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人如何繼承大陸地區的遺產?大陸的「繼承公證」是什麼?

文:盧律師(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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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4-05-03 ‧ 最後更新: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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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要辦理在臺灣的遺產繼承,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做為法律依據[1]。臺灣人要繼承大陸地區的遺產,並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原則上直接適用大陸地區的法律[2]。在臺灣辦理繼承相對簡單,但在大陸,繼承人若要自行辦理繼承,則要花費更多的時間與精力[3]

一、大陸未課徵遺產稅,沒有辦理繼承時間的規定

(一)在臺灣的遺產,6個月內要申報遺產稅

在臺灣,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例如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等[4])需要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稅務機關,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的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5]。遺產稅的課稅級距金額和稅率,是根據遺產的淨額計算,課徵10~20%的遺產稅[6]

繼承人在調查被繼承人的財產時,無論是不動產或金融遺產等,包括土地房屋、銀行的存款、股票、保險……等,都可以備妥相關文件利用線上或臨櫃的方式,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試算[7]。稅務機關調查完畢後,繼承人會收到羅列被繼承人生前所有財產的清單,同時有遺產稅的試算結果。如果沒有問題,繼承人即可在申報期限內,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用線上或書面簽章確認,並依照這個金額繳納遺產稅。

繼承人取得納稅憑證或免稅證明後,即可到地政事務所、銀行、證券或保險公司……等,辦理遺產的過戶移轉程序[8]

(二)在大陸的遺產,沒有辦理繼承的規定期限

大陸目前不徵收遺產稅,既沒有納稅期限的約束,也就沒有辦理繼承的期限要求。何時辦理繼承,由繼承人自己決定,拖延數十年未辦,也時有發生。但繼承人必須親自調查死者的財產情況,如果被繼承人生前並無交代,調查工作就要耗費相當多的精力與時間。不動產由於有統一登記制度及不動產權屬證書(慣稱為「房本」[9])的存在,尚屬容易。其他像是銀行的存款、股票……等金融遺產,繼承人就要透過法院調查或公證處[10]發給的「存款查詢函」[11],否則無權向各金融業者調閱被繼承人的帳戶[12]。如果分別存在多家銀行,繼承人就要花費更多的時間與勞力。

二、在大陸辦理不動產繼承的方式

大陸民法規定繼承人間秉持「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來協商處理遺產分割事宜,若不能,則由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法院提起訴訟[13]。不過,不動產繼承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是以「繼承公證」做為必要的前置程序,現在已經取消[14],繼承人可以選擇直接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登記,或者仍然先辦理繼承公證,再拿著公證書,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繼承登記業務[15]

(一)直接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

如果直接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繼承登記,以北京市為例,需要攜帶相關文件如下[16]

  1. 被繼承人與繼承人的身分證件[17]:臺胞證或居住證。
  2.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3. 被繼承人與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4. 被繼承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證明。
  5. 繼承人的繼承意見[18]
  6. 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夫妻財產約定等其他文件。

辦理繼承登記時,原則上所有第一順位繼承人都要到場[19],遞交申請後,經過「查詢、申請、查驗、詢問、受理、審核、公示」等7道關卡[20],在一定時間公示且無人異議,繼承人才會取得新的房本。所以,繼承人若平常住在臺灣,還是要多花點時間在大陸,當然也可以委託他人或律師辦理。

不過,臺灣的繼承人要特別注意,由臺灣官方出具的文件(如戶籍謄本、死亡證明、婚姻關係證明……等)及個人的聲明(如放棄繼承、委托書……等),都要先由臺灣公證人公證或認證[21],再由海基會將文件副本傳遞到大陸,然後經過使用地區的大陸公證協會核驗[22],才能在大陸使用。

(二)先辦理繼承公證,再到不動產登記中心登記

大陸的「繼承公證」,是指由繼承人申請,公證機構根據法律規定,證明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的真實性及合法性,確認繼承人有繼承權的程序[23]。臺灣與繼承相關的公證有公證遺囑[24]、密封遺囑開視的公證[25]等,並沒有類似大陸繼承權公證。

