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受到性騷擾[1]的被害人提出申訴後,如果對調查結果不服;或者受理申訴的機關沒有在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但應通知被害人[2]),可以使用這個範本,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社會局(處)提出再申訴。
提出再申訴的期限,是收到調查結果後的次日起算30天內;或者調查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30天內[3]。
二、範本的來源
性騷擾事件再申訴書範本,來自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2017),《性騷擾02性騷擾再申訴書》,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
註腳
-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3項:「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 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5項:「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