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申請人,想要撤回申請時需要。
申請人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終結前,可以撤回裁決申請,但是如果對方已經在詢問程序中言詞陳述,必須得到對方的同意才能撤回[1]。
關於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申請,可以參閱「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書」。
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申請人,想要撤回申請時需要。
申請人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程序終結前,可以撤回裁決申請,但是如果對方已經在詢問程序中言詞陳述,必須得到對方的同意才能撤回[1]。
關於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申請,可以參閱「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書」。
註腳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18條:「
I 裁決申請人,得於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之最後詢問程序終結前,撤回裁決申請之全部或一部。但相對人已於詢問程序為言詞陳述者,應得其同意。
II 裁決申請之撤回,應以書面為之。但於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之最後詢問程序終結前,得以言詞向裁決委員會聲明理由撤回。
III 以言詞所為之撤回,應記載於紀錄,相對人不在場者,應將紀錄送達。
IV 裁決委員會於裁決申請撤回後,應於七日內,將撤回之意旨通知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