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應持有由法官所核發的搜索票,才能進行搜索,稱為有令狀搜索。 如果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急迫情況,可以例外沒有搜索票仍進行搜索,稱為無令狀搜索。不過事後還是需要得到同意,萬一法院不同意,那麼這次搜索得到的物品就不能作... (more...)
鄉鎮市公所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所成立的調解,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調解書和相關資料必須在成立起10日內送法院審核。 調解書經過法院核定,除了當事人不能再行訴訟外,最重要的效力,就是... (more...)
一、所謂「偵訊」,應該是「偵查」及「訊問」的統稱,其目的是就犯罪事實的關係人如犯罪嫌疑人、目擊證人進行了解事實經過的統稱,易言之,是指「偵查階段」或稱「偵查時點」的刑事訴訟法上的訊問行為。 二、又「訊問」跟「詢問」有何不同,最大的不同就是主... (more...)
電子腳鐐的立法規定 民眾熟知的電子腳鐐屬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所謂的「科技設備監控」,但是電子監控設備還有其他種類 什麼人需要配戴電子腳鐐? 針對觸犯性犯罪而經判決有罪確定之加害人。(第2條) 觀護人對於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得報請... (more...)
禁止雇主妨害工會 參與工會活動、成為工會幹部等情況,導致受到資方的打壓時,勞動法會把這個情況稱為不當勞動行為。 工會法第35條規定:「 I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 (more...)
在法律上的名稱 法院審理時,必須去判斷被告有沒有參與審判、接受審判的能力。這樣的能力,在刑事訴訟法上稱為「就審能力」(又稱「受審能力」)。 法院要主動去判斷被告有無就審能力 法院需要主動判斷被告有沒有就審能力。被告的就審能力,大致可以分為兩... (more...)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不行隨意監聽喔。 必須是依法可以聲請監聽的犯罪類型,且必須犯罪嫌疑重大,同時不能或很難用其他方法蒐集、調查證據,才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聽,並由法院審查並核發通訊監察書。 詳細請參考文章:吳景欽(2019),《怎麼樣可以獲得監聽票... (more...)
一、證人之義務: 證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因此,既然是義務,一旦被檢方或法院鎖定為證人,就一定要到庭作證。 二、證人之處罰: 接到傳票的證人有到場的義務,... (more...)
存證信函是「郵局存證信函」的簡稱,用途是「告知」以及「保存證據」,不是已經被提起訴訟的意思。 想了解存證信函的功能,以及可以怎麼使用,詳細請參考文章: 黃于玉(2019),《存證信函的功能是什麼?》、 黃于玉(2019),《存證信函可以怎麼... (more...)
公訴與自訴的不同處,是在「當事人」、「偵查階段」和「舉證責任」。 因此,選擇公訴或自訴,在訴訟流程會有不同。 詳細請參考文章: 黃于玉(2019),《什麼是公訴?什麼是自訴?》、 黃于玉(2019),《提訴訟時,選擇公訴或自訴有什麼不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