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可以直接請求賠償嗎?什麼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文: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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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3-08-18 ‧ 最後更新:2024-04-11

案例

B在公眾場所用不雅字眼辱罵A,造成A身心受創,A針對這件事提起告訴[1];而B辱罵A的行為因為事證明確,隨後便遭檢察官以公然侮辱罪[2]起訴[3]

不過,A同時也想向B請求損害賠償,因此A想知道,如果B被判有罪,A可以直接得到賠償嗎?還是A必須另外向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來請求?或者有沒有什麼程序可以同時處理民事和刑事訴訟?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2.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I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3.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本文

刑事訴訟是單純在追訴犯罪的程序,因此,即便被害人想要加害人賠償自己因為這個犯罪行為所受的損害,也不會隨著加害人於刑事訴訟中被判有罪就直接獲得金錢賠償,被害人原則上必須另外透過民事訴訟來請求。

但為了節省司法資源、促進訴訟經濟,以及避免刑事庭和民事庭的各自裁判可能造成歧異[1],立法者設計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下稱附帶民事訴訟)制度,讓被害人可以直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向加害人請求民事賠償。

一、什麼是附帶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2]是指「附帶於刑事訴訟的民事訴訟」,所以該訴訟程序的本質仍是民事訴訟,只不過在程序上跟刑事綁在一起。

如案例中的A因為遭到B公然侮辱而提出告訴,B也因此被檢察官起訴,隨後這個案件就會進到法院,由法官審理,到這邊都是刑事程序。但如果A想要對B請求因為遭到辱罵而身心受創的賠償,因為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3]以及賠償金額的認定,所以屬於民事事件,一般而言,是需要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向民事庭起訴的。換句話說,提刑事告訴和民事賠償請求是兩件事,原則上不能在同一個程序中進行[4]

不過,B辱罵A的行為其實同時涉及了刑事犯罪和民事賠償,所以基於節省司法資源、促進訴訟經濟、避免裁判結果歧異等目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A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直接向刑事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B賠償。

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

附帶民事訴訟只能由「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5],於檢察官起訴後至刑事訴訟第二審辯論終結前[6],以起訴狀[7]或於審判期日到庭用言詞向刑事庭提起[8]

三、附帶民事訴訟的特色

圖1: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圖1: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一)原則上由刑事庭審理,例外可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圖1)

附帶民事訴訟因為是直接向刑事庭提起,因此會由刑事庭來審理;而在程序方面,原則上是先審理完刑事案件的部分後,再進行民事事件的審理[9],最後,附帶民事訴訟會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10]

但如果民事訴訟的部分很繁雜,必須花相當長時間審理,那勢必會影響、拖延刑事判決的時間,此時,刑事庭可以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專業的民事庭來審理[11],而移送過去後就會變成獨立的民事案件[12]

另外,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13]、免訴[14]或不受理[15]判決時,因為會導致附帶民事訴訟隨之喪失附帶的依據而變成不合法,所以為了保障原告(也就是因犯罪而受損害之被害人)權益,原告可以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且移送過去後一樣會變成獨立的民事案件[16]

(二)證據互通,節省訴訟資源

一般來說,民事事件就應該向民事庭起訴,之所以可以直接向刑事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因為這樣可以節省程序資源,畢竟民事事件請求權的發生是從刑事案件而來,所以不只事實相同[17]、證據基本上也可以互通[18],更能避免同一個事件交由不同的法庭審理後,造成歧異的結果[19]

(三)不用繳納裁判費(見圖1)

刑事程序本來就不用繳納裁判費,所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一樣不用繳費。

如果附帶民事訴訟被裁定移送到民事庭去審理,雖然程序上轉成一般的民事訴訟,但法律有特別規定此時同樣不用繳裁判費[20];除非是原告自行聲請移送的情況,才需要繳納[21]

(四)檢察官不用參與

檢察官本來就只負責刑事程序,因此刑事庭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時,檢察官不需要出庭參與[22]

(五)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結果須附隨於刑事判決(見圖1)

因為附帶民事訴訟是附隨於刑事訴訟的程序,所以當刑事案件經刑事庭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時,刑事庭也會以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23]

以本文案例來說明,假如刑事庭認為A提起公然侮辱告訴的時間已經超過6個月[24],那麼刑事庭依法應做出案件不受理的判決[25],並應同時駁回A的附帶民事訴訟[26]

但如果案件移送到民事庭(不論是裁定移送或原告聲請),就等於是轉成獨立的民事訴訟程序,不會受到刑事裁判認定的拘束[27]

四、要注意民事事件的請求權時效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前提,是要有刑事案件的存在,且必須是檢察官已經提起公訴而在法院審理中的案件,如果案件只是在偵查階段,當然不能提起[28]

這項規定可能造成的問題是:因為無法預估偵查結束的時間,所以等到檢察官起訴時,民事請求權可能已經罹於消滅時效(像民事侵權行為請求權的時效較短,只有2年[29])。因此,如果有時效疑慮的話,還是另外依循一般民事程序起訴會比較適當[30]

五、移送民事庭後如果被認定程序不合法,可不可以補正?

案件移送到民事庭後,若民事庭認為原告附帶提起的民事訴訟不符合程序規定,能否讓原告補正呢?還是可以直接駁回原告的訴訟?

