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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相關條文「屆滿前N日」如何計算?

匿名(進階會員)
勞動‧工作勞資會議 ‧ 2020-02-14 06:26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有數個條文寫道「屆滿前N日」,想請教:以第四條為例,
(1) 假設資方代表在任最後一天是1/31,屆滿前30日指派的「30日」,是指幾月幾號?
(2) 同上,「屆滿前30日」的概念,是屆滿前30日「以前」、「當天」、「以內」要完成代表指派?
曾經詢問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承辦人表示「前N日」跟「N日前」是一樣的概念,但自己查不太到佐證資料,故想請教熟悉民法或勞動法的達人,謝謝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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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0條明文規定:「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第1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第2項)」

又民法第121條明文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第1項)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第2項)」

抓住兩個關鍵,其一為「始日不算入」、其二為「搭配條文之前後文義或立法理由」。

剛好最近台灣大選剛於1月結束,就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舉例說明好了。

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明文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及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第1項)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 、散布、評論或引述。(第2項)」

該條第1項所稱的「十日前」,以這次選舉而言,今年投票日為2020年1月11日,則十日前就是指1月1日以前(始日11日不算入),也就是2019年12月31日(含)以前至選舉公告發布之日(2019年11月8日)所為有關民調資料之發布,應載明上開法定相關資料。

該條第2項所稱的「前十日」,以這次選舉而言,今年投票日為2020年1月11日,則前十日起就是指1月1日起(同上,始日11日不算入),也就是1月1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發布相關民調資料。

以您所提問題,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4條明文:「勞資會議之資方代表,由事業單位於資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就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指派之。」,其修法理由稱:「本條文字酌作修正,並增訂事業單位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指派勞資會議資方代表之規定。」故假設資方代表在任最後一天是1月31日,屆滿前三十日就是指1月1日,而依其文義及立法理由,應該是指「1月1日(含)起算三十日至1月30日以內,於任期屆滿前」進行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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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0-02-15 00:33:03
感謝蔡律師的回覆,釐清我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