴力的被害人,以及通常保護令的當事人會需要。當被害人有未成年、身心障礙被害人、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的情況時,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可聲請通常保護令[1]。因為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限最多2年,通常保護令到期前,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15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每次延長期限一樣是2年以下[2]。
首次聲請通常保護令的範本,請另外參考「家事聲請狀(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
註腳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2項:「
I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II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