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所詢問題簡要說明如下: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2-1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2條規定,契約終止未補休的時數,雇主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如雇主未發給工資,主管機關得據以論處。
綜合以上說明,勞工如有正當事由本來即得「依自己的意願」請假,雇主不得強迫勞工違反自己意願休假(屬勞工權利)。設若勞資雙方因故終止勞動契約(如本次詢問的自請離職),雇主應該要雙方在契約終止時,依上述規定將未補休的時數折算工資給勞工。
建議你可以向事業單位反映,或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進行申訴、檢舉或申請調解等,相關文章請參考《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了解相關救濟管道,來維護你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