繼承公證原則上要在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臺灣的繼承人必須選擇當地具有辦理涉臺業務資格的公證處,準備的資料大致與前面(一)相同[26]。首先,公證員會確認死者的遺產範圍、是否存有遺囑或遺贈?如果都沒有,則確定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即其身份關係及繼承順位。其次,在不違背法定分配原則之下,由所有繼承人協商,將遺產做合法且妥善的分配,公證員據以製作繼承權公證書。正式辦理公證前,需要提前和公證員諮詢(大陸的公證處多有免費的諮詢服務),碰到情況複雜的繼承事件,多次的溝通協調更是必要。公證書的內容完成後,繼承人前往公證處簽字並按壓指印,公證員現場詢問並且會錄影記錄,所有的資料、筆錄和繼承權公證書等,都會製作檔案,保存在公證處。

不動產登記中心對於提交繼承權公證書的申請人,會提供較便捷的服務,登記機關的審查也會比較寬鬆。以北京市為例,少則數小時,多則3天,就可以取得新的不動產權證書[27]

三、「繼承公證」的優點與缺點

(一)優點

大陸的公證員調查事實、探求繼承人的意見,遵循法律規定,透過繼承公證這個審核機制,在實務上發揮了避免繼承糾紛的把關作用[28]。除了前面提到不動產如果已經完成繼承公證,登記機關會提供較便捷的服務;動產的繼承,例如車輛的繼承、或銀行在受理繼承人請求辦理提取被繼承人帳戶內的存款時,也會要求繼承人提供繼承公證書或法院判決、調解生效的法律文書等[29]。所以,在實際運用上,辦理繼承公證應該是比較有效率的選擇。

(二)缺點

不過,繼承公證按照財產的價值收費,動產和不動產的公證費用,有不同的計算方式[30]。此外,繼承公證要在「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因此若在多省市都有不動產時,需要到各地的公證處分別辦理公證[31]

總之,繼承人可以根據個人情況,衡量效率與費用,再決定採取何種方式。而且選擇有多樣性,動產及不動產可以分別採取不同的方式,也可以按照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是否一次性辦理完畢[32]