雖然過去最高法院對此爭議有不同見解[31],但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已作出裁定[32],以「兼顧原告的程序利益、實體利益」及「紛爭一次解決的訴訟經濟」等理由,採取肯定說的見解,也就是讓原告可以透過繳納裁判費的方式補正程序瑕疵[33]

註腳

  1.   林俊益(2020),《刑事訴訟法概論(下)》,第16版,頁497。
  2.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I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II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3.   民法第184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4.   就目的來說,刑事訴訟程序是為了追訴犯罪(也就是要去判斷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有罪、是否要受國家公權力的制裁),所以刑事庭不會去審酌賠償的部分;而民事訴訟程序是為了釐清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也就是有沒有需要賠償),所以行為人是否有罪也不是民事庭的重點。換句話說,「刑事上有罪與否」與「民事請求權是否成立」並無直接關係(舉例來說,被告因偷東西被判竊盜罪確定,但如果被害人沒有在時效內請求賠償,那麼其民事訴訟還是會敗訴),在程序上也不一定要綁在一起。
  5.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6.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7.   刑事訴訟法第492條:「
    I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
    II 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8.   刑事訴訟法第495條第1項:「原告於審判期日到庭時,得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9.   刑事訴訟法第496條:「附帶民事訴訟之審理,應於審理刑事訴訟後行之。但審判長如認為適當者,亦得同時調查。」
  10.   刑事訴訟法第501條:「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
  11.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I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
    II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III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12.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811號民事判決:「惟按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民事庭後,即屬獨立之民事訴訟,其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及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並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62號民事判決:「按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所謂,應以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者,係指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而言。如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於民事庭後,即為獨立民事訴訟,其裁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參見本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七一三號判例)。本件被上訴人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審法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有裁定書可稽……依上說明,已屬獨立之民事訴訟,其裁判即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01號民事判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法院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後,即成為獨立之民事訴訟,並無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訴訟即無從或甚難判斷之情形,民事法院當可自行調查審理,不受刑事法院認定事實之拘束,即無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38號民事判決:「惟按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於獨立之民事訴訟,並無拘束力。」
  13.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14.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15.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再行起訴。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
  16.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I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II 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III 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IV 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17.   刑事訴訟法第500條:「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但本於捨棄而為判決者,不在此限。」
  18.   刑事訴訟法第499條:「
    I 就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調查。
    II 前項之調查,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得陳述意見。」
  19.   林俊益(2020),《刑事訴訟法概論(下)》,第16版,頁497。
  20.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21.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此時需要繳納裁判費的原因在於:原告聲請移送的前提畢竟是「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這代表附帶民事訴訟會沒有附帶提起的依據,所以原告聲請將案件移送去民事庭,就好比是一般民事訴訟的起訴一樣,自然需要繳裁判費。但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的情形,是刑事庭審酌後認為有必要,才合議以裁定移送給民事庭,不是原告自願聲請移送,所以不必繳裁判費。
  22.   刑事訴訟法第497條:「檢察官於附帶民事訴訟之審判,毋庸參與。」
  23.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24.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25.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26.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27.   「不會受到刑事裁判認定的拘束」的意思是:即便刑事判決結果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民事庭還是可以依照證據認定事實,原告仍可能獲得勝訴;反之,即便刑事判決被告有罪,原告也可能於民事訴訟中敗訴。
  28.   司法院(2021),《被害人要請求賠償,可經由什麼途徑獲得賠償?》。
  29.   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30.   確實在實務上很常碰到當事人為了節省訴訟費,會等刑事案件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如果單單為了訴訟費就放任時效繼續進行、甚至完成,實在是得不償失。
  31.   認為不能補正的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555號民事裁定:「按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若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法決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不得於移送民事庭後,將關於獨立民事訴訟追加他訴之法規,溯及於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之時而適用之,遂認附帶民事訴訟為合法。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必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提起之,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
    反之,認為可以補正的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47號民事裁定:「惟按刑事訴訟諭知有罪之判決,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要件不符者,固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然經原告聲請時,得否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關此未有規定。然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三項規定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且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係就原不符合同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要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為兼顧原告之程序選擇權、請求權時效、紛爭解決及維持實體審理結果等程序與實體利益,而允原告得繳納訴訟費用後,由民事法院審理。基於同一理由,此規定於上開情形應類推適用之。即刑事訴訟諭知有罪之判決,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與同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要件不符,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以維當事人之訴訟權益。」
  32.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民事裁定主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關於大法庭制度,可以參閱:楊舒婷(2023),《什麼是大法庭制度?(下)——案件要怎麼進入大法庭呢?》。
  33.   簡單來說,有繳納裁判費的,就等同是一般的民事訴訟,所以如果民事庭認為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不合法時,那就命原告繳納裁判費,把這個不合法的附帶民事訴訟,轉換成一般的民事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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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正一(2022),《該不該等對方刑事案件有罪確定之後,才去請求民事賠償?》。

朱石炎(2023),《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有哪些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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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3-11-26 22:49:52
若刑事庭裁定將案件移送給民事庭的話,需要另外提起民事訴訟嗎?還是等待流程繼續進行即可?
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3-12-08 17:37:19
您好:
若刑事庭裁定將案件移送給民事庭,就表示民事請求的程序已經開始,所以不用另外提起民事訴訟,否則會變成有兩個案件。
匿名(一般會員) 2023-12-23 14:42:45
您好,我被詐欺60萬,目前已收到起訴書,若不提附帶民事,想直接走民事訴訟的話,一定要請律師嗎?謝謝您!
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4-01-07 11:54:31
您好:
民事訴訟的一、二審並沒有強制委任律師的規定,所以不請律師也是可以的;這一點在一般民事訴訟或附帶民事訴訟都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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