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生子女要繼承遺產該怎麼辦?生父已過世還可以要求認領嗎?

文:黃蓮瑛(認證法律人)
呂旻融(認證法律人) 8 1
刊登:2023-08-25 ‧ 最後更新:2023-11-24

案例

A中年喪偶,有兒女B、C、D三人。A今年過世,B、C、D在處理A的遺產等後事時,突然接到E的通知,E聲稱自己是A婚外情所生的子女,因此也是A的繼承人,應該和B、C、D三人一起繼承A的遺產,並參與遺產的繼承和分割。請問E這時可以怎麼做呢?

本文

一般俗稱的私生子女,在法律上的正式用語稱為「非婚生子女」,就是指生父與生母在沒有婚姻關係下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係,因為生母有懷孕分娩的清楚事實,法律上認為他們「當然」是婚生子女[1],但是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的關係就沒有這麼容易判斷。雖然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也具有事實上的血緣關係,但是因為他們之間的關係無法像前面所說的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一樣,用懷孕分娩的事實來認定[2],所以不會自動具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而是要透過「準正」或「認領」的方式來使非婚生子女和生父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而具備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後,才有辦法享有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也才有辦法在生父過世後繼承遺產。(見圖1)

圖1 私生子女如何繼承生父的遺產?||資料來源:黃蓮瑛、呂旻融 / 繪圖:Yen
圖1 私生子女如何繼承生父的遺產?
資料來源:黃蓮瑛、呂旻融 / 繪圖:Yen

一、私生子女的準正

「準正」是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變成婚生子女的其中一種方式,只要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與生母締結有效的婚姻關係,非婚生子女就可以視為婚生子女[3],並享有父母與子女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而可以繼承生父的遺產。

二、任意認領

除了準正之外,另外一種方式就是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而認領又可以分為「任意認領」及「強制認領」。生父任意認領子女有2種方式[4]

(一)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的親生子女[5]

這種認領的方式,法律上並沒有限制[6],無論是用口頭承諾、書面記載都可以當作生父有認領非婚生子女的意思表示。此外,生父也可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來表示自己有認領非婚生子女的意思,並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7]

(二)透過撫育非婚生子女的事實而視為認領[8]

此種認領方式又稱為「擬制認領」,生父只要主觀上有「以該非婚生子女為自己子女」的意思,並有照顧、養育或負擔非婚生子女生活費用的客觀事實,就可以視為生父有認領的行為。但如果生父主觀上不是出於撫育自己子女的意思的話,就不會產生認領的效果[9]。例如:生父向生母支付金錢的理由只是為了還清以前積欠的債務,或是給女方一些精神上的補償,那就算生母使用這筆錢來支付養育該非婚生子女的費用,依照法院實務見解,此時也不會認為生父有撫育子女的意思,自然不生認領的效果,所以生父跟非婚生子女自然就無法產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三、強制認領

如果生父不願意主動認領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或他的生母,甚至包含其他非婚生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對生父提起請求認領的訴訟[10]

如果生父已經過世了,非婚生子女及上述有權提起請求認領訴訟的人,可以對生父的繼承人提起死後認領的訴訟;如果生父沒有繼承人,則可以對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檢察官提起[11]

四、準正及認領的效力

非婚生子女經由準正或生父認領後,該準正或認領的行為具有溯及效力[12],也就是非婚生子女會從出生時起視為生父的婚生子女,所以當然就是生父的法定繼承人,對生父享有繼承權,可以繼承生父的遺產[13]

雖然具有溯及效力,但要注意的是第三人已取得的權利不會因此而受到影響[14]。例如:非婚生子女在生父過世後才提起請求死後認領的訴訟時,如果生父的其他繼承人已經完成遺產分割程序,為了避免法律關係混亂以及保護第三人已經取得的權利,即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勝訴判決,確認自己是生父的親生子女,也無法再就已分割的財產主張遺產分配[15]

五、結論

因A已經過世,如果A在生前曾經認領過E,或是對E有撫育的事實,則可以認定E與A間確實存在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則E就是A的法定繼承人,當然可以繼承A的遺產。但如果沒有前面所說的情況,A生前與E之間並沒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此時E可以對A的繼承人B、C、D三人提起請求死後認領的訴訟,如果E獲得最終勝訴判決確認自己為A的親生子女後,E就溯及於出生時視為A的婚生子女,對A享有繼承權,可以一同繼承A的遺產。但如果B、C、D已經就A的所有遺產完成分割程序的話,E就無法主張重新分配遺產了。

註腳

  1.   民法第1065條第2項:「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2.   林秀雄(2022),《親屬法講義》,第7版,頁232。
  3.   民法第1064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4.   民法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5.   民法第1065條第1項前段。
  6.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親字第15號民事判決:「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之生父認領,係指向非婚生子女承認自己為其生父並領為自己子女之行為而言,屬意思表示之一種,為單獨行為,不須得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之同意,且為不要式行為,其性質雖為形成權,但法律既未明定生父應以訴為之,生父起訴請求,自屬於法不合,有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796號判例可資參照。」
  7.   戶籍法第4條第1款第2目:「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一、身分登記:……(二)認領登記。」
    戶籍法第7條:「認領,應為認領登記。」
  8.   民法第1065條第1項後段。
  9.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59號民事判決:「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10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撫育,雖不限於教養或監護,但須生父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之意思而為照撫、養育或負擔生活費用,即係對親子之血統關係存在事實,為一沈默之確認行為,始生擬制認領之效果。倘生父給付金錢係為補償生母、隱瞞非婚生子事實,或有其他債權債務關係,非為撫育一己子女之意思,即無上開視為認領規定之適用。」
  10.   民法第1067條第1項:「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11.   民法第1067條第2項:「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家事事件法第66條第1項:「認領之訴,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項後段之情形者,得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檢察官為被告。」
  1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6號民事判決:「『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4條定有明文,且非婚生子女因生父與生母結婚而依法準正視為婚生子女,自應溯及於該子女出生之時發生效力(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02號判決意旨參照)。」
    民法第1069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13.   民法第1138條第1款:「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14.   民法第1069條但書。
  15.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18號民事判決:「同法(編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所謂『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就繼承財產部分,係指繼承開始,與被認領之子女之同一順位之其他繼承人已繼承取得之財產不因此而受影響,該被認領之子女不能對之提起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之繼承回復請求權者而言。然被認領之子女對生父之繼承權僅係受有限制,而非全然喪失,故生父死後認領之被認領子女,就尚未分割之應繼遺產,或嗣後始發現之繼承財產,仍得對之主張繼承權,方符增訂生父死後認領子女之訴之立法精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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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舒婷(2022),《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定義?非婚生子女可能因準正,而擁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義務嗎?》。

楊舒婷(2022),《認領是什麼意思?與收養、認養、領養,有什麼不同?》。

蘇國欽(2022),《私生子女可以繼承遺產嗎?有什麼方法可以讓私生子女也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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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小玲(一般會員) 2023-12-20 17:19:49
請問:夫妻沒結婚登記、生下姐妹AB有入生父戶口冠父姓;現在生母過世了、請問遺產繼承人只有AB二姐妹?生父有繼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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