註腳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2.   司法部印發的《涉台公證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1990)規定,第二、(一)1. (1):「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在大陸,其遺產(動產和不動產)在大陸,遺產繼承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在臺灣,其在大陸遺產(動產和不動產)的繼承也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公證處應據此出具繼承權公證書。」
  3.   在臺灣有些人會委託地政士辦理,大陸沒有類似的專業人士,但仍然可以委託律師辦理繼承事務。如果是在臺灣出具委託書,需要通過兩岸文書的公證、傳遞及查驗手續,相關說明可以參考:盧律師(2024),《臺灣人在大陸身故,繼承人如何辦理臺灣遺產繼承?一切從公證開始》。
  4.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5.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本文:「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6.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五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二、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課徵五百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三、超過一億元者,課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編按:本註腳金額為新臺幣】
  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2022),《遺產繼承流程2(查調所得財產)》,也可以先詢問各稽徵機關。
    如果申請查詢金融遺產資料需要花費時間較長,辦理時,承辦人員也會直接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替申請人辦理延期3個月。
  8.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9.   大陸民法第210條規定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第217條則規定不動產權證書作爲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明。由於大陸的土地一般由國家所有,因此房屋所有權人對於建物下方占有的土地只有使用權,在房本上會記載使用的面積及期限(一般為70年)。
  10.   大陸公證法第6條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所以大陸的公證機構是國家設立的公益法律服務機構,性質上屬於「事業單位法人」,主要職責就是辦理公證業務及相關的法律事務,大陸沒有類似於臺灣的民間公證人。
  11.   根據大陸的司法部、銀監會聯合發佈的「繼承人可以通過公證處查詢被繼承人名下存款」的通知,公證機構在辦理繼承公證過程中需要核實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情況,並出具「存款查詢情況通知書」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為繼承人辦理查詢事宜。公證處給繼承人開具存款查詢函的前提,是已經審查了繼承的基本法律事實,因此,銀行就有協助的義務。
  12.   大陸在2024年6月1日將要開始實施的「關於優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有關要求的通知」第4條規定,已故存款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向銀行要求提供已故存款人死亡後以及死亡前6個月內的帳戶交易明細。大陸管理部門並鼓勵銀行通過合同與存款人提前約定其去世後存款繼承、交易明細查詢等,這也會減少繼承人將來查詢的困難。
  13.   大陸民法第1132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4.   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號)的規定:「一、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司法部關於廢止《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通知(司發通〔2016〕63號)於2016年廢止。
  15.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4條:「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不動產登記工作操作規範(試行)(國土資規〔2016〕6號)第1.8.6 條繼承、受遺贈的不動產登記規定。
  16.   北京市不動產登記工作規範第1.10.6.1條。
  17.   北京市不動產登記工作規範第1.10.4.1.3條。
  18.   如果繼承人要放棄繼承,原則上要在不動產登記機構人員見證下,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或者提供放棄繼承權聲明的公證書。
  19.   為了避免糾紛,過去在查驗階段,即使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存在,登記機關會同時要求第二順位的繼承人到場。但後來北京市有修改規定,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有到場的話,第二順位繼承人就不用到場,參考北京市不動產登記工作規範第1.10.6.1條1後段:「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無需到場且無需提供相關材料。」(本規範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   以北京市為例,具體流程可以參考北京市不動產登記工作規範「總則」及第1.10.6條「繼承、受遺贈的不動產登記」。
  21.   公證法第2條第2項第1款:「公證人對於下列文書,亦得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予以認證:一、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原本或正本,經表明係持往境外使用者。」
  22.   就算沒有先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而是選擇直接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繼承登記,一樣需要提供這些文件並履行公證(認證)及查驗程序。參照北京市不動產登記工作規範第1.10.6.1及第1.10.5.5條規定。
  23.   大陸公證法第11條規定,「繼承」是明文列舉的公證事項之一。繼承類別的公證事項包括法定繼承權公證、遺囑繼承權公證和接受遺贈公證,本文介紹的是法定繼承權公證,但公證員實際上仍會全盤瞭解並調查,確認是否存在遺囑或遺贈,再依據法律規定來辦理公證。
  24.   民法第1191條第1項:「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但公證遺囑不是臺灣獨有,依照大陸公證法第11條,公證機構也有辦理遺囑的公證。
  25.   民法第1213條第1項:「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
  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2014),《繼承公證》。另外要注意的是,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應親自在大陸公證員的面前聲明,或者在臺灣公證人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的認證,即不限於在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
  27.   目前也在推行經公證繼承不動產轉移登記全程網辦,即通過線上提交材料並且審核,申請人可以領取電子版或紙本版的不動產登記證書,不需要前往登記中心,而且原則上是當天就可以辦理完畢。
  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2015),《司法部關於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3048號提案答覆的函》認為公證有「預防登記糾紛、減少登記錯誤、減少訴訟,維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公證員是法律專業出身,同時又發揮調解的功能,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處理遺產分配個案時,會比較有彈性。筆者認爲,大陸的繼承公證,其實是提前由公證員扮演調解員或法官的角色,以避免將來可能發生的繼承訴訟。
  29.   根據「關於簡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相關事宜的通知」(2021年),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1萬元人民幣以下存款者,可以備齊相關文件並簽署承諾書後,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2024年6月1日開始,金額再提升到5萬元人民幣,並擴大提取的範圍,參考「關於優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有關要求的通知」。
  30.   大陸各地的公證費用不同,需要按照辦理地點分別查詢。以北京市為例,根據「關於本市公證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發改〔2019〕31號)及「關於調整本市部分公證服務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京發改〔2021〕1538號)。一般「商品房」按受益份額的面積計算,每建築平方米人民幣(本註腳同)80元,單套房屋繼承收費總計不超過1萬元(房屋依照不同類型有不同的收費標準,不動產登記證上都會載明房屋的類型)。其他財產的繼承公證收費標準如下:
    1. 受益額2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0.9%收取;
    2. 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0.7%收取;
    3. 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0.5%收取;
    4.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0.3%收取;
    5.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0.1%收取。
    6. 繼承權公證按照繼承人收益額的百分比收費,最低200元。
    其他因為公證可能發生的評估費、差旅費、調查費等,都是繼承人要另外承擔的,不計入公證收費範圍內。
  31.   外地公證處的繼承公證書,有可能會被異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接納,最好事先向各地不動產登記中心諮詢,並且將資料帶齊、時間預估寬裕些,以應付可能的突發情況。
  32.   北京市精誠公證處公證員王覺敏女士分享大陸公證法律及實務操作的經驗,對本文有相當大的幫助,特別借此表達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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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律師(2024),《臺灣人在大陸身故,繼承人如何辦理臺灣遺產繼承?一切從公證開始》。

黃蓮瑛、温晴方(2022),《大陸地區人民可以繼承臺灣地區的不動